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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产权产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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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3月6日,省城乡建委、省统计局下发《关于房屋普查后期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房地产档案管理是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的基本内容,各县(市、区)、镇的房产管理部门要把房屋普查成果统一归档管理;凡拆除、翻建、扩建、新建房屋,产权所有者要及时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增减,其中拆除房屋要在一个月内申报,逾期不报的,新建房屋不发房屋所有权证;各地要建立所有权发证制度,在城镇房屋普查的基础上抓紧颁发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权证。单位所有房屋,无论是全民或集体所有制,都要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由市、县入民政府颁发,按照省制定的统一式样,由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具体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受法律保护。《通知》是山东省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的一个创始性文件,对房屋的初始登记、注销登记、变更登记、档案管理、房产证的样式、法律地位、发证部门及收费等具体问题作出初步规定,标志着全省房地产业产权产籍管理开始步入正轨。
1988年12月13日,省城乡建委与济南军区后勤部联合转发建设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城镇驻军营房房产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从此将军队房地产产权产籍纳入社会统一管理。
1991年4月,省直机关房管处开全省房地产产权产籍信息化管理之先河,与省科学院计算机中心合作编制《房屋管理应用系统》软件。系统分产籍管理、基本数据管理、土地管理、设施管理、辅设管理5个子系统。各子系统可实现建立、编辑、查询、索引、统计、打印、备份等功能。1993—1994年,青岛、德州、威海等市先后采用建设部推广的《房地产产权产籍档案管理系统》,购置先进计算机,组建房地产产权管理局域网络。此后,其他市(地)、县(市、区)也相继开展了房地产产权产籍计算机管理。
1995年1月1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从法律上确立了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制度,明确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并对登记机构、登记程序、登记类型、权属证书作了原则规定。1997年10月27日,建设部根据该法发布《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确立了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的基本规则。1998年5月28日,省建委发布《山东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标志着全省房地产产权产籍进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2000年,全省房产发证工作全面推进,至年底全省房屋累计完成登记发证超过6.5亿平方米,发证率超过90%,其中房改登记发证率超过85%。
2002年10月30日,贯彻省政府《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进一步开放和搞活住房二级市场的意见》,省建设厅下发《关于深化房改和搞活住房二级市场几个问题的通知》,加快房改权属登记发证,简化和规范房地产权属登记和交易管理程序。各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加快已购公房登记发证的同时,开始积极推行房地产交易、权属一体化管理,实行一套资料申请、一个窗口受理、一次性收取费用,并将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的办事程序、收件范围、办理时限和服务承诺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极大地方便了群众办理房地产交易和登记。
2003年,按照建设部2002年印发的《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和《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要求,山东省积极组织实施争创全国房地产交易与登记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工作,全省的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逐步走向标准化、规范化轨道。
2004年,山东省开始展开集体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工作,济南、文登、滕州等市房管部门积极试点推进,建设部调研组到济南、青岛、威海市实地了解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先进做法。2005年,集体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工作在全省条件成熟的市全面推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