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施建设与管理
1986年,全省仅青岛市有一座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日处理能力310吨,其他城市将生活垃圾运到城郊洼地集中堆放或做简单的填埋处理,对城市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1986年10月,省城乡建委、省爱卫会联合下发《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6〕57号文件的通知》,要求各市(地)把垃圾处理场建设纳人城市总体规划,切实加强垃圾处理场建设,建设规模至少能使用20年。同时提出进行垃圾成分调查,选择较为适用的处理技术,进行小规模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再扩大建设规模。但整个“七五”时期,全省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进展缓慢,至1990年,全省只有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3座(青岛、烟台、莱州市各1座),处理能力335吨/日,年处理垃圾、粪便17.9万吨。
1992年11月,省政府下发《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解决我国城市生活垃圾问题几点意见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各市(地)、县(市、区)政府增强对解决城市生活垃圾问题的紧迫感,制定切实可行的垃圾处理规划,搞好垃圾处理场建设,加强城市垃圾统一管理,建立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八五”末每个城市都要建立固定的、符合标准的垃圾无害化处理场。1993年8月,建设部颁布《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提出逐步实行城市生活垃圾治理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搞好综合利用;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根据本地区发展规划,会同规划、计划、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根据省政府部署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规定,“八五”和“九五”时期,全省各地加大对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至2000年,全省城市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达到145座,无害化处理能力2.3万吨/日,年处理量813.23万吨,处理率89.97.%。但在这些垃圾处理场中,只有济南、青岛、枣庄、烟台、威海、临沂、海阳7个城市的处理场按照规范的建设程序建设,总处理能力7170吨/日。
“十五”时期,是山东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快速发展时期,垃圾处理技术水平也有所提高。2002年,青岛市投资3.4亿元建设小涧西固体废弃物综合处置场和太原生活垃圾转运站,日处理垃圾2000吨,是建设部首批认定的一级无害化填埋场之一。东营、潍坊、济宁、莱芜、滨州、德州等市也先后新建或改扩建了较大型垃圾处理场。同时,焚烧发电处理技术开始推广,菏泽市通过招商引资,于2001年4月建成山东省首家垃圾焚烧发电厂。济南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委托深圳汉氏有限公司、济南瀚洋电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建设运营,2005年7月建成并试运营,日处理生活垃圾200吨。济南市容环卫局与运营公司签订委托运营合同,给予78元/吨补贴,合同运营期为11年。
图2-26 2003年9月,建设中的潍坊市生活垃圾处理场
至2005年,全省48个城市建有规范化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厂)44座(卫生填埋35座、堆肥7座、焚烧2座),无害化处理能力17513吨/日(卫生填埋16003吨/日、堆肥980吨/日、焚烧530吨/日),年处理量609.56万吨(卫生填埋572.04万吨、堆肥20.69万吨、焚烧12.75万吨),无害化处理率58.25.;简易处理能力11979吨/日,年处理量379.41万吨。县城有无害化处理场(厂)10座(卫生填埋7座、堆肥3座),无害化处理能力1280吨/日,年处理量34.89万吨,无害化处理率58.36.;简易处理能力8631.74吨/日,年处理量274.77万吨。
按照建设部《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评价标准》,2005年底,青岛、烟台、潍坊、威海和即墨、胶州、莱西、寿光、邹城、文登、荣成、乳山12个市垃圾处理厂达到国家I级标准;济南、东营、泰安、日照、临沂、德州、聊城和平度、龙口、莱阳、蓬莱、昌邑、青州、新泰、肥城、禹城16个市垃圾处理厂达到国家II级标准;淄博、枣庄、济宁、莱芜和章丘5个市垃圾处理厂达到国家III级标准;周村、高新、淄川、临淄、薛城、峄城、台儿庄、山亭、滕州、招远、栖霞、高密、诸城、安丘、兖州、乐陵16个市(区)垃圾处理厂达到国家I级标准。
二、生活垃圾收费制度
1992年11月,省政府下发《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解决我国城市生活垃圾问题几点意见的通知〉的通知》,要求按照“垃圾产生者对垃圾处理承担责任”原则,对企事业单位按量征收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费,逐步向居民征收生活垃圾管理费,所收费用专门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1995年5月,省政府印发《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其中第24条规定建立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所收费用专款用于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1996年10月,省建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印发《山东省城市环境卫生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城市环境卫生收费包括公厕管理收费、委托服务收费、垃圾处理收费;收取垃圾处理费后不再收取公共卫生费或保洁费;垃圾处理收费的征收范围和对象为城市居民(含市区临时住户),机关、部队、大中专院校、企事业单位、个体业户、集贸市场及进城施工队伍,停车场、车站、码头、宾馆、旅店、饭店、商店、影剧院、录像厅等营业单位;所收垃圾处理费的1/3用于公共卫生保洁,2/3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1998年11月,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委下发《关于城市环境卫生收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规定生活垃圾处理的收费标准,仍按每立方米2元~6元幅度内由市(地)制定具体标准;基建工地的建筑垃圾,用于就地回填、异地填垫再利用的一律不缴纳垃圾处理费,凡进入垃圾处理场的均应缴纳垃圾处理费,处理费标准由各市(地)制定,每立方米最高不超过2元。
2002年6月,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印发《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产业化的通知》,规定,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2003年11月,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发出《关于加快建立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通知》,提出到2003年底,全省所有设区城市都要按照国家四个部委要求,制定实施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办法,“十五”时期全省所有县级市、县城都要制定实施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办法。《通知》建议,家庭的垃圾处理费按每户每月5元~10元收取,单位按每人每月2元~4元收取。各地按照国家和省的部署,积极推进生活垃圾收费制度的实施。
至2005年底,淄博、枣庄、烟台、泰安、日照、菏泽6个城市已确定垃圾收费标准或实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收费标准在每户每月3元~10元之间。
1986—2005年山东省城市和县城环境卫生情况统计表
表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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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份 │ 道路清扫保洁面积(万平方米) │ 生活垃圾处理量(万吨) │ 公共厕所(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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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 │ 县城 │ 合计 │ 城市 │ 县城 │ 合计 │ 城市 │ 县城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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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6 │ 1226.80 │ │ 1226.80 │ 96.00 │ │ 96.00 │ 2012 │ │ 2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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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7 │ 2124.00 │ │ 2124.00 │ 197.20 │ │ 197.20 │ 2251 │ │ 22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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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8 │ 2671.00 │ │ 2671.00 │ 216.80 │ │ 216.80 │ 2374 │ 751 │ 3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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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9 │ 3654.00 │ │ 3654.00 │ 259.50 │ │ 259.50 │ 2564 │ 676 │ 3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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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0 │ 4225.00 │ │ 4225.00 │ │ │ │ 2900 │ 678 │ 35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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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1 │ 5609.00 │ │ 5609.00 │ │ │ │ 3332 │ 734 │ 40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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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2 │ 6451.00 │ │ 6451.00 │ │ │ │ 3615 │ 669 │ 42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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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3 │ 7623.00 │ │ 7623.00 │ │ │ │ 3392 │ 665 │ 40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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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4 │ 8323.00 │ │ 8323.00 │ │ │ │ 3369 │ 665 │ 40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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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5 │ 9484.00 │ │ 9484.00 │ │ │ │ 3999 │ 666 │ 4665 ┃
┠────┼───────┼──────┼──────┼──────┼───────┼──────┼──────┼──────┼───────┨
┃ 1996 │ 10323.51 │ 2645.36 │ 12968.87 │ 421.53 │ 64.88 │ 486.41 │ 4623 │ 674 │ 5297 ┃
┠────┼───────┼──────┼──────┼──────┼───────┼──────┼──────┼──────┼───────┨
┃ 1997 │ 11581.40 │ 3019.44 │ 14600.84 │ 514.97 │ 66.36 │ 581.33 │ 4910 │ 698 │ 5608 ┃
┠────┼───────┼──────┼──────┼──────┼───────┼──────┼──────┼──────┼───────┨
┃ 1998 │ 12937.48 │ 3303.81 │ 16241.29 │ 569.99 │ 71.58 │ 641.57 │ 5169 │ 745 │ 5914 ┃
┠────┼───────┼──────┼──────┼──────┼───────┼──────┼──────┼──────┼───────┨
┃ 1999 │ 14586.59 │ 3677.96 │ 18264.55 │ 624.89 │ 86.91 │ 711.80 │ 5063 │ 750 │ 5813 ┃
┠────┼───────┼──────┼──────┼──────┼───────┼──────┼──────┼──────┼───────┨
┃ 2000 │ 14851.65 │ 3926.15 │ 18777.80 │ 813.23 │ 112.37 │ 925.60 │ 4777 │ 755 │ 5532 ┃
┠────┼───────┼──────┼──────┼──────┼───────┼──────┼──────┼──────┼───────┨
┃ 2001 │ 17409.10 │ 4446.39 │ 21855.49 │ 745.61 │ 103.09 │ 848.70 │ 4669 │ 734 │ 5403 ┃
┠────┼───────┼──────┼──────┼──────┼───────┼──────┼──────┼──────┼───────┨
┃ 2002 │ 21104.40 │ 4808.30 │ 25912.70 │ 807.60 │ 101.74 │ 909.34 │ 4959 │ 728 │ 5687 ┃
┠────┼───────┼──────┼──────┼──────┼───────┼──────┼──────┼──────┼───────┨
┃ 2003 │ 23874.60 │ 4845.10 │ 28719.70 │ 899.20 │ 161.00 │ 1060.20 │ 4249 │ 768 │ 5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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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28533.90 │5704.50 │34238.40 │836.40 │188.44 │1024.84 │3936 │755 │46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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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31996.30 │7029.80 │39026.10 │609.56 │128.00 │737.56 │4327 │788 │5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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