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施建设
1984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出台,明确规定“城市污水应当进行集中处理”。1985年7月,威海市第一污水处理厂建成并投入运营,成为全省最早的城市污水处理厂。1986年,青岛、烟台市各建成一座小型污水处理厂,连同威海第一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为9.50万立方米/日。20世纪90年代初,济南、青岛、淄博、泰安等城市利用奥地利政府贷款,建成4座污水处理厂,拉开了全省污水处理厂建设的序幕,积累了建设及运营管理的经验。
1993年,总规模8万吨/日的青岛市海泊河污水处理厂、总规模8万吨/日的泰安第一污水处理厂正式运行。至1995年,全省城市污水处理厂增加到10个,污水处理能力74.2万立方米/日。
1997年12月,省政府下发《关于解决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运行资金问题的通知》,要求城市政府统筹安排和解决污水处理厂建设资金,提高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对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投人的比例,征收的排污水费、超标排污费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污水处理厂建设。同时提出,优先使用外国政府赠、贷款和世界银行、亚洲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安排国家专项及该项目贷款;省财政安排部分资金,补助重点流域污水处理建设;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每年安排一定数额贷款,重点支持污水处理项目。之后,全省紧紧抓住国家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加快“三河三湖”“渤海碧波”和南水北调东线等重点流域区域污染治理的有利时机,通过中央及地方政府的投入、利用国债资金、利用外资及社会资本等多种方式,一批处理规模大、工艺复杂的污水处理厂陆续建成。1998年,总规模22万吨/日的济南市水质净化一厂正式运行。同年,总规模25万吨/日的烟台市套子湾污水处理厂、总规模7万吨/日的枣庄市市中区污水处理厂先后投入运行。至2000年,全省污水处理厂增加到34座,处理能力206.4万立方米/日,污水处理率为34%。
2002年1月,省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建立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要求落实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科技部《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提出的目标,“十五”时期全省所有设市城市和重点流域的县城全部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全省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45%以上,2010年达到60%以上;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建立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的良性运行机制;积极运用市场经济机制,实行市场化运作,建立多元化的投资体制,探索上下水一体化经营管理的路子;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制定优惠政策,促进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和回用水利用。
2005年4月,省政府下发《关于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工作的通知》,总的要求是:列入国家和省规划、目前尚未开工的污水处理厂,2005年必须全部开工建设;现已建成尚未运行的,2005年上半年必须全部投人运行;满负荷运转率低的,2005年必须建成配套主干管网并且达到65%的满负荷运转率;污水处理费必须如期调整到位;现有污水处理厂2005年年底前必须按照市场化的要求全部完成规范改制。《通知》还对污水处理厂改制、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市场化、污水处理管理体制改革、污水处理厂运营监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等工作作出部署。2005年,省政府将城市污水处理厂列人了查处违法排污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必查项目,省建设厅、省监察厅成立了城市污水处理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对全省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营实行一月一调度、一月一通报,并对污水处理项目建设进展缓慢和收费不到位的县(市)进行约谈。
“十五”时期,全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人高速发展时期,东营、莱芜、聊城、临沂、德州、济宁、日照、滨州、菏泽等市污水处理厂先后建成,部分县城也建设了污水处理厂。至2005年,全省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厂达到121座,其中城市85座、县城36座;污水处理能力564.377万立方米/日,其中城市470.87万立方米/日、县城93.5万立方米/日;城市污水处理率为52.15%,县城污水处理率31.99%。
在城市污水处理工艺选择中,各城市根据处理规模、水质特点、受纳水体的环境功能及当地的实际情况,经过经济、技术比较后,合理选择适宜于本地的处理工艺,并在实际运行中取得良好效果。主要工艺有,AB法、氧化沟、A/0、A2/0、SBR、百乐卡工艺等。青岛、烟台、威海等城市部分污水处理厂,采用了一级处理后深海排放的处理方法;青岛、潍坊、威海的一些县级市和东营市,利用湿地、盐碱地等资源,采用了稳定塘或芦苇湿地的处理方法。随着国家对水环境质量要求的提高,修订后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对出水中氮、磷的要求提高,使污水处理工艺由过去只注重有机物的去除发展为同时具有除磷脱氮作用。部分城市采用了改良的A2/0工艺、三沟式氧化沟、SBR等工艺。
图2-11 1995年7月建成的济南市第一污水处理厂
1986—2005年山东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情况统计表
表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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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份 │ 城市污水处理厂(座) │ 污水处理能力(万立方米/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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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 │ 县城 │ 合计 │ 城市 │ 县城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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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6 │ 3 │ │ 3 │ 1.80 │ │ 1.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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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7 │ 3 │ │ 3 │ 5.90 │ │ 5.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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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8 │ 3 │ │ 3 │ 6.20 │ │ 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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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9 │ 3 │ │ 3 │ 6.20 │ │ 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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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0 │ 3 │ │ 3 │ 9.50 │ │ 9.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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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1 │ 4 │ │ 4 │ 35.50 │ │ 35.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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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2 │ 4 │ │ 4 │ 35.00 │ │ 3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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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3 │ 6 │ │ 6 │ 47.50 │ │ 4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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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4 │ 6 │ │ 6 │ 48.10 │ │ 4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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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5 │ 10 │ │ 10 │ 74.20 │ │ 7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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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6 │ 21 │ │ 21 │ 68.92 │ │ 68.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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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7 │ 24 │ 1 │ 25 │ 92.40 │ │ 9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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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 │ 25 │ 1 │ 26 │ 150.70 │ │ 150.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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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 │ 27 │ 1 │ 28 │ 163.00 │ │ 16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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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 │ 33 │ 1 │ 34 │ 206.40 │ 85.0 │ 29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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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 │ 37 │ 1 │ 38 │ 264.30 │ 14.0 │ 27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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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 │ 60 │ 10 │ 70 │ 359.80 │ 35.5 │ 39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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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 │ 68 │ 13 │ 81 │ 384.80 │ 51.2 │ 43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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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 │ 70 │ 18 │ 88 │ 417.14 │ 69.0 │ 486.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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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 │ 85 │ 36 │ 121 │ 470.87 │ 93.5 │ 564.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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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运营管理
污水处理业是新兴产业,各污水处理厂在建厂之初都没有成熟的内部管理经验。针对城市污水处理起步晚、基础薄弱、专业人才和运行管理人员缺乏的实际情况,1997—2001年,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条件的污水处理厂建立培训基地,通过举办各种培训班、专题讲座,帮助污水处理厂完善生产、安全及操作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培养了一批技术管理和操作人员。通过一系列的培训教育和运行管理实践,全省有9座污水处理厂先后被中国市政协会评为“全国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先进单位”。济南、烟台等城市污水处理厂还主动开展ISO9000和ISO14000认证工作,规范运行管理工作。
2003年以后,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意见》精神,城市污水处理厂事改企、单位经营机制转换步伐开始加快,济宁、威海、聊城、青岛市黄岛区、高密、禹城等城市积极推行供排水一体化,促进了城市水行业资源整合,全省66个污水处理厂有24个转变为企业,潍坊、胶州、平度、临淄、诸城等城市的污水处理厂还成为股份制或民营企业。青岛市引入外来资金,联合首创股份、青岛开投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合资,组建青岛首创瑞海水务有限公司运营李村河污水处理厂,并与光大威立雅水务有限公司合资组建青岛光威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和青岛威立雅水务运营公司,经营麦岛和海泊河污水处理厂,并采用B0T模式建设麦岛厂扩建工程。平度、胶州、诸城、高密、淄博市临淄区、青岛市黄岛区等地采用B0T方式新建污水处理厂,融集了社会资金,减轻政府财政压力。潍坊市人民政府与深圳市联合润通水务发展有限公司以TOT模式进行合作,深圳联合润通水务发展有限公司买断潍坊市污水处理厂全部资产,并承接其所有债权债务,经营期限20年,期间污水处理服务费按0.9元/立方米标准收取,经营期满后,再将正常运转的污水处理厂移交给潍坊市人民政府。
三、污水处理费制度
1995年,山东省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自来水价格的30%收取。同时,各地仍按省有关文件规定征收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用于排水管网的建设养护,标准为0.08元/立方米?0.15元/立方米。
1996年以后,省政府先后批准济南等16个市、县在污水处理厂建设期间征收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费,污水处理厂汇水范围内的工业企业按日排放污水每立方米700元~800元标准收取,共批准征收额度9亿多元,有效地缓解了建设资金不足的矛盾。
1999年9月,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下发《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要求各市在供水价格上加收污水处理费,由城市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中一并征收;污水处理费按照补偿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2000年,山东省将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并入污水处理费,并要求各地按保本微利原则调整污水处理费。
2004年6月,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促进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的通知》,规定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平均最低标准为0.8元/立方米,其中居民用水为0.7元/立方米、工业用水0.8元/立方米、经营和其他用水0.9元/立方米,年底前必须调整到位;2005年全省平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提高到保本微利水平。随后,省建设厅会同省物价局、省环保局,对17个设区市的污水处理费提价情况进行了两次督察;为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的管理,省建设厅会同省有关部门不定期组成专门检查组,对各市的征收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以促进收费管理的规范化,使用好该项资金。
至2005年底,全省17个设区城市中,有14个城市将污水处理费提高到了省政府规定的最低限价水平,91个县(市)中有36个已提高到位。但是,济阳、平度、长岛、荣成、五莲、宁津、庆云等7个县(市)未出台污水处理收费政策,84个已出台收费政策的县(市)中有19个未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