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2005年,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执行了三个法规政策。
《山东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于1982年7月15日山东省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原则通过,于1990年6月27日废止。1986—1990年,全省城市房屋拆迁执行该《办法》。《办法》规定由政府统一拆迁,采用房屋安置的办法,依据原住房情况和家庭人口状况,按照房屋分配制度进行周转和安置,相对较少的私房住户进行货币补偿。因房屋以公房为主,产权结构较单一,拆迁规模较小,矛盾纠纷较少,工作容易推进。
《山东省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于1990年6月27日山东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是山东省第一部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的地方性法规,于2000年8月1日废止。1990—2000年,全省城市房屋拆迁执行该《办法》。《办法》对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分别实行拆迁补偿和拆迁安置;对所有人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首次提出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是平等民事主体。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于2000年4月14日山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8月1日实施。2000—2005年,全省城市房屋拆迁执行该《条例》。《条例》规定:拆迁方式实行委托拆迁或自行拆迁,委托拆迁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委托拆迁协议,拆迁人按照规定支付委托拆迁费;自行拆迁的,应当经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所有人的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和房屋补偿,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被拆除房屋所在区位和原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拆迁非住宅房屋补偿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条例》同时对出租房屋、存在产权债务纠纷、设有抵押权、住改非、违章和临时建筑等情况拆迁作出规定。
第一节 城市房屋拆迁法规政策
1986—2005年,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执行了三个法规政策。
《山东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于1982年7月15日山东省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原则通过,于1990年6月27日废止。1986—1990年,全省城市房屋拆迁执行该《办法》。《办法》规定由政府统一拆迁,采用房屋安置的办法,依据原住房情况和家庭人口状况,按照房屋分配制度进行周转和安置,相对较少的私房住户进行货币补偿。因房屋以公房为主,产权结构较单一,拆迁规模较小,矛盾纠纷较少,工作容易推进。
《山东省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于1990年6月27日山东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是山东省第一部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的地方性法规,于2000年8月1日废止。1990—2000年,全省城市房屋拆迁执行该《办法》。《办法》对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分别实行拆迁补偿和拆迁安置;对所有人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首次提出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是平等民事主体。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于2000年4月14日山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8月1日实施。2000—2005年,全省城市房屋拆迁执行该《条例》。《条例》规定:拆迁方式实行委托拆迁或自行拆迁,委托拆迁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委托拆迁协议,拆迁人按照规定支付委托拆迁费;自行拆迁的,应当经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所有人的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和房屋补偿,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被拆除房屋所在区位和原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拆迁非住宅房屋补偿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条例》同时对出租房屋、存在产权债务纠纷、设有抵押权、住改非、违章和临时建筑等情况拆迁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