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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公有住房租金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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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10月,国务院召开全国第二次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会议,确定了住房租、售、建并举,以提租为重点,“多提少补”或“小步提租不补贴”的租金改革原则。同年11月22日,省委、省政府下发《关于批转〈山东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规定坚持多提少补的原则,采取小步提租、逐步到位的办法分步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水平,初始阶段公有住房租金提到1990年维修费水平,单位按职工月标准工资或离退休费的2,发给住房补贴,此后逐步把租金提高到五项因素(维修费、折旧费、管理费、投资利息、房产税)的成本租金水平。1992年9月7日,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印发《山东省城镇公有住房提租补贴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规定提租初始租金标准要达到维修费一项因素水平,补贴按职工月标准工资的2%发放;1995年底以前,租金标准要提高到当地维修费、折旧费、管理费三项因素水平,补贴不超过职工月标准工资的14%,2000年底前,租金标准要提高到五项因素水平,补贴不超过职工月标准工资的25%。到1993年底,全省公有住房租金水平达到平均每平方米0.35元,按职工月标准工资的2%发放补贴。
1994年2月24日,省政府印发《关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提出租金改革要考虑租售比价的合理和促进售房,逐步提高占家庭收人的比重,“八五”期末租金水平力争达到包括维修费、折旧费、管理费三项因素,有困难的可按房租支出占家庭收入的10%确定租金额度。“九五”期末租金水平力争达到包括维修费、折旧费、管理费、投资利息、房产税五项因素水平,有困难的可按房租支出占家庭收入的17%确定租金额度。1994年底,除聊城、滨州两个地区外,全省15个市(地)和省直机关、齐鲁石化集团总公司、莱芜钢铁集团总公司都已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水平。提租幅度大多是0.32元~0.53元,烟台1.28元,威海0.90元,东营0.80元,泰安0.94元,日照0.90元,莱芜钢铁集团总公司1.24元。济南、青岛、烟台、淄博、潍坊、东营、济宁、枣庄、莱芜、日照、威海等市市区和齐鲁石化集团总公司、莱芜钢铁集团总公司提租到位率超过95%。
1995年6月25日,贯彻全国第三次房改工作会议精神,省政府出台《山东省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要求在职工家庭合理住房支出范围内加大租金改革力度,租金力度按占1994年当地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比例确定,1995年为5%~7%,1996年为7%~9%,1998年为11%,2000年原则上达到15%。各地结合实际,制定租金改革规划,按时调整并公布实施,至1996年底,全省平均租金水平占城镇家庭收人的7%左右。1997年底,全省平均租金水平已占城镇家庭收入的7.5%。
1998年2月14日,省政府下发《关于贯彻〈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对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后,各地应同时提高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提租幅度要与发放住房补贴后职工家庭收入增幅相当,第一步要达到准成本租金,以后逐步达到成本租金和市场租金水平。
1998年以后,各地在深入实施住房货币化分配改革的同时,同步提高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至2000年底,全省居民公有住房租金支出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比重达到10%以上,全省平均租金水平达到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2.55元,各地的月房租水平一般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元~3元。17个市中东营市最高,为4.1元;济南市最低,为1.75元;大部分城市市区的房租已达到准成本租金水平。
2001—2005年,各地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公有住房租金改革,公房租金标准随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多数达到成本租金和市场租金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