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体制与监督管理
1984年1月5日《城市规划条例》实施,以国务院法规形式确立了城 市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制度。1990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颁布实施, 以国家法律形式进一步规范了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工作。为纪念 《城市规划法》的颁布施行,加强规划依法管理水平,全省城市规划行业每 年4月1日都组织进行集中宣传活动,并通过开城市规划执法检查等工作, 推进规划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各设区市普遍成立了规划局、规划设计 院,大部分县级市也成立了相对独立的规划管理、设计机构,规划编制和管 理力量得到加强。全省城市规划行业1993年开始建立规划统计制度,编制 全省规划统计年报,为全面掌握全省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情况、开展数据分 析、提高行业工作水平起到了良好促进作用。
1993年7月,针对开发区规划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省政府在批转 省建委的报告中要求将各类开发区要划人城市规划区,纳人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对开发区实行统一 的规划管理,使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工作走上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的轨道。 9月,省城乡建委在潍坊市召开全省开发区规划管理工作会议,要求各地进 一步加强对开发区规划管理,严格实施“一书两证”制度,加快开发区规 划的编制,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批。
2001年,山东省开始实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制度,对未获得建设 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通水通电、不予核发房屋所 有权证,发挥各部门合力,共同保证规划的落实。同时,加强城市规划设计 市场管理,按照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对持有城市规划设计资格 证书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进行全面年检。对具备晋升高一级资质条件的予以 升级,对不具备所持资质条件的给予黄牌警告或撤销资质,确保城市规划设 计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2002年,全省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会议召开,按照会议要求,全省 各城市将原来下放的规划权相继上收到市里,对设立规划分局的,人、财、 物由市规划局垂直管理,基本扭转了规划分散、分割管理的局面,形成了高 度集中统一的规划管理格局。烟台、聊城等市在各区和开发区设规划分局, 在街道办事处和规划区内的乡镇设规划办公室,在居委会和规划区内的村庄 设规划监督员,做到规划管理“横向到边、竖向到底”,既能够发挥规划总 览全局、统筹兼顾的作用,又能够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 行为。
二、“阳光规划”制度
2002年3月,省建设厅印发《关于全省城市规划行业推行“阳光规划” 的意见》。“阳光规划”制度以实现规划管理工作的公开、公正、民主、规 范为目标,以“六公示一监督”为核心内容,力图推动城市规划工作由封 闭操作向阳光政务转变,由被动规划向主动规划转变,由关门决策向民主决 策转变,由自由裁量向依法行政转变。“六公示一监督”的具体内容: (1) 城市规划批前公示。在城市规划审批之前,向社会公示规划草案,广泛征求 意见。(2)城市规划批后公示。公示经审批的规划图纸和摘要,使居民能 够了解城市规划,自觉遵守城市规划,监督规划实施。(3)近期和年度规 划项目公示。由城市规划部门提出城市近期和年度建设预项目库,向社会公 示,征求各界意见,作为确定城市近期和年度建设项目的重要参考。(4) 建设项目批前公示。大型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重点工程和市民普遍关注的建 设项目在规划审批之前,要公示项目的基本情况、方案图纸、各项经济技术 指标等内容,征求公众意见。(5)建设项目批后公示。建设工程放线之前, 要在工地醒目位置竖立建设工程批后公示牌,标明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图 纸、有关尺寸、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使居民可随时监 督工程建设情况,对违反规划的行为及时举报。(6)实行城市规划违法查处公示。对城市规划违法案件下达处罚决定后,向社会公示违法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违法事实、查处依据、处罚决定。(7)实行城市规划社会监督 员制度。聘请各界代表、社会人士担任城市规划社会监督员,对城市规划管 理进行监督,并将各界群众对城市规划建设的意见、建议及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情况反馈给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阳光规划”制度对各项公示的方式、时间都作出详细规定,并规定批前公示要汇总公众意见,积极吸收采 纳,公众意见的内容和采纳的情况也要向社会公示,作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重要参考。
“阳光规划”制度实施后,各市提高了城市规划工作的透明度和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扩大了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也使规划管理部门摆脱了许 多矛盾,改善了工作环境,提高了工作效率。济南市对《泉城路拓宽改造 环境设计方案》《济南市城市空间战略及新区发展研究》和《泉城特色风貌 带空间结构规划研究》三项规划进行公示,吸引10万余人次参观,提出 2000余条书面意见和建议。烟台市在火车站改造规划方案第一次公示时, 大部分市民对方案投出了反对票,方案经修改后再次公示,市民仍有许多意 见,规划局立即建议市政府暂缓该工程开工建设,并邀请国内著名专家进行 咨询,重新组织规划设计,最终通过招标评选出方案,再次向社会公示后, 各界反映良好。位于烟台市中心的“美林大厦”项目,其前期规划手续已 办理完毕,开发商已将建设项目用地内的破旧居民楼拆迁,但在该项目设计 方案公示过程中,许多市民认为在此地段不宜建设高层建筑,否则将造成交 通拥挤、破坏城市传统风貌等问题,该市规划局认真吸收了群众意见,经报 市政府批准后,决定另选址建设该项目。实行建设工程批后公示,不但有效 地防止了工程施工中“长胖”“变高”“移位”等现象,同时也解决了开发 商以虚假售房广告误导消费者的问题。实行违法查处公示,既促进了查处措 施的落实,又减少了群众对规划部门的误解,市民对城市规划的关注程度和 规划法制意识都有了明显增强。
三、规划委员会制度
2002年7月,省建设厅印发《关于全省各城市成立城市规划委员会的 指导意见》,在全省推行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意见》规定,城市规划委 员会是城市人民政府的审议(查)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对城市发展战略、 各类城市规划、重点地段城市设计、重大项目的选址等向城市人民政府提出 审议或审查意见。城市规划委员会成员由公务员、专家学者和群众代表组成,由城市人民政府聘任,每届任期5年。设区城市的城市规划委员会由不少于21人的单数成员组成,县级市和县城的城市规划委员会由不少于15人的单数成员组成。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名,副主任委员2名,由城市人民政府领导担任;设秘书长1名,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为保证委员组成的广泛性、代表性和权威性,文件规定委员会成员中非公务员 应多于公务员,并对非公务员委员的资格条件和推选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 城市规划委员会可聘请市内外专家组成委员会专家组,就城市规划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论证意见。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有 2/3以上委员出席,且非公务员委员多于公务员委员的情况下方可举行。城 市规划委员会对审议内容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作出表决,审议意见必须经参加会议的2/3以上委员通过,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指定召集会议的副主任委员签署。审议意见应当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决 策依据,未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的城市规划项目,政府不予审批。
《意见》发布后,全省各设区城市根据《意见》要求组建机构,确定人员,制定详细的工作章程和议事规则,建立起了规划委员会制度。至2005 年,全省48个设市城市都成立了城市规划委员会,许多大中城市在城市规 划委员会之下又设立了城市发展战略委员会、规划项目审定委员会、基础设 施规划委员会等各专业委员会。各地城市规划委员会一般每季度召开2 ~ 3 次会议,遇有重大城市规划建设问题可随时召开,各专业委员会平均约两周 就召开一次会议。重大规划建设问题都由城市规划委员会进行集体审议、民 主表决,有力地推动了全省城市规划建设工作的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节 管理体制与机制
一、管理体制与监督管理
1984年1月5日《城市规划条例》实施,以国务院法规形式确立了城 市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制度。1990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颁布实施, 以国家法律形式进一步规范了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工作。为纪念 《城市规划法》的颁布施行,加强规划依法管理水平,全省城市规划行业每 年4月1日都组织进行集中宣传活动,并通过开城市规划执法检查等工作, 推进规划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各设区市普遍成立了规划局、规划设计 院,大部分县级市也成立了相对独立的规划管理、设计机构,规划编制和管 理力量得到加强。全省城市规划行业1993年开始建立规划统计制度,编制 全省规划统计年报,为全面掌握全省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情况、开展数据分 析、提高行业工作水平起到了良好促进作用。
1993年7月,针对开发区规划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省政府在批转 省建委的报告中要求将各类开发区要划人城市规划区,纳人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对开发区实行统一 的规划管理,使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工作走上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的轨道。 9月,省城乡建委在潍坊市召开全省开发区规划管理工作会议,要求各地进 一步加强对开发区规划管理,严格实施“一书两证”制度,加快开发区规 划的编制,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批。
2001年,山东省开始实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制度,对未获得建设 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通水通电、不予核发房屋所 有权证,发挥各部门合力,共同保证规划的落实。同时,加强城市规划设计 市场管理,按照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对持有城市规划设计资格 证书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进行全面年检。对具备晋升高一级资质条件的予以 升级,对不具备所持资质条件的给予黄牌警告或撤销资质,确保城市规划设 计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2002年,全省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会议召开,按照会议要求,全省 各城市将原来下放的规划权相继上收到市里,对设立规划分局的,人、财、 物由市规划局垂直管理,基本扭转了规划分散、分割管理的局面,形成了高 度集中统一的规划管理格局。烟台、聊城等市在各区和开发区设规划分局, 在街道办事处和规划区内的乡镇设规划办公室,在居委会和规划区内的村庄 设规划监督员,做到规划管理“横向到边、竖向到底”,既能够发挥规划总 览全局、统筹兼顾的作用,又能够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 行为。
二、“阳光规划”制度
2002年3月,省建设厅印发《关于全省城市规划行业推行“阳光规划” 的意见》。“阳光规划”制度以实现规划管理工作的公开、公正、民主、规 范为目标,以“六公示一监督”为核心内容,力图推动城市规划工作由封 闭操作向阳光政务转变,由被动规划向主动规划转变,由关门决策向民主决 策转变,由自由裁量向依法行政转变。“六公示一监督”的具体内容: (1) 城市规划批前公示。在城市规划审批之前,向社会公示规划草案,广泛征求 意见。(2)城市规划批后公示。公示经审批的规划图纸和摘要,使居民能 够了解城市规划,自觉遵守城市规划,监督规划实施。(3)近期和年度规 划项目公示。由城市规划部门提出城市近期和年度建设预项目库,向社会公 示,征求各界意见,作为确定城市近期和年度建设项目的重要参考。(4) 建设项目批前公示。大型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重点工程和市民普遍关注的建 设项目在规划审批之前,要公示项目的基本情况、方案图纸、各项经济技术 指标等内容,征求公众意见。(5)建设项目批后公示。建设工程放线之前, 要在工地醒目位置竖立建设工程批后公示牌,标明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图 纸、有关尺寸、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使居民可随时监 督工程建设情况,对违反规划的行为及时举报。(6)实行城市规划违法查处公示。对城市规划违法案件下达处罚决定后,向社会公示违法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违法事实、查处依据、处罚决定。(7)实行城市规划社会监督 员制度。聘请各界代表、社会人士担任城市规划社会监督员,对城市规划管 理进行监督,并将各界群众对城市规划建设的意见、建议及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情况反馈给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阳光规划”制度对各项公示的方式、时间都作出详细规定,并规定批前公示要汇总公众意见,积极吸收采 纳,公众意见的内容和采纳的情况也要向社会公示,作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重要参考。
“阳光规划”制度实施后,各市提高了城市规划工作的透明度和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扩大了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也使规划管理部门摆脱了许 多矛盾,改善了工作环境,提高了工作效率。济南市对《泉城路拓宽改造 环境设计方案》《济南市城市空间战略及新区发展研究》和《泉城特色风貌 带空间结构规划研究》三项规划进行公示,吸引10万余人次参观,提出 2000余条书面意见和建议。烟台市在火车站改造规划方案第一次公示时, 大部分市民对方案投出了反对票,方案经修改后再次公示,市民仍有许多意 见,规划局立即建议市政府暂缓该工程开工建设,并邀请国内著名专家进行 咨询,重新组织规划设计,最终通过招标评选出方案,再次向社会公示后, 各界反映良好。位于烟台市中心的“美林大厦”项目,其前期规划手续已 办理完毕,开发商已将建设项目用地内的破旧居民楼拆迁,但在该项目设计 方案公示过程中,许多市民认为在此地段不宜建设高层建筑,否则将造成交 通拥挤、破坏城市传统风貌等问题,该市规划局认真吸收了群众意见,经报 市政府批准后,决定另选址建设该项目。实行建设工程批后公示,不但有效 地防止了工程施工中“长胖”“变高”“移位”等现象,同时也解决了开发 商以虚假售房广告误导消费者的问题。实行违法查处公示,既促进了查处措 施的落实,又减少了群众对规划部门的误解,市民对城市规划的关注程度和 规划法制意识都有了明显增强。
三、规划委员会制度
2002年7月,省建设厅印发《关于全省各城市成立城市规划委员会的 指导意见》,在全省推行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意见》规定,城市规划委 员会是城市人民政府的审议(查)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对城市发展战略、 各类城市规划、重点地段城市设计、重大项目的选址等向城市人民政府提出 审议或审查意见。城市规划委员会成员由公务员、专家学者和群众代表组成,由城市人民政府聘任,每届任期5年。设区城市的城市规划委员会由不少于21人的单数成员组成,县级市和县城的城市规划委员会由不少于15人的单数成员组成。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名,副主任委员2名,由城市人民政府领导担任;设秘书长1名,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为保证委员组成的广泛性、代表性和权威性,文件规定委员会成员中非公务员 应多于公务员,并对非公务员委员的资格条件和推选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 城市规划委员会可聘请市内外专家组成委员会专家组,就城市规划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论证意见。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有 2/3以上委员出席,且非公务员委员多于公务员委员的情况下方可举行。城 市规划委员会对审议内容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作出表决,审议意见必须经参加会议的2/3以上委员通过,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指定召集会议的副主任委员签署。审议意见应当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决 策依据,未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的城市规划项目,政府不予审批。
《意见》发布后,全省各设区城市根据《意见》要求组建机构,确定人员,制定详细的工作章程和议事规则,建立起了规划委员会制度。至2005 年,全省48个设市城市都成立了城市规划委员会,许多大中城市在城市规 划委员会之下又设立了城市发展战略委员会、规划项目审定委员会、基础设 施规划委员会等各专业委员会。各地城市规划委员会一般每季度召开2 ~ 3 次会议,遇有重大城市规划建设问题可随时召开,各专业委员会平均约两周 就召开一次会议。重大规划建设问题都由城市规划委员会进行集体审议、民 主表决,有力地推动了全省城市规划建设工作的科学民主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