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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住房分配货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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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0月29日,山东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制定《关于加快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取消福利性分房,实行新房新制度,从1999年1月1日起停止住房实物性福利分配,新房实行先售后租或新房新租(成本租金或准成本租金)办法。同时,将住房补贴理入工资,实现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对1997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按照工龄、级别、任职年限等,给予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从1998年1月起,按职工工资收入的25%~30%计算住房补贴,理入工资,按住房公积金管理,不发给职工个人,直接转存到职工个人住房账户上,财政不再投人建房资金。同年12月18日,省政府印发《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深化了山东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制定的《关于加快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使山东省成为全国第一个将房改推进到货币化分配阶段的省份。《暂行办法》规定,对1997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之日起到1997年底(已退离休的截止到退离休之日),在购买住房时由单位给予一次性住房资金的补偿,即将当时房改购房中的实物优惠变为价值补偿。单位对职工1997年以前的住房资金补偿,在职工购房时一次性从应付房款中抵扣。在1997年以前房改中已购房的职工(按标准价购房的职工,应按成本价补足差款,取得全部产权)按住房资金补偿与其当时已享受的价格优惠相比,实行多退少补,暂未购房的职工,可由单位作挂账处理,待以后职工购房时再予以兑现。按照变实物房改为货币房改的原则,1997年前职工住房资金补偿,从单位应收的公房出售收入中解决。自1998年1月1日起,把职工住房补贴理人工资,按月发放。参照通行的做法,住房补贴一般占职工工资收入的30%左右,扣除单位已为职工个人交纳的5%住房公积金后,职工住房补贴按月工资基数(不包括各种地方性补贴)的25%计算发放。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主要立足于现有建房资金的转换。企业职工补贴可先从现有建房资金渠道解决(公益金、房屋折旧、税后利润等),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列入成本。
1998年2月14日,省政府下发《关于贯彻〈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自1998年1月起把在职职工住房补贴纳人工资。计发职工住房补贴的月工资基数为:执行职级工资制的职工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执行技术职务工资制的事业单位人员为基本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发放的津贴之和;企业职工计发住房补贴的工资基数为经同级劳动部门核准的基本工资与工龄工资之和。
1999年9月,省财政厅下发《关于调整职工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计提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职工住房补贴的计提比例由原来的25%提高到35%,从1999年7月1日起,山东省对职工住房补贴不再实行专户储存的办法,改为按月随工资直接发给职工个人。
2000年5月,山东省召开全省住房分配货币化电话会议,传达贯彻全国住房分配货币化电话会议精神,部署全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2000年底,全省17个市都已开始发放住房补贴,发放住房补贴人数达161万人。2001年底,17个市及所辖县(市、区)的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全部出台,全省发放住房补贴人数达216.55万人。2002年底,发放住房补贴的职工人数达到约220万人。
2003—2005年,全省延续房改政策规定,对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不论新人、老人,不论是否参加过房改,不论住房是否达标,均按月发放住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