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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市政工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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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政工程建设管理
(一)工程质量管理
1986年后,国家和山东省重视市政工程建设质量,先后建立一系列制度,组织开展专项质量检查,开展评优评奖活动。
1986年,按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城市建设管理局《关于开展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检查的通知》的要求,省城乡建委部署开展全省市政施工质量检查,共检查9个城市的36项市政工程项目,13项工程质量优良,12项工程质量合格,11项工程质量不合格。
1989年,按照建设部城建司《关于开展1989年全国市政工程质量检查项目的函》的要求,省城乡建委组织开展全省市政工程质量检查和考核,共检查16个施工企业46项工程,优质工程4项,合格工程37项,不合格工程5项。
1992年,根据建设部要求,省城乡建委组织开展全省市政工程质量检查,共抽查31个施工企业的85项工程,优良工程6项,合格工程61项,不合格工程18项。当年建设部组织的全国检查中,青岛小白干路立交桥、济南泺源大街道路工程被评为1992年全国市政样板工程。在1995年、1997年的全省市政工程质量检查中,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分级检查,当地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检查三、四级企业施工的工程,省建委组织检查二级企业施工的工程。对每次检查发现的不合格工程,均责令当地建设部门认真整改,确保每一项市政工程都符合国家标准对质量的要求。
1999年,省建委委托省市政工程协会对1998年各地申报省优的25项市政工程进行质量考核,青岛市李村河污水处理厂外围工程等20项工程被评为1998年省优工程。1999年后,市政工程质量考核纳入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和山东省市政工程协会“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共有4项工程获得“鲁班奖”,20项工程获得中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奖。2000年后,各城市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关于工程项目管理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大力推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质量监督制,为提高市政工程质量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大部分二级以上市政企业通过509000质量体系认证,不少施工企业专门编制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程序、细则、办法,进一步完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规范质量管理行为,提高了工程质量。同时,济南、青岛等市成立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分站),或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内设立专门科室,具体负责市政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初步形成“施工企业自检,质监站核验和市主管部门验收”的一整套行之有效的质保体系。

1999一2005年部分年份山东省获得中国市政工程金杯奖项目名单
表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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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份 │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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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 │ 济南市顺河高架路工程、淄博市人民广场工程、东营市新世纪广场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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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 │青岛市香港路环境工程、烟台市滨海北路改建道路工程、枣庄市光明广场工程、 德州市东风路综合改造工程、 ┃
┃ │诸城市和平街拓宽改造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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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 │威海市海滨南路环境绿化美化工程、青岛市团岛污水处理厂工程、青岛市山宁 立交桥工程、枣庄市西昌路建 ┃
┃ │设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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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 │ 济南市水质净化二厂工程、山东省临沂市九曲沂河大桥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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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 │ 烟台市山海南路工程、淄博市临淄区迎宾路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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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 │青岛市东西快速路(二期)工程、潍坊市北海路改造工程、临沂市河东区东兴 路改造工程、济南市经十路道路 ┃
┃ │照明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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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全管理
2002年前,市政施工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完善,安全管理主要是企业自主行为。2002年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作出一系列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先后出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部制定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等规章和政策文件,对建设工程安全工作作出系统安排。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建设部等部门要求,山东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保证和考核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的督察和检查,全面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增强职工的自我防护能力。2005年10月,省建设厅下发《关于全省市政园林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实施意见》,在全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中全面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规范了市政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
(三)市政施工企业管理
1986年5月,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下发《关于颁发〈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营业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明确市政施工企业分为一、二、三、四等四个等级,并对各个等级企业的业务范围和企业登记、变更及歇业的相关程序作出规定。1988年,省城乡建委、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省工商局联合下发《关于颁发〈山东省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营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对市政施工企业市场管理、质量管理、奖惩制度作出规定。
1990年,省城乡建委根据建设部有关资质标准要求,开始实行市政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全省批复一级企业5家,二级企业10家,三级企业42家。1996年4月,省城乡建委根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关于建筑业企业按新的资质标准就位的意见》和《市政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等有关规定,对全省市政建设施工企业进行等级就位,就位后有7家一级企业,66家二级企业,196家三级企业,111家四级企业。至2000年,全省共有市政施工企业461家,其中,一级企业10家、二级企业89家、三级企业240家、四级企业122家。
2001年,建设部印发修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将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并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将施工总承包划分为12类,专业承包60类,劳务分包13类。省建设厅印发《关于山东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就位的意见》,就山东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就位工作作出部署。通过资质就位改革,至2005年,全省共有市政施工企业538家,其中,一级企业8家、二级企业132家、三级企业298家,四级企业100家。
二、市政设施养护管理
(一)养护管理体制
市政工程建设完成交付使用后,为保证设施安全稳定运行,需要对其进行经常性的养护维修。
1986—2000年,市政设施养护由市、县建设部门所属事业编制的市政公司负责,养护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济南、青岛、烟台、潍坊、德州、聊城等市的建设部门成立市政处,作为市政养护专门机构。为做好养护工作,大部分养护单位建立岗位责任制,将城市道路、桥梁、照明、排水等设施养护责任落实到人员,部分养护单位还采取定员、定指标和经费包干的承包形式。
2001年后,城市建设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市政设施养护管理体制随之出现较大变化。2001年11月,省政府印发《关于搞好城市资产经营的意见》,提出“可以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吸引国内外投资者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经营;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城市道路、桥梁、停车场、路灯、供水、排水等设施的建设经营,都可以实行向社会公开招标”。同时,要求“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建管分开、管养分开的改革思路,放开市政公用事业经营市场;现有市政公用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进行改制,成为独立经营实体;城市绿化养护、环卫保洁、市政设施维护等,要逐步推向市场”。2003年8月,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意见》,对市政公用事业改革作出系统安排,提出具体要求。此后,全省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步伐明显加快,部分事业身份的市政公司逐步改制为国有企业,部分公司还进行股份制改造。青岛市在全省率先推行公用事业单位事改企,市辖四个区基本实现市政、园林、环卫行业的政事分开。
(二)法规政策
1986—2005年,济南、青岛、淄博等三个有立法权的城市,出台了地方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法规。1990年,《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并于1994年、1997年、2001年、2004年四次进行修订;1996年,《淄博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出台,并于2004年进行修订;2000年,《济南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出台。除上述三个城市外,其他城市均出台符合当地实际的城市道路管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加强道路养护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城市道路交通管理
1991年,建设部、公安部印发《关于加强城市道路管理和养护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建设、公安两个部门的城市道路管理职能,对加强城市道路管理、搞好养护维修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其中明确:“各地市政部门可下设市政工程监察队伍,作为城建监察队伍的组成部分,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范围依法进行管理。”1992年1月,省城乡建委、省公安厅转发该《意见》,要求各地贯彻执行。1993年6月,省政府下发《关于加强城市道路与交通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城市道路实行统一管理,严格控制占用道路,保证道路载体功能的正常发挥;加强城市道路设施养护维修,全面提高道路综合完好率。2000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实施全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意见》,要求以提高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为中心,集中力量解决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畅通的突出问题,加快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建设的步伐,为城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畅通工程”的实施范围是直辖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和计划单列市等36个大城市,以及各省(自治区)确定的2个地级市和2个县级市。2月24日,省政府召开全省创建“平安大道”和实施“畅通工程”电视会议,就建设系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提出要求。根据国家、省工作部署,省公安厅、省建设厅制定实施方案,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的领导小组。省公安厅、省建设厅负责工作指导和调度,每年组织专家对申报“畅通工程”的市、县进行检查验收。“畅通工程”实施五年中,山东省先后投人资金574.5亿元,新建、改造道路2865条,施划标线31653.4千米,增设标志52057块,增设隔离护栏755千米。在2004年度全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等级评价中,公安部、建设部表彰山东省为“工作指导有力的省份”。在2005年度等级评价中,公安部、建设部批准青岛、威海、荣成、招远4个城市保持或升入一等管理水平,烟台、潍坊、济宁、胶南4个城市保持或升入二等管理水平;省公安厅、省建设厅批准日照、文登、东营、淄博等31个城市保持或升人二等管理水平,枣庄、德州、聊城等29个城市保持或升入三等管理水平。
(四)城市道路挖掘和占用管理
1993年4月,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因特殊需要必须临时占用道路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停放车辆、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或其他临时占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缴纳占道费;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或其他情况需要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缴纳道路挖掘修复费。占道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部门根据本办法提出意见报同级财政、物价部门核定,挖掘修复费的收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政部门制定,报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备案”。1993年10月,省城乡建委根据该《办法》制定下发《关于制定城市道路挖掘费标准的通知》,明确收费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测算制定挖掘修复费标准,1993年12月1日开始实施。
1994年,省城乡建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下发《关于制定城市道路占用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占道费分施工占道和经营占道两类。经批准施工、堆放物料、停放车辆占用人行道的,每平方米每昼夜收费0.30元,占用车行道的,每平方米每昼夜收费0.50元,缴纳道路挖掘费的施工工程,不再缴占道费。经批准占用人行道设置的商亭、摊点,每平方米每昼夜收费0.50元,繁华地段每平方米每昼夜最高不超过1.00元,禁止商亭、临时构筑物及摊点占用车行道。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工商部门管理临时占用道路设立的集贸市场和纳入公安部门的公共停车场,暂不缴纳占道费”。2005年前,山东省一直执行上述城市道路占用费标准。
1996年国务院修订颁布《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8年8月,省建委据此制定下发《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根据道路建设维修成本等情况适当上调收费标准,但这个标准只在济南、青岛等少数城市施行,大多数城市和县城仍执行1993年的收费标准。
各城市根据国家、省关于城市道路挖掘或占用管理的法规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一系列加强城市道路挖掘占用管理的具体政策措施,对城市道路挖掘审批和城市工程管线建设计划的协调、管线的建设程序、管线敷设的要求、管线施工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对城市原有道路确需开挖敷设地下管线的,实行由部门会商、政府协调、集中审批、集中时间、分段开挖、快速修复、文明施工,并提高收费标准,减少开挖面积。对开挖城市道路实行公示制,接受社会监督,要将开挖单位、开挖理由、审批单位、施工单位、修复时间等制作成标牌,出安民告示,开挖时间尽量避开交通高峰,夜间施工作业,减少对市民出行和城市交通秩序的影响。济南、青岛等城市明确了城市道路禁挖期,在禁挖期内凡有挖掘道路的,加倍征收挖掘修复费。2003年,泰安市引进外资成立专业公司,引人非开挖管道施工技术,减少了道路挖掘行为。至2005年底,山东省未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和道路占用费标准。
三、城市照明管理
1990年12月,济南市出台《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是全省第一个地方城市照明管理政府规章。同时,青岛、淄博、东营等市出台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设专门章、节对城市道路照明管理提出要求。各市将路灯养护经费纳人财政预算,确保路灯建设、维护资金来源,健全养护管理制度,保障照明设施完好。1992年,建设部发布《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为各地加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保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完好提供了依据。1996年,省建委颁布《山东省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明确了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的规定和要求。
2001年9月,建设部将《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修改为《城市道路照明管理规定》,要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对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建立严格的检查和考核制度,使亮灯率不低于95%,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多种节能模式。2001年,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国绿色照明工程”的意见》,山东省转发此文件,就推广高效照明电器产品,节约照明用电,建立优质高效、经济舒适、安全可靠、有益环境的照明系统提出明确要求。2004年11月,在全国大力开展节能减排的大背景下,建设部、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在照明行业广泛开展节约用电活动,建立健全城市照明法规和标准体系,建立城市照明节电机制,强化城市照明节电的政策导向,促进城市照明健康发展。省建设厅召开专门会议贯彻落实《意见》,积极推广使用高压钠灯、金卤灯、紧凑型荧光灯等节电型照明器具,加快淘汰白炽灯,并积极采用单灯节能控制器、半夜灯控制、智能控制等节能方法。至2005年,全省各城市普遍建立城市照明管理监控信息系统,采用智能自动控制、视频传输、无线通信、地理信息等技术,路灯照明的控制由手工操作、时控或光控技术发展到集中遥控监测,提高了管理效率,节约了电能。青岛、德州、滨州等城市还推广使用了太阳能灯具,取得较好节能效果。济南、潍坊、临沂等城市积极引入合同能源管理制度,采用BOT方式引入专业机构投资进行城市照明设施节能改造,从节省的电费中双方分享收益,实现合作共赢。至2005年,全省48个设市城市大都设立专门的路灯管理机构,有的城市在市政管理处设置专门人员从事路灯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有的城市专门成立亮化工程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