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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房改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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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在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过程中没有现成的成熟经验可以遵循,按照从局部试点到全面推进、从单项突破到综合改革的工作思路,“摸着石头过河”,进行了多种形式的尝试和创新。1986年、1989年先后在烟台市、滕州市启动住房制度改革试点,为全省面上工作的铺开提供了有益经验。
一、烟台市住房制度改革试点
1986年3月15日,国务院在北京召开全国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会议,烟台市与河北省唐山市、安徽省蚌埠市被确定为全国首批住房制度改革试点城市。1987年7月10日,国务院批复同意《烟台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试行方案》,这是山东省第一个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房改方案,于1987年8月1日起试行。
烟台市房改从提租发券入手,把福利制低租金提高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1.28元的准成本租金,使住宅价格接近价值。向租住公房的职工发放标准工资23.5%的有价住房券,通过交纳租金回收住房券。对改革前的旧房,采取发出去收回来的“空转”办法,即对旧房住户发放住房券,住户交租后,住房券又返还给原发券单位,再用于维持向职工发券,不需要进人企业成本或财政体制;对改革后的新住宅进人实转,职工所发住房券进入企业成本或财政体制,回收的租金除了统筹的部分外,其余归产权单位。旧房通过有计划的出售,逐步进入实转,1988年11月1日起,烟台市房改全部进入实转。
为促进职工买房,烟台市实行必要的经济优惠办法和行政干预办法。合理确定住宅的售价,除各种费用按各自的渠道解决外,变无偿安置拆迁户为有偿安置,降低住宅造价;出售部分产权,职工负担售价的70%,其余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职工买房分期付款,首次支付房价的30%,其余款项由银行发放低息贷款支付。同时,把围绕住宅所发生的生产、流通、消费等资金集中起来,统一由资金管理机构管理,作为住房信贷资金来源,成立住房银行,吸收社会上的其他住房资金用于住房的建设和经营。
烟台市房改的实施,促进了住房建设投人产出的良性循环,房改后烟台市公房租金年收入4300多万元,扣除统筹资金,可投入维修的超过2300万元,每平方米维修费可达5.6元,比实际需要多1.8元,剩余资金每年可建房1.5万平方米。同时,公有住房的出售加快了住房商品化步伐,仅1988年烟台市就出售公有住房2111套、12.8万平方米,售房总金额2400万元。
二、滕州市住房制度改革试点
1989年1月31日,山东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复同意《滕州市住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滕州市作为山东省住房制度改革的县级市试点,全面启动公房出售和公房租金改革为重点的住房制度改革。
滕州市房改的基本思路是:售房起步,先卖后租,不发补贴,合理提租。以出售公有住房为切入点启动房改,把能够出售的住房最大限度地出售,对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售的,仍采取租用方式。为鼓励职工买房,滕州市对1989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购房手续的购房者%城区内),给予总房价20%的优惠;一次付清房款的,减收总价的20%;允许分期付款,但首次付款不得低于总售价的30%,分期付款期限不超过10年。为减轻财政和企业的负担,滕州市不以券币的形式把补贴发给职工,而是采取优惠和减收的政策。在不发补贴的情况下,对因种种原因不能买房的住户,适当提高房租,使其感到租房不如买房合算。
1990年,滕州市出售公有住房40多万平方米,约占当年公有住房总量的40%,扣除集资款充抵售房资金2000多万元。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平均提高到0.32元,经过各种因素的调整,最高0.56元,最低0.25元。在此基础上,利用回收的住房资金和归集的其他售房资金加快住房建设,1991一1994年,每年平均新建住宅20多万平方米,至1994年底,全市住房总量280万平方米(包括房改前已有的100万平方米私房),人均居住面积达到9.91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