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业管理
1986—2005年,全省出租汽车行业经历了自发放任发展、规模控制发展和相对规范发展等阶段。20世纪80年代,国家为解决群众“乘车难”问题,满足不同层次乘客出行的需要,对出租汽车行业实行国营、集体、个人放开经营,形成了出租车行业快速发展的态势。1998年之前,城市出租汽车行业多头管理,政出多门。1997年12月,建设部、公安部联合颁布《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明确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管理工作,并对出租车经营企业资质管理、客运服务管理、检查和投诉受理等作出规定。为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各城市先后建立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其中济南市设在市政公用局,其他城市设在交通局;聊城市为行政编制,其他城市均为事业编制,其中自收自支的单位7家,全额拨款的7家,差额拨款的2家;管理人员总数约740人。
90年代末期,由于出租汽车管理和营运工作中存在问题较多,国内有几个城市先后发生出租汽车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1999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公安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部署开展清理整顿工作。2000年5月,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的通知》,确定由省有关部门成立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省建委会同交通、公安、财政、计划、物价、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负责。同时,要求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颁布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开展对企业经营资质的审查;组织营运证的发证和换证工作,严格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建立持证上岗制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经营出租汽车业务;理顺挂靠承包关系,切实履行管理职能。对管理不规范、经济效益差、服务水平低的企业要进行整顿,积极引导、鼓励出租汽车企业形成规模经营。2000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切实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部署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工作。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部署要求,省建设厅会同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等有关部门下发《关于切实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的紧急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出租汽车管理是城市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要求各地在城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出租汽车主管部门、财政、发展改革、价格、公安等部门切实履行职能,加强合作,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行业稳定工作;加强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严格控制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行为。要求各地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出租汽车的各项政策,未经省政府批准,不得收取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以维护出租汽车企业和业户的合法权益;严格规范各项收费政策,建立正常的价格调整机制。明令各地严禁向出租汽车和司机收取客运管理费等业已取消的费用,严禁向客运出租汽车和司机收取运输管理费,不得对城区运营的出租汽车收取客运附加费;加大对非法营运的打击力度,规范城市出租汽车市场营运秩序;严格市场准人制度,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的经营行为。各地不断加强和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协调行动,密切配合,加大对“黑车”的查处力度,为出租汽车行业的公平竞争创造了良好的经营环境。济南市制定“控制总量、进出有序、提高档次、规范管理、优化市场”的城市出租汽车发展目标,建立城市出租汽车企业资质审查工作制度,从经营管理、营运管理、行业管理等方面统一标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省建设厅和各级主管部门逐步加强出租行业管理,制定相关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出租车行业管理规范化程度不断提高。至2005年底,济南、青岛、淄博3个市出台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烟台、潍坊、泰安、威海、临沂、德州、菏泽*个市出台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为规范管理提供了依据。
二、客运出租收费
主要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企业收费两类:
行政事业性收费。共有养路费、车辆年审费、道口费、计价器检测费、教育附加费、客运基金、二维费、治安费、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驾驶员身体条件检测费、客运附加费、工商管理费、车辆定级费等。其中,各城市出租汽车均需缴纳养路费(110元/月)、年审费(100元/年)、道口费(2元/月)、计价器检测费(70元/年?100元/年)等;除济南、青岛、泰安、日照、莱芜外,其他城市还征收80元/月?160元/月的客运附加费;淄博、威海、济宁、泰安、德州、临沂、菏泽7个城市征收工商管理费;济南、潍坊2个城市分别征收5元/月和1.6元/月的教育附加费;济南、泰安2个城市征收5元/月的治安费;济南、济宁2个城市分别征收156元/年和199元/年的二级维护及等级评定费;青岛市征收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5元/月,驾驶员身体条件检测费66元/年。根据测算,各城市的出租汽车行政事业性收费约为200元/月~300元/月。
企业收费。山东省各城市出租汽车司机向出租汽车公司缴纳的管理费或劳务费为100元/月~300元/月,青岛市为880元/月。济南市产权和经营权归出租汽车公司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出租汽车公司承担,驾驶员每月向公司缴纳承包费4300元左右;车辆产权归驾驶员,经营权归公司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驾驶员自己承担,每月向公司缴纳300元左右的管理费。
三、行业发展
1986年,济南、青岛、淄博、烟台、潍坊、枣庄、济宁、泰安、德州、菏泽、滨州、莱芜12个城市开展客车出租业务,有营运车辆543辆,年出租41万辆(次)。整个“七五”时期,由于城市居民收入普遍较低,乘坐出租车出行还不被大多数城市居民所接受,全省出租汽车业处于缓慢发展阶段。至1990年,全省纳入建设和交通部门管理的出租车有661辆,比1986年增长21.73%,且大部分出租车为档次较低的黄色面包车。
“八五”“九五”时期,山东省出租车行业进入大发展阶段。1992年起,各类企业纷纷筹建出租汽车公司,出现大办出租热潮。至1995年,全省拥有出租汽车2.54万辆,2000年增至4.6万辆,比1995年增长81.1%,是1986年的84.71倍。但这一时期出租车档次仍然较低,绝大部分车辆为黄色面包车或小型红色夏利车。
20世纪90年代末至2005年,全省出租汽车行业进入控制发展规模和规范化管理阶段,出租车档次有所提升,黄色面包车和小型红色夏利车先后被淘汰,车型较大、车况较好的捷达、桑塔纳、奇瑞等车型进入出租汽车行业。至2005年底,全省共有出租汽车企业338家,其中,国有企业53家占15.7%、股份制企业187家占55.3%、民营企业78家占23.1%、其他类型企业20家占5.9%;全省有出租汽车53978辆,行业从业人数87725人。
1986—2005年山东省出租汽车拥有量统计表
表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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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份 │ 系统内 │ 出租汽车量 │ 年份 │ 系统内 │ 出租汽车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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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运营数量 │ (全社会) │ │ 运营数量 │ (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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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6 │ 543 │ 1332 │ 1996 │ 2189 │ 315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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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7 │ 474 │ 1428 │ 1997 │ 2579 │ 379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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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8 │ 497 │ 2028 │ 1998 │ 1812 │ 420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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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9 │ 572 │ 2117 │ 1999 │ 1823 │ 462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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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0 │ 661 │ 2459 │ 2000 │ 1835 │ 459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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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1 │ 781 │ 2288 │ 2001 │ 4810 │ 470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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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2 │ 946 │ 3868 │ 2002 │ 14192 │ 49790 ┃
┃ │ │ │ │ (公交企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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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3 │ 1350 │ 9711 │ 2003 │ 12725 │ 46520 ┃
┃ │ │ │ │ (公交企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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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4 │ 1300 │ 18093 │ 2004 │ 17615 │ 49408 ┃
┃ │ │ │ │ (公交企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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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5 │ 1999 │ 25435 │ 2005 │ 24535 │ 56226 ┃
┃ │ │ │ │ (公交企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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