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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机构与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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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2005年,城市管理机构经历了从“大建委”体制到成立城建监察机构,再到建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演变,从管理执法不分到单独成立城管执法队伍的变化,城市管理机构不断调整优化,执法队伍不断壮大。至2005年,全省17个设区城市、91个县(市、区)和泰山、刘公岛风景名胜区相继成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一、管理体制沿革
1985年,各地普遍实行“大建委”管理体制,由市、县建设委员会统筹负责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城市管理人员同时负责城市管理执法活动。济南等部分城市从1984年开始组建或改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专职从事执法活动。1989年1月,建设部下发《关于加强城建管理(市容)监察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归口管理全省(自治区)城建管理监察工作。1990年7月,建设部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建管理监察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城建管理监察工作的领导,城建管理监察队伍由城市的建委或管委、市容委统一归口管理;城建管理监察队伍的工作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各地城市人民政府对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规划、市政、公用、园林、市容环卫等专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职责范围相一致。1990年,省政府下发《关于解决当前城市建设中几个紧迫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城市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城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1992年,省城乡建委成立城建监察办公室。之后,各城市陆续将原来的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更名为城建管理监察大队,并由政府行文明确城建监察队伍的职责范围,但部分城市仍保留了市容监察大队名称。至1992年,全省城管监察队伍发展到5332人,配备执勤车辆903辆,手持对讲机600台,基本做到了交通机械化、执勤摩托化、通信网络化。
1996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颁布施行,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以法律形式确认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在试点的基础上,2002年,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之后,省政府相继出台《关于贯彻国发〔2002〕17号文件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意见》,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作出部署安排。各市、县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部署要求,从机构、人员、法规等方面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组建城管行政执法局或执法大队。至2005年,全省17个市、91个县(市、区)和泰山、刘公岛风景名胜区相继成立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其中设区市城管执法行政编制2381名,实有人员2313名;事业编制4446名,实有人员3945名。济南、淄博、枣庄、东营、烟台、潍坊、济宁、泰安、日照、莱芜、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15个设区城市的城管执法局是市政府组成部门或工作部门,青岛市城管执法局与市建委合署,威海市城管执法局为市建委内设正县级机构。烟台、德州、菏泽3个市城管与城管执法合署,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同时,各城市城管执法局同时挂城市管理执法监察总(支)队牌子,实行局、队合一管理体制。济南、淄博、潍坊、济宁、滨州、德州等城市还成立了城管执法公安专门队伍,为城管执法提供保障。
根据省政府批复,17个设区城市城管执法部门主要行使城市规划、市容环卫、城市绿化、市政管理方面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并承担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济南市城管执法局增加人防、房产管理、开发拆迁等行政处罚权;青岛市增加公用事业、物业管理行政处罚权;临沂市增加城区河道管理行政处罚权,但将城市规划行政处罚权划归市规划局行使;济宁市增加城区河道管理部分行政处罚权;莱芜市增加户外广告和摊点管理执法职能;德州市增加家犬准养管理、城市客运管理行政处罚权;滨州市增加文化市场、食品卫生、养犬管理、沿街建筑物装修改建、商亭摊点设置和大型户外广告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2005年,全省各市的城市管理机构设置基本上形成了三种模式:大建委管理模式,由建委负责市政公用、园林、环卫等方面的管理,下设市政(公用)局、园林、环卫等一级或二级专业局;建设和管理平行管理模式,设立独立的直属政府领导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具体负责城市管理与执法工作,建委与执法局是平行关系,互不隶属,大多数城市都是这种管理模式;城市建设、市政公用、城市管理等多部门并行管理模式,这些城市设立独立的市政公用局,与建委(建设局)、城管执法局地位平等,直属市政府管理,承担城市市政公用行业方面的管理职能,如东营、潍坊、聊城市均成立了独立的市政局,淄博、德州、聊城市还成立了市公用事业局。
二、执法队伍管理
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开展之初,由于部分城建监察人员素质不高,执法人员与管理对象冲突事件频繁发生。为解决这一问题,建设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先后制定出台加强监察队伍管理的政策措施。
1991年,为加强城建监察队伍管理,省城乡建委开始统一颁发山东省城管监察证,并统一执法文书。1992年3月,省城乡建委下发《关于搞好城建监察队伍整顿的通知》,成立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各市(地)城市管理部门按照省城乡建委的部署,均成立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省城乡建委组织城建监察人员进行为期10个月的业余自学和脱产辅导相结合的在岗培训,1400余名学员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为使这一制度坚持下去,省城乡建委下发《关于实行城建监察人员岗位培训制度的通知》,规定凡未参加培训和经培训考核未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一律不予颁发“城建监察证”,未取得“城建监察证”的现职城建监察人员,均不得继续从事城建监察执法工作。1993年5月,省城乡建委城建监察办公室召开城建监察整顿工作座谈会,确定对已经归口管理的17个市(地)167支队伍的4912名城建监察人员,第一批核发“城建监察证”;对尚未归口管理的4个市(地)6支队伍的420名城建监察人员,暂不核发“城建监察证”。
1999年,省建委、省文明办联合在全省城建监察队伍中开展“文明执法塑形象”活动,着力提高城建监察队伍文明执法、依法行政能力。当年,经严格考评,即墨市城建监察大队等10个单位被评为“山东省文明执法先进集体”。2001年,省建设厅、省文明办联合印发《关于在全省城建监察队伍中深人开展“文明执法塑形象”活动的方案》,活动的重点是领导班子建设、队伍建设、文明执法、廉政建设四个方面,并制定了考核细则,明确了先进集体和优秀城建监察工作者评选条件。经考评,继续保留1999年命名的10个单位“文明执法先进集体”称号;同时授予济南市城建监察总队市中区城建监察大队等19支城建监察队伍“文明执法先进集体”称号,授予于新社等36人“文明执法先进个人”称号。2002年11月,在淄博市举行全省城建监察“文明执法塑形象”演讲活动,省建设厅、省文明办联合表彰了演讲比赛优秀组织奖和个人一、二、三等奖获得者。
2003年底,针对有的城市执法管理方式简单、粗暴等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省建设厅、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省文明办决定联合开展城市管理监察队伍整顿工作,整顿的主要内容是思想、纪律、作风三个方面,要求各市坚持严格执法和文明执法结合,塑造城市管理监察队伍的良好形象,建设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正派、纪律严明、执法公正的城市管理监察队伍。根据省工作部署,各地城建监察部门从思想建设、队伍建设、组织纪律、工作作风、服务意识、文明执法等方面进行检查和剖析,并针对查找出来的问题进行整顿。
2004年6月,由省建设厅、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省文明办四个部门分管领导带队,依据省建设厅、省文明办印发的《全省城建'城管系统)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活动方案》和《全省文明城管监察队伍考核细则》对各市整顿工作进行考核,济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50个城管监察队伍被命名为“山东省文明城管监察队伍”。
同年11月,省建设厅在青岛市召开全省城市管理工作现场会,推广青岛市市南区城市管理“条条实行三六三,块块实行一二一”管理模式(在环境卫生、绿化等方面,建立指挥、监督、作业三个系统,通过执行命令、反馈、执法、检查、作业、控制六个程序,实现城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明确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道路红线以外的城市管理工作负总责,实行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辖区责任制,并行使组织管理权和监督管理权,各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工作成效与当月城维费的发放挂钩)。会议强调按照“建立三个体系、实施四个推进”(建立健全民主科学的决策目标体系,主体清晰、权责明确的执行责任体系和严格高效的考核监督体系;推进城市管理法制化、市场化、社会化、现代化)的思路,抓重点,抓改革,抓基层,抓落实,努力使全省城市管理迈上新台阶,实现新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