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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公有住房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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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标准价出售公有住房
1991年11月出台的《山东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试行方案》提出,按国家规定的职工住房标准以标准价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超标准的面积按市场价出售。对新竣工的公有住房(包括迁出腾空的旧公房)要先买后租,新建住房标准价包括本身建筑造价和征地、拆迁补偿费,旧房按重置价成新折扣和环境因素计算。在起步阶段的一两年内,为鼓励群众买房,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可由购房职工所在单位适当负担,标准价与建房综合造价%或购房实际价格)的差额部分也由购房职工所在单位负担。
1992年9月7日,山东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印发《山东省城镇公有住房出售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规定出售公有住房按标准价或市场价计价,按标准价购买公房的,购房者拥有部分产权,以市场价购买公房的,购房者拥有全部产权;按标准价购买公房,每户只能享受一次,购房款付清并住满五年的可以出售,出售时原产权单位或房管部门有优先购买权,住房出售后增值部分,按原购房时职工付款和原购房职工单位补贴的比例分成;对一次付清房款的给予房价14%的优惠,分期付款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售价的30%,在此基础上每多付10%,给予2%的优惠。1992年开始,各市(地)公有住房出售工作陆续起动,至1993年底,全省累计出售公有住房520万平方米,实际回收资金6.5亿元。
1994年2月24日,省政府印发《关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加强了出售公有住房的管理,规范了公有住房出售价格、面积标准、优惠政策、付款方式和交易管理。根据当时一般收人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实际情况,提出向一般收人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可以实行标准价,作为逐步过渡到微利价的售房价格。标准价由负担价、抵交价两部分组成。1994年一套两居室砖混结构(建筑面积56平方米)新房的负担价为1992年所在城市或地区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抵交价按双职工65年(男职工35年,女职工30年)工作年限内积累的由单位资助的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的80%计算。为鼓励职工买房,山东省推出了一系列优惠政策。职工购买现住房给予现住房优惠,1994年优惠负担价的5%,每年减少2%,购买旧住房的负担价按买房当年新房的负担价成新折扣,每年折扣2%。售房单位可以对购房职工给予工龄折扣,折扣年限由所在单位确认。鼓励职工购房一次性付款,一次付清房款给予售房款14%的优惠。放宽购房面积标准,规定凡只有一处住房的,购房时可按国家规定的住房标准上浮30%~50%。统一售房政策后,全省职工购房踊跃。1994年底统计,全省累计出售公有住房2500万平方米,约占全省可售公有住房总量的15%。
二、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
1995年6月25日,根据全国第三次房改工作会议精神,省政府出台《山东省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提出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即年收入的5~6倍可买一套市场价房的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成本价售房确有困难的可以实行标准价作为过渡,标准价达到或接近成本价的应提倡按成本价售房,售房价格逐步从标准价过渡到成本价。成本价包括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旧房的成本价按买房当年新房的成本价乘新折扣(折旧年限一般为50年)计算,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确定。标准价按负担价和抵交价之和测定,一套砖混一等结构建筑面积56平方米新房的负担价,1995年应为所在市(县)1994年双职工年均工资的3倍;抵交价按双职工65年%男职工35年,女职工30年)内积累的由单位资助的住房公积金贴现值的80%计算。旧房的负担价按出售当年新房的负担价成新折扣(折旧年限一般为50年)计算,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旧房的抵交价,可根据使用年限适当降低,但最多不能低于新房抵交价的80%。职工购买现已住用的公有住房,可适当给予折扣,1995年折扣率为负担价的5%,此后每年减少1%,2000年前全部取消。售房单位应根据购房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给予工龄折扣。每年工龄折扣的数额,按抵交价除以65年计算,工龄年限由所在单位确认。离退休职工购房计算工龄折扣的时间,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职工购房可以一次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售房单位可对一次付款的购房职工给予一次付款折扣,分期付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以依法进入市场,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一般住用5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产权份额按标准价占用期成本价的比例确定,一般住用5年后方可依法进入市场,售、租房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单位和个人按各自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1996年底,全省共出售公有住房7000余万平方米,约占全省可售公有住房总量的50%左右。
1997年12月18日,省政府印发《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提出取消现行售房价格中的标准价,现有公有住房、新建住房及腾空旧房的出售均执行成本价。至1997年底,全省共出售公有住房8000万平方米,约占全省可售公有住房总量的53%。
1998年2月13日,省政府印发《山东省取消福利性分房实行新房新制度暂行办法》,对实行货币化分配的职工住房和暂未实行货币化分配的职工新建住房作出了只售不租或先售后租的明确要求,并对售房价格作出了不得低于届时房改成本价的明确规定。2月14日,省政府下发《关于贯彻〈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对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和给予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以后,必须按当年的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由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小区基础配套设施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7项因素组成。现有公有住房(指1998年7月1日前竣工的住房)在当地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成本价的基础上评估确定,以后新建住房一律按7项因素具体计算确定。12月25曰,省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国发〔1998〕23号文件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重申住房补贴实施到位后售房价格原则上要按照7项因素计算或再加3%以下的利润;已实行住房补贴和兑现一次性住房补偿的,原则上要取消现住房优惠,并将一次性折扣比例降至10%以下。当年,全省房改进人货币化分配阶段,并停止按标准价出售公有住房,至年底,全省累计出售公有住房9000万平方米,约占可售公有住房的60%,回收售房款120亿元。
1999年以后,随着各地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的逐步落实到位,公有住房改革步伐明显加快。所有城市都取消了标准价售房,实行成本价出售,并提高了公房出售成本价。各地相继取消了公房出售中的一次性付款折扣和现住房折扣等售房优惠政策,提高了居民购买住房的实际支出。至1999年底,全省累计出售公房1.2亿平方米,占可售公房的80%以上,累计归集售房款150多亿元。至2000年底,全省已累计出售公有住房268万套,出售面积超过1.5亿平方米,占可售公有住房的84.2%,累计归集售房款267.8亿元。至2005年底,全省累计出售公有住房2.65亿平方米,占可售公有住房的90%以上。
三、已购公房上市交易
1998年2月13日,省政府印发《山东省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对职工所购公房上市交易进行规范。规定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必须具备5个条件: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住满5年;虽未住满5年,在实施住房货币化分配时,已过渡为成本价;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职工所购公有住房已经取得当地政府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后,由于继承或赠予改变产权人,已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同时,对交易后的收益分配进行规范: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进入市场后其出售收入扣除各种应交税费后与购房时的标准价(不扣除购房时的各种折扣)之差,即增值部分,按产权比例分成。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若购房时超标部分已按成本价或市场价购买,超标部分的增值全部归购房职工个人所有。以房改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进入市场后,增值部分全部归购房职工所有。此外,还对交易程序、税费征收、交易后的维修和管理进行了规范。住房二级市场开始形成。至1999年底,全省17个市(地)90%的县(市、区)都建有固定的房地产交易场所。至2000年底,全省17个市和75%以上的县级市都出台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办法,开放了住房二级市场。
2002年,省政府出台《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进一步开放和搞活住房二级市场的意见》,从理顺管理体制、简化审批程序、明确过渡期限、降低交易税费、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改革福利住房体制和房屋租赁管理方式等方面制定出活跃住房二级市场的政策。至年底,全省17个市全部开放住房二级市场,实现了已购公房上市交易,仅2002年一年全省已购公房上市交易170万平方米、交易额19亿元,同比分别增长61%、64%。
2003年12月1日,省直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正式启动,使济南市住房二级市场进一步活跃,也为其他单批房改方案单位的已购公房上市交易发挥了示范作用。2004年,全省完成存量房地产交易1700万平方米,交易额190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5%、17%;完成已购公房上市交易35000套、240万平方米,交易额28亿元,与2003年同比增长40%和45%。
2005年,随着公有住房出售数量逐步增大,可租公有住房数量急骤减少,全省住房进入市场调节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