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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环卫工人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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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障政策
1986年8月,省政府批转省城乡建委、省公安厅、省粮食局、省劳动局4个部门《关于解决城市粪便清运工人家属农转非问题的报告》,对城市粪便清运工人家属办理农转非问题作出具体规定。1986年底,有620户粪便清运工人家属按规定办理了农转非。1986年10月,经报请劳动人事部、财政部批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下发《关于调整环卫津贴标准的通知》,对1980年设立的环卫津贴标准从每人每天分别2、3、4角提高到6、7、8角。省城乡建委及时转发文件,要求认真贯彻执行新标准。1987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中国城建建材工会组织2400名环卫系统职工赴北京、北戴河休养,山东省分配名额100人,每人休养15天。1988年7月,建设部、中央爱卫会、中国城建建材工会下发《关于加强垃圾高产期城市环境卫生工作的通知》,其中要求在六、七、八3个月的垃圾高产期,环卫职工每人每天可增加0.5元防暑降温费,从职工福利基金中列支。1992年11月,省政府下发《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解决我国城市生活垃圾问题几点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对提高环卫工人工资福利待遇提出以下要求:在全国环卫行业工资制度改革方案未出台前,山东省可试行环卫工人岗位浮动工资制;对环卫岗位津贴要在现行标准基础上逐步提高;对从事环卫工作满一定年限的,提高退休工资标准;结合住房制度改革,优先解决环卫工人住房困难,使其住房略高于全市居民平均标准。省城乡建委作为环卫主管部门,在解决环卫工人住房、洗澡、就餐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积极成效。1995年,省城乡建委下发《关于认真做好首届“山东省环卫工人节”庆祝活动的通知》,要求各地以庆祝环卫工人节为契机,加大环卫设施投人,改善装备和作业条件,扎扎实实为环卫工人办几件实事,解决好住房、岗位津贴等问题。
二、山东省环卫工人节
1995年3月召开的省人大八届三次会议和省政协七届三次会议上,省人大代表、济南市城建清运管理处工人张德贵等17名代表和省政协张跃武委员分别提出设立山东省环卫工人节的议案。4月初,副省长张瑞凤带队赴广东专题考察学习广东省设立环卫工人节的经验。经省长办公会研究并报省委同意,提交8月16日召开的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关于设立山东省环卫工人节的决定》议案,将每年10月26日定为山东省环卫工人节,成为全国第二个设立环卫工人节的省份。
同年10月23日,省政府印发《关于表彰山东省环卫先进工作者的通报》,武传亮等49人获得“山东省环卫先进工作者”称号。10月25日,省政府召开庆祝环卫工人节电视电话会,主会场设在济南市,17个市(地)设立分会场,隆重庆祝山东省首届环卫工人节。活动期间共有515名环卫工人被授予“环卫先进工作者”或“优秀城市美容师”称号。各市(地)也举办丰富多彩的环卫工人节庆祝活动,向从事环卫事业25年以上的100余名环卫工人颁发荣誉证书。此后至2005年,山东省每年都举办环卫工人节庆祝活动,每五年表彰一批环卫劳动模范。
2004年的第十届环卫工人节是其中规模最大的一届。10月24日,省建设厅会同济南市环卫局在泉城广场和胜利大厦组织举办山东省第十届环卫工人节系列庆祝活动,召开表彰会,举办文艺会演和环卫设施展览。省政府表彰20名山东省环卫劳动模范,省建设厅表彰77名环卫先进个人,省建设厅、省建设工会为在环卫岗位上工作年满25年的环卫职工颁发荣誉证书,同时编辑出版《庆祝第十届山东省环卫工人节巡礼》,制作第十届环卫工人节纪念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