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发展的龙头,规划、建设、管理好城市,是城市政 府的主要职责。1986—2005年,各级政府牢固树立城市规划法律意识,不 断完善法规体系,严格依照城市规划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依法规划、建设、管理城市。
一、法规规章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 议审议通过《城市规划法》,自1990年4月1日起施行。《城市规划法》是 全国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第一部法律,是涉及城市建设和发展全 局的一部基本法。1993 —2005年,建设部先后颁布了《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城 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和《城市蓝 线管理办法》等一批部门规章。
为贯彻落实好国家关于城市规划的一系列法规,1991年8月31日,省 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市规划法〉办法》,对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一书两证”的办理程序 和法律责任等作出详细规定。1995年12月14日,针对城市土地使用制度 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土地增值流失、盲目开发、炒卖土地等问题,省第八届人 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山东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 理办法》,对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过程中的城市规划管理作出具 体规定。1997年12月13日,针对在城市快速发展过程中历史文化名城遭受到建设性破坏的情况,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山东 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对历史文化名城规定了详细的保护措施。1994 年10月13日,针对城市中临时建设、临时用地难于管理现象,省政府出台 《山东省城市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对城市临时建设、临时 用地的规划管理作出具体规范。1996年8月1日,针对各地开发区建设缺 乏与城市的协调统一,影响了城市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情况,省政府出台 《山东省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对开发区的选址定点、规划审批、规划管 理等作出规范,将开发区规划纳人了城市规划统一管理的轨道。2002年10 月,省政府颁布《山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围绕“推行城市 规划委员会制度、建立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为核心的规划管理体系、加强 对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实行城市规划公示制度”四 个重点,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公示、审批和实施作出规定,有效地提 升了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科学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规范性文件
1986—200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 12个有关城市规划工作的规 范性文件,省委、省政府相应出台了 19个关于城市规划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及时解决了全省城市规划工作中存在的一系列实际问题。
1993年7月17日,省政府下发《关于批转省建委〈关于强化城市规划 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提出要搞好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大力开 展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认真做好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 划管理,切实加强各类开发区的规划管理,进一步强化规划主管部门职能。
1997年4月,省政府下发《关于贯彻国发〔1996〕18号文进一步加强 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提出在城市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城市规划是“龙 头”,要把城市建设好、管理好,首先要把城市规划好。要提高认识,更新 观念,加强领导;要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抓好城市规划的编制与报批;要加 大执法力度,树立规划权威。
2002年6月,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意 见》,明确指出当前城市建设的重点是改善群众居住条件、提高群众生活质 量,抓好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建设、危旧房改造和城市交通、供水设 施、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绿化、公共安全、河湖整治等必要的基础设 施建设以及文化设施建设,解决难点、热点问题,并强调要严格控制大型行 政中心、大型广场和超高层建筑等建设项目,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建设办公楼。切忌乱上项目、盲目攀比,坚决纠正贪大浮夸、不合理扩大城市占地规 模和建设规模。
1986—2005年,山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实施了 40多项有关城市 规划的行业技术规范、标准,主要包括《山东省城市详细规划编制暂行技 术规定》《山东省开发区总体规划编制暂行技术规定》《山东省城市地下空 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山东省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暂行技术 规定》《山东省城市详细规划方案征集办法》《山东省城市设计导则》以及 城市供水、排水、防洪、消防、公交、热力、环卫等专业规划的编制技术规 定,为各项规划的编制提供了依据和规范。全省各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 了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和管理技术规定,满足了城市规划管理日益具体化、规 范化的要求。
第一节 法规政策
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发展的龙头,规划、建设、管理好城市,是城市政 府的主要职责。1986—2005年,各级政府牢固树立城市规划法律意识,不 断完善法规体系,严格依照城市规划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依法规划、建设、管理城市。
一、法规规章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 议审议通过《城市规划法》,自1990年4月1日起施行。《城市规划法》是 全国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第一部法律,是涉及城市建设和发展全 局的一部基本法。1993 —2005年,建设部先后颁布了《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城 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和《城市蓝 线管理办法》等一批部门规章。
为贯彻落实好国家关于城市规划的一系列法规,1991年8月31日,省 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市规划法〉办法》,对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一书两证”的办理程序 和法律责任等作出详细规定。1995年12月14日,针对城市土地使用制度 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土地增值流失、盲目开发、炒卖土地等问题,省第八届人 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山东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 理办法》,对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过程中的城市规划管理作出具 体规定。1997年12月13日,针对在城市快速发展过程中历史文化名城遭受到建设性破坏的情况,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山东 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对历史文化名城规定了详细的保护措施。1994 年10月13日,针对城市中临时建设、临时用地难于管理现象,省政府出台 《山东省城市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对城市临时建设、临时 用地的规划管理作出具体规范。1996年8月1日,针对各地开发区建设缺 乏与城市的协调统一,影响了城市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情况,省政府出台 《山东省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对开发区的选址定点、规划审批、规划管 理等作出规范,将开发区规划纳人了城市规划统一管理的轨道。2002年10 月,省政府颁布《山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围绕“推行城市 规划委员会制度、建立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为核心的规划管理体系、加强 对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实行城市规划公示制度”四 个重点,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公示、审批和实施作出规定,有效地提 升了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科学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规范性文件
1986—200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 12个有关城市规划工作的规 范性文件,省委、省政府相应出台了 19个关于城市规划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及时解决了全省城市规划工作中存在的一系列实际问题。
1993年7月17日,省政府下发《关于批转省建委〈关于强化城市规划 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提出要搞好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大力开 展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认真做好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 划管理,切实加强各类开发区的规划管理,进一步强化规划主管部门职能。
1997年4月,省政府下发《关于贯彻国发〔1996〕18号文进一步加强 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提出在城市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城市规划是“龙 头”,要把城市建设好、管理好,首先要把城市规划好。要提高认识,更新 观念,加强领导;要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抓好城市规划的编制与报批;要加 大执法力度,树立规划权威。
2002年6月,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意 见》,明确指出当前城市建设的重点是改善群众居住条件、提高群众生活质 量,抓好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建设、危旧房改造和城市交通、供水设 施、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绿化、公共安全、河湖整治等必要的基础设 施建设以及文化设施建设,解决难点、热点问题,并强调要严格控制大型行 政中心、大型广场和超高层建筑等建设项目,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建设办公楼。切忌乱上项目、盲目攀比,坚决纠正贪大浮夸、不合理扩大城市占地规 模和建设规模。
1986—2005年,山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实施了 40多项有关城市 规划的行业技术规范、标准,主要包括《山东省城市详细规划编制暂行技 术规定》《山东省开发区总体规划编制暂行技术规定》《山东省城市地下空 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山东省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暂行技术 规定》《山东省城市详细规划方案征集办法》《山东省城市设计导则》以及 城市供水、排水、防洪、消防、公交、热力、环卫等专业规划的编制技术规 定,为各项规划的编制提供了依据和规范。全省各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 了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和管理技术规定,满足了城市规划管理日益具体化、规 范化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