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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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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发展的龙头,规划、建设、管理好城市,是城市政 府的主要职责。1986—2005年,各级政府牢固树立城市规划法律意识,不 断完善法规体系,严格依照城市规划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依法规划、建设、管理城市。
一、法规规章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 议审议通过《城市规划法》,自1990年4月1日起施行。《城市规划法》是 全国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第一部法律,是涉及城市建设和发展全 局的一部基本法。1993 —2005年,建设部先后颁布了《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城 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和《城市蓝 线管理办法》等一批部门规章。
为贯彻落实好国家关于城市规划的一系列法规,1991年8月31日,省 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市规划法〉办法》,对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一书两证”的办理程序 和法律责任等作出详细规定。1995年12月14日,针对城市土地使用制度 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土地增值流失、盲目开发、炒卖土地等问题,省第八届人 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山东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 理办法》,对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过程中的城市规划管理作出具 体规定。1997年12月13日,针对在城市快速发展过程中历史文化名城遭受到建设性破坏的情况,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山东 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对历史文化名城规定了详细的保护措施。1994 年10月13日,针对城市中临时建设、临时用地难于管理现象,省政府出台 《山东省城市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对城市临时建设、临时 用地的规划管理作出具体规范。1996年8月1日,针对各地开发区建设缺 乏与城市的协调统一,影响了城市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情况,省政府出台 《山东省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对开发区的选址定点、规划审批、规划管 理等作出规范,将开发区规划纳人了城市规划统一管理的轨道。2002年10 月,省政府颁布《山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围绕“推行城市 规划委员会制度、建立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为核心的规划管理体系、加强 对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实行城市规划公示制度”四 个重点,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公示、审批和实施作出规定,有效地提 升了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科学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规范性文件
1986—200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 12个有关城市规划工作的规 范性文件,省委、省政府相应出台了 19个关于城市规划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及时解决了全省城市规划工作中存在的一系列实际问题。
1993年7月17日,省政府下发《关于批转省建委〈关于强化城市规划 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提出要搞好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大力开 展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认真做好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 划管理,切实加强各类开发区的规划管理,进一步强化规划主管部门职能。
1997年4月,省政府下发《关于贯彻国发〔1996〕18号文进一步加强 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提出在城市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城市规划是“龙 头”,要把城市建设好、管理好,首先要把城市规划好。要提高认识,更新 观念,加强领导;要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抓好城市规划的编制与报批;要加 大执法力度,树立规划权威。
2002年6月,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意 见》,明确指出当前城市建设的重点是改善群众居住条件、提高群众生活质 量,抓好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建设、危旧房改造和城市交通、供水设 施、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绿化、公共安全、河湖整治等必要的基础设 施建设以及文化设施建设,解决难点、热点问题,并强调要严格控制大型行 政中心、大型广场和超高层建筑等建设项目,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建设办公楼。切忌乱上项目、盲目攀比,坚决纠正贪大浮夸、不合理扩大城市占地规 模和建设规模。
1986—2005年,山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实施了 40多项有关城市 规划的行业技术规范、标准,主要包括《山东省城市详细规划编制暂行技 术规定》《山东省开发区总体规划编制暂行技术规定》《山东省城市地下空 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山东省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暂行技术 规定》《山东省城市详细规划方案征集办法》《山东省城市设计导则》以及 城市供水、排水、防洪、消防、公交、热力、环卫等专业规划的编制技术规 定,为各项规划的编制提供了依据和规范。全省各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 了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和管理技术规定,满足了城市规划管理日益具体化、规 范化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