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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拆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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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6月27日,《山东省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全省城市建设房屋拆迁工作向规范化、法制化方向迈出重要一步。1990—2000年,该《办法》是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2000年8月1日,《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保障了城市建设顺利进行和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0月24日,省建设厅制定《房屋拆迁项目委托协议书》《拆迁房屋货币补偿协议》《拆迁房屋实物补偿协议》3个规范性文本,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特别是被拆迁人合法权益。10月27日,省建设厅印发《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对拆迁单位设立、审批、自行拆迁以及处罚作出规定。
2001年11月,省建设厅与省信访局、省法制办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建立拆迁方案备案、拆迁统计报表、拆迁上访案件通报、拆迁工作考核和拆迁管理责任追究等5项制度。省建设厅规范拆迁管理行为、减少拆迁上访的做法在全省信访工作会议上作了典型发言。
2002年,省建设厅着力加强房屋拆迁管理和解决拆迁信访问题,先后召开全省建设系统信访工作座谈会和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会议,推行依法拆迁,切实规范拆迁行为,妥善处理拆迁信访问题。全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得到建设部肯定,在2002年10月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座谈会上作典型发言。
2003年9月25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召开全省征地拆迁工作电视会议,要求各地依法做好征地拆迁工作,对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限期纠正,对拆迁上访案件进行梳理,认真并妥善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省建设厅、省信访局对6个征地拆迁信访量较大的城市进行现场督察和专项整治。
2004年6月,省政府下发《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用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指导拆迁管理工作,严格依法拆迁,合理确定拆迁规模,认真做好拆迁安置补偿,依法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拆迁矛盾纠纷。省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省高级人民法院成立全省城镇房屋拆迁工作小组,狠抓拆迁信访案件集中处理,建立拆迁信访通报、重点案件督查等制度,到年底,全省拆迁信访案件处结率达到84%,因拆迁问题进京和到省上访量明显下降。
2005年1月,省建设厅会同省人大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成立立法修订小组,着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工作,同年12月形成《条例》征求意见稿,拆一还一、拆旧补新、最低补偿价格、最低补偿面积等政策雏形初步形成。
1996—2005年,全省完成城市房屋拆迁3980万平方米(不含集体土地房屋拆迁),30万户被拆迁群众得到妥善安置,为全省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