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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城建资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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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山东省城建资金以财政投入为主。从1987年开始,与城市建设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断增加,成为解决城建资金不足的重要渠道。1995年以后,全省大多数市、县政府学习上海、广东等地经验,树立经营城市理念,开始组建城建投资公司,市场融资逐步成为城建资金的重要来源。
一、收入主要来源
城建资金主要的来源渠道包括税收收人、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融资平台及社会资金。
与城市建设相关的主要税种有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1985年,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山东省开始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为县城和镇的税率为5%。城市维护建设税用于城镇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具体安排由地方政府确定。1986年,山东省开始对在城市、县城和建制镇的房产所有人,以其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依照1.2%的年税率计算征收房产税。1989年,开始对在城市、县城和建制镇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每平方米0.2元~10元的年税额计算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1998年,开始对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收入扣除土地、房屋和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后的增值额,按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即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至2005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政策一直没有变化。
政府性基金主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两项。1995年1月1日起,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山东省开始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取得用地,规定经营性建设用地要以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土地出让收入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所取得的总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土地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等。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征地、拆迁补偿费和破产、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后,主要用于城市建设,改善城市道路桥涵、公共绿地、环境卫生、排水防洪等基础设施。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是经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用途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2000年2月,针对全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流失严重、收费标准不统一、执行政策不规范等问题,省建委、省财政厅、省计委、省审计厅、省物价局向省政府呈送《关于加强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管理的报告》。3月17日,省政府同意,并转发各市(地)政府(行署)、各县(市、区)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执行。该报告进一步明确和重申了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包括用电附加、用水附加和公共交通附加)的范围和标准,计费基数和费率(8%~10%)。规定征收区域为县城以上城区及独立工矿区。
1987年起,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山东省陆续设立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城市供水增容费、城市燃气工程建设集资、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集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和环境卫生费等收费项目。2001年,山东省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取消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集资、城市煤气供热建设集资和城市供水增容费,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再另行收取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名目的专项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确定。2002年,青岛市在全省率先公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255元/平方米。2003年,济南市人民政府印发《济南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确定收费标准为246元/平方米。配套费用途包括供热、燃气、道路、给水、雨水、污水、综合布线、环卫、中小学和幼儿园建设等。“十五”时期,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重点主要放在提高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标准上。2004年6月,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促进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的通知》,要求在2004年将全省平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提高到0.80元/立方米,其中居民生活、行政事业用水0.70元/立方米,工业用水0.80元/立方米,经营服务及其他用水0.90元/立方米。2005年6月,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要求尽快将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和执行到位,2005年底前设区城市要提高到平均1.0元/立方米,济南、青岛市可根据实际适当多提。至2005年底,潍坊、淄博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提高到平均1.0元/立方米。
二、政府市场融资
1995年后,城建投资快速增长,既有资金来源渠道无法满足需要。各地政府为突破资金瓶颈,以公用事业为资产基础,以政府非税收入为现金流,组建城建投资公司、城建资产经营公司等融资平台,大规模举借国家开发银行和商业银行债务投人城市建设。融资平台管理运营城建资产,代表政府承担重点城建项目的合作和融资职能,负责城建项目投资、管理、开发、经营工作,部分融资平台负责特定区域土地整理、熟化和收储工作。济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1996年经市政府批准成立,为正局级单位,是省内成立较早、融资能力较强、运作较规范的城建融资平台,成立后先后完成山东水泥厂迁建、泉城路商业街改造、泉城广场建设、经十东路拓宽改造、经一路综合改造和段店立交等重点基础工程项目的融资和建设工作。至2005年,全省各市、县普遍建立城建融资平台。
2000年后,全省逐步形成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城建投融资机制。政府以存量资产转让、国有股权出让、特许权拍卖等方式吸引境内外各类社会资本以合资合作、股份制、BOT等形式投资建设城市基础设施。2002年,民营企业青岛崇杰环保有限公司与平度市人民政府签订BOT协定,承建运营10万吨/日城市污水处理厂项目,一期工程处理能力3万吨/日,投资3600万元,公司每达标处理1吨污水政府补贴0.82元。2004年,项目通过平度市人民政府验收,运行情况良好。2003年,济南市自来水公司与香港成达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泓源聚实业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济南玉清制水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城市自来水。济南市自来水公司以玉清净水厂实物资产出资1.62亿元,香港成达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货币出资1.08亿元,上海泓源聚实业有限公司以货币出资1087万美元。至2005年,全省50余个具有稳定经济收益、可持续经营的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项目引入社会资本,由企业负责融资、建设和运营。
三、收入情况
1986年起,山东省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收入逐年增加。1986年为6.82亿元,1988年增至12.49亿元,至1990年达到13.97亿元,较1986年增加1倍以上。“七五”时期,全省城建资金累计收入54.62亿元。其中,城市维护建设(费)税19.68亿元,占36.03%;行政事业性收费9.55亿元,占17.48%;中央财政拨款8.75亿元,占16.02%;地方财政拨款2.93亿元,占5.36%,四项合计40.91亿元,为城建资金的主要收入来源。“七五”时期,城建资金收人项目首次出现土地出让转让金,并开始利用外资,但资金规模较小,两项合计仅为1334万元。
1991年起,全省城建资金收入规模不断扩大。1991年为17.98亿元,1995年增至31.05亿元。“八五”时期,全省城建资金累计收入124.99亿元,为“七五”时期的2.29倍。其中,城市维护建设(费)税仍是主要来源,为38.00亿元,占30.40%;行政事业性收费为另一主要来源,为26.36亿元,占21.09%。中央财政拨款迅速下降,仅为9370万元,占0.75%;地方财政拨款2.93亿元,占2.3%。“八五”时期,国内贷款、利用外资及土地出让转让金规模加大,分别为14.16亿元、2.44亿元和3.27亿元。
1996年起,全省城建资金收入继续加速。1996年为43.37亿元,2000年增加到112.27亿元。2000年收入为“七五”时期总收入的2倍多。“九五”时期总收入403.51亿元,为“八五”时期的3.23倍。其中,城市维护建设(费)税82.75亿元,占比大幅度下降,由“八五”时期的30.40%下降为20.51%;地方财政拨款84.02亿元,占比大幅度上升,由“八五”时期的2.3%上升为20.82%;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61.41亿元,占比由“八五”时期的8.98%上升为15.22%;通过其他融资平台融资40.68亿元,占比达到10.08%。
“十五”时期是山东省城建资金收入规模最大的时期。2001年达到139.03亿元,2003年增至328.54亿元,2005年成为有史以来收入最高的年份,达到485.01亿元。“十五”时期总收入1566.48亿元,分别为“七五”时期的28.68倍,“八五”时期的12.53倍,“九五”时期的3.88倍。其中,城市维护建设(费)税182.1亿元,占比继续大幅度下降,由“九五”时期的20.51%下降为11.63%;国内贷款359.44亿元,占比由“九五”时期的10.30%上升为22.95%;土地出让转让金大幅度增加,达212.16亿元,占比由“九五”时期的1.78%上升为13.54%;其他项目资金收入占比没有明显变化。

1986—2005年山东省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收入情况统计表
表2-1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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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份 │ 合计 │ 城市 │ 公用 │ 中央 │ 地方 │ 国内 │ 利用 │ 土地 │ 企事业 │ 行政 │ 其他 ┃
┃ │ │ 维护 │ 事业 │ 财政 │ 财政 │ 贷款 │ 外资 │ 出让 │ 单位 │ 事业 │ 收入 ┃
┃ │ │ 建设税 │ 附加 │ 拨款 │ 拨款 │ │ │ 转让金 │ 自筹 │ 收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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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 │ 68195 │ 28372 │ 7354 │ 13120 │ 3910 │ 775 │ │ │ 5876 │ 6733 │ 20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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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 │ 83037 │ 29879 │ 7849 │ 17922 │ 3389 │ 3345 │ │ │ 8205 │ 7572 │ 48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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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 │ 124896 │ 38666 │ 9679 │ 25725 │ 6483 │ 6719 │ │ 25 │ 9444 │ 27201 │ 9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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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 │ 130411 │ 47237 │ 11622 │ 23854 │ 8341 │ 1712 │ │ 87 │ 10804 │ 24224 │ 2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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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 │ 139659 │ 52690 │ 11752 │ 6919 │ 7222 │ 10790 │ 556 │ 666 │ 12276 │ 29779 │ 7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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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 │ 179761 │ 55984 │ 14242 │ 4269 │ 4251 │ 22883 │ 12505 │ 120 │ 15069 │ 35477 │ 149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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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 │ 198203 │ 61557 │ 18309 │ 1419 │ 8801 │ 27144 │ 2534 │ 3217 │ 19018 │ 37047 │ 191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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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 │ 273018 │ 69652 │ 18776 │ 1034 │ 24574 │ 54051 │ 7330 │ 6407 │ 21832 │ 62105 │ 72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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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 │ 288493 │ 87458 │ 21794 │ 1440 │ 20634 │ 18776 │ 1221 │ 7541 │ 26555 │ 76273 │ 26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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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 │ 310459 │ 105376 │ 23914 │ 1208 │ 28341 │ 18776 │ 802 │ 15443 │ 29799 │ 52701 │ 340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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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 │ 433728 │ 129198 │ 27585 │ 915 │ 58029 │ 17924 │ 15295 │ 19202 │ 44577 │ 67023 │ 539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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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 │ 601023 │ 155462 │ 27821 │ 975 │ 107063 │ 21317 │ 24899 │ 15619 │ 78366 │ 101087 │ 68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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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 │ 857844 │ 174207 │ 21457 │ 13405 │ 183617 │ 67011 │ 62059 │ 10617 │ 123757 │ 88082 │ 1136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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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 │1019879 │ 179523 │ 19743 │ 51960 │ 246865 │ 130344 │ 29792 │ 9182 │ 168465 │ 98102 │ 85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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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1122654 │ 189071 │ 22573 │ 51688 │ 244586 │ 178896 │ 19026 │ 17149 │ 198919 │ 115859 │ 848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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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 │1390344 │224811 │25007 │49168 │241009 │306927 │18652 │85649 │253479 │80205 │1054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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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 │1991368 │299873 │29050 │23715 │363317 │372077 │20395 │223934 │402305 │102503 │1541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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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3285394 │337366 │33144 │32325 │466055 │1009345 │28430 │487419 │511625 │146842 │2328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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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4147576 │414224 │42179 │21023 │716375 │914111 │91058 │724737 │699160 │201369 │323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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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4850097 │544760 │50248 │32787 │864227 │991945 │109194 │599897 │990436 │332044 │3345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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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数据来源于1986—2005年《山东省城市(县城)建设统计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