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一)山东省城乡建设委员会
1986年,山东省城乡建设委员会是省政府主管基本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和建筑业、市政公用事业、房地产和测绘工作的职能机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组织、协调全省基本建设工作,指导全省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主要职责是:(1)参与制订全省中长期和年度基本建设计划,检查、协调各部门、各地区基本建设的实施。(2)协调解决全国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应由地方解决的问题,保证国家重点工程计划的顺利实施。(3)加强基本建设管理,检查、监督基本建设程序的执行,组织和督促各地区、各部门做好建设工程前期工作,参与大中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负责大中型项目的扩初设计、总概算、开工报告的审批和组织竣工验收。(4)负责全省城镇规划工作。组织编制和审查需要上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市、县总体规划,指导全省城镇编制详细规划、小区规划、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及风景名胜区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的实施。参与区域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会同省计委做好城市总体规划与国民经济的衔接协调工作。(5)负责全省城镇道路、桥梁、给水、排水、煤气、供热、房地产、园林绿化、公共交通等市政公用设施及风景名胜区的建设、维护与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工程人防工作。抓好市、县规划区及卫星城镇、新工矿区综合开发及旧城改造工作。管理城市维护和建设专用资金。(6)指导乡村居民点、村庄、集镇的规划和建设。(7)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法规,管理、保护水质、大气和自然环境,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8)管理全省建筑勘察设计、工程抗震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等工作。%9)负责城乡建筑施工企业的审查和技术资格管理工作,平衡调度建筑施工力量,监督工程质量和施工技术。负责制定建筑工程概算定额,市政、房产定额及取费标准。(10)管理全省测绘工作和地名工作。(11)负责建筑机械、城建专用机械、城市客车的生产、分配及平衡调度。(12)管理本系统科学研究、教育事业和高级建筑技术工程人员职称评定工作。(13)负责全省建筑、城市公用范围内的对外经援项目的承建工作,会同山东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管理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出口和有关的外事工作。(14)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省城乡建委设15个处室,编制143名,实有152名,其中在职人员142名。15个处室分别是:办公室、调研室、人事处、政工处、重点工程办公室、综合处、设计处、市政公用园林处、房产住宅处、乡村建设处、科教处、施工技术处(设在省建筑总公司)、物资处、老干部处、纪检组等处室。还有管理机关生活服务公司、齐鲁公司(援外处)、省定额站、史志办公室、山东省建设机械总公司、山东省城乡建设勘察院、山东省城乡规划研究院、省翻译公司、城建学校、城建干校等二级单位。
1989年12月,为完善省城乡建委的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效率,按照省政府工作规则和省城乡建委机关岗位责任制,省政府进一步明确省城乡建委的任务和职能:省城乡建委是省政府主管基本建设、城乡建设、建筑业、房地产和测绘工作的综合部门,是全省建设事业的公共管理机构。其基本职能是:(1)参与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参与全省中长期和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的编制工作;组织、调度、检查、协调各部门、各地区基本建设计划及省定重点项目建设的实施。(2)负责检查监督全省国家重点建设的实施,组织协调解决重点建设中的有关问题。(3)负责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参与大中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负责大中型项目的扩初设计、总概算、开工报告的审批和竣工验收、检查。监督基本建设程序的监理工作和建委系统的审计工作。(4)负责全省城市(含县以上建制镇)规划工作,并监督检查规划的实施。参与区域规划和国家及省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会同省计委做好城市总体规划与国民经济的衔接协调工作。(5)负责全省城市(含县城)供水、煤气、供热的基本建设计划编制、计划任务书审查及初步设计审批工作。(6)负责全省地方城建资金、城市公用事业企业、城市节约用水、防汛、市政工程施工养护、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市容、风景区城市雕塑的管理和城建统计工作。(7)编制城市(含县以上建制镇)住宅建设规划、计划,研究制定住宅建设的方针政策;主管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会同省计委审批、管理综合开发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统计完成情况;负责城镇房地产和交易市场的管理及直管公房的产权、产籍、产业管理;指导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研究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办法,负责综合开发、房屋修缮公司的资质审查和房地产业科技情报网的管理。(8)负责指导乡村居民点、村庄集镇(包括县以下建制镇)规划的编制、实施以及建设管理。(9)管理全省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工程抗震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建筑工程概算、预算定额和市政、房产定额及取费标准。(10)负责城乡建筑施工企业的审查和技术资格管理工作,平衡调度建筑施工力量,监督工程质量、施工技术和安全生产。(11)管理全省测绘工作。(12)负责建设机械行业的规划、产品生产许可证初审、行业检查、创优评优、产品鉴定以及生产维修材料的平衡分配。(13)负责全省建设系统科学研究、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及管理、承担全省建筑工程高级技术职务评定工作和建设类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工作。(14)负责全省建筑、城市公用范围内的对外经援项目的承建工作,管理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出口和有关外事工作。(15)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市政公用企业、建筑机械企业、城建机械企业的升级工作。(16)加强行业思想政治工作,搞好职业道德教育和行业作风建设。(17)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山东省建设委员会
1996年6月6日,省委、省政府下发《关于山东省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明确将山东省城乡建设委员会改称山东省建设委员会;省建设委员会机关编制总数为152名,其中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8名(含工勤人员3名)。可配备主任1名,副主任5名;处级干部职数3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省建委是省政府综合管理全省建设事业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山东省建设工作的政策、法规,制定建设行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改革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2)组织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定额;组织制定地方标准、定额,征求计划、财政部门意见后,与技术监督部门联合发布地方标准(组织制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与计划等部门联合审定发布。(3)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和招标投标的行业管理,指导、监督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管理工程监督工作,负责建设市场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境外企业进鲁承包工程管理工作。(4)指导和管理全省城市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负责审查报批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各类开发区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报批历史文化名城及保护规划,检查和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参与编制国土规划和区域规划。(5)指导全省城市供水、燃气、热力、公共客运交通、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管理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主管全省风景名胜区的工作,综合管理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指导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城建监察和城市防洪排涝工作,管理城市建设档案工作。(6)负责房地产行业管理,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及房产登记发证、房地产合法经营、房屋商品化工作,规范房地产市场;指导和推进城镇住宅建设;负责国家和省安居工程的报批和组织实施工作,研究制定全省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及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7)指导全省村镇的规划、建设工作,推进村镇建设的发展。(8)综合管理全省城镇建设及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工作,负责城市民用建筑结合修建人防工程的管理工作。(9)负责基本建设实施阶段的综合管理工作,参与大型项目可行性研究等工程建设前期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编制年度重点工程项目计划,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10)负责建设行业科技工作,指导本系统教育培训工作。(11)管理全省建设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协调全省城市环境保护利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有关工作。(12)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根据上述职责,省建委机关设办公室、人事处、计划财务处、政策法规处、基本建设处、省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城市规划处、城市建设处、房地产业处、勘察设计处、村镇建设处、科技教育处、外事外经处、离退休干部处、省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15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此外,山东省建设委员会机关服务中心为差额预算管理的处级事业单位,编制29名,可配备主任1名,副主任2名。
省建委管理的单位和部门有:(1)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副厅级),负责全省建筑业(含装饰装修业)的行业管理。机关编制总额为60名,设6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2)山东省测绘局(副厅级),主管全省测绘工作。行政编制36名,设5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3)直属事业单位10个,其中有行政管理职能的3个(省招标办、省定额站、省建委职业资格注册中心),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3个(省勘察院、省建设发展研究院、省建委习习居接待处)。(4)直属企业单位13个,其中全民所有制大型一类企业1个,二类企业3个。纪检、监察、行业工会的机构和编制由所派机关按规定配备。
《通知》还明确:(1)关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地下水资源的管理。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省建委负责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节约用水工作;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地下水资源费,由城建部门征收的仍由水利部门委托城建部门征收。(2)关于国家和省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与概算的审批以及对国家和省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分工,总的是省计委管前期,省建委管后期。初步设计由省建委负责,省计委参与;概算方案由省计委牵头组织并会同省建委审批。(3)关于城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人防工程的管理。城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在人防部门指导下由建设部门负责;人防部门参与结建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并负责易地建设费的收取、管理、使用工作。(4)关于装饰装修行业的管理。省建委负责全省建筑装饰业的管理,建筑装饰工程止于墙壁六个方面的处理,室内六面涉及装饰工程的定额和标准亦由建设部门管理,有关具体工作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承担;省二轻总会负责室内装饰业的管理,室内装饰业侧重于室内装饰用品的成套供应、环境涉及、空间处理(其中包括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与施工)以及室内用品的陈设布置。
(三)山东省建设厅
2000年8月11日,省委、省政府下发《关于山东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明确将省建设委员会改为省建设厅;省建设厅机关行政编制为89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10名。可配备厅长1名,副厅长4名,处级领导职数3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总规划师1名,总工程师1名,总经济师1名。省建设厅是主管全省建设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省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进行行业管理。(2)指导全省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负责省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查;承担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优秀建筑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3)组织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定额;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标准定额,其中地方标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编号发布;组织制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拟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标准并监督执行。(4)指导全省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人、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及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拟定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法规、规章(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国外、省外企业进鲁承包工程管理工作。(5)指导全省城市和村镇建设;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公共客运、园林、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绿化工作;负责全省重点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城市市容环境治理和城建监察;管理城市建设档案。(6)指导全省住宅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住宅和房地产业行业管理;指导规范房地产市场;负责国家和省安居工程的报批和组织实施工作。(7)负责制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8)负责建设行业的科技工作,制定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技术创新工作。(9)管理全省建设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指导全省城市建设利用外资工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10)负责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管理工作。(11)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省建设厅机关设办公室、综合财务处、政策法规处、科技教育处、工程建设处、勘察设计处、城市规划处、城市建设处、住宅与房地产业处、村镇建设处、外事外经处、人事处、离退休干部处13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
《通知》还明确:(1)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问题。省建设厅负责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指导监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对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2)关于重点工程建设管理问题。省计委负责规划重大项目的布局,安排政府贷款建设项目和全省重大建设项目,对政府出资的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以及投资概算控制进行监督检查。省建设厅负责审批重大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配合省计委做好对政府出资的重大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查工作,待国家出台稽查特派员办法后再相应调整职责分工。省建设厅不再保留省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3)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问题。暂维持现状,即对政府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省计委管前期,省建设厅管后期;初步设计工作由省建设厅负责,省计委参与,概算方案由省计委牵头组织审查并会同省建设厅审批。待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方案和重大项目稽查特派员办法出台后再作相应调整。(4)关于城市防洪和城市地下水资源与水资源费征收的管理问题。省水利厅负责全省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统一管理全省水资源,指导全省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省建设厅负责指导城市节水供水工作。(5)关于城市出租车管理问题。省建设厅、省交通厅均不承担城市出租车具体管理职能,各城市的出租车管理由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主管部门,在一个城市不能多头管理。(6)关于城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问题。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会同省建设厅负责城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管理工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结建防空地下室的规划布局和易地建设费的收取管理,参与设计审查和质量监督工作;省建设厅负责结建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施工许可和质量监督工作。
二、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2000年,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山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明确在省建设厅内设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全省建筑业(含装饰装修)行业管理。机关行政编制29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6名。可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2名,处级领导职数1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建筑业法律、法规,拟定全省建筑业政策、法规并监督实施;拟定全省建筑业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2)指导规范全省建筑市场,拟定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市场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管理监督建筑市场准人、清出工作;依法查处建筑市场中的违法行为。(3)负责全省建筑施工安装、装饰装修、建筑制品等企业的资格审定;负责项目经理的资格认定;组织出国、出省承包工程和建筑劳务合作;管理进鲁建筑施工队伍。(4)负责全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拟定全省建筑工程质量目标和实施办法,负责全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指导和组织工程质量等级核定;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和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受理工程质量问题投诉。(5)负责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负责建筑企业安全资格认证;参与重大施工安全事故处理。(6)指导全省建筑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直属事业单位改革,使其逐步走向社会,进人市场。(7)拟定建筑业技术装备规划,推进建筑业的技术进步,组织行业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组织指导建筑行业职工技能培训。(8)负责建筑业的统计工作;承办省建设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2000年10月,为加强对全省装饰装修行业的统一管理,经省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研究确定,将原省第二轻工总会承担的室内装饰行业管理职能及相关编制和人员划归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设立装饰装修管理处,机关编制由29名调整为35名,处级领导职数由12名调整为15名。截至2005年,机关编制37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