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
山东建设系统的行政许可在《行政许可法》实施前,缺乏统一标准和程序。2003年8月23日,《行政许可法》颁布后,省建设厅根据省政府的部署,对有关城乡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进行清理,对5件地方性法规、2件政府规章提出15条修改建议。
2003年,国务院、建设部和省政府召开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会议后,省建设厅党组立即责成有关处提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会议的工作方案,认真传达会议精神,对贯彻落实工作提出明确要求,进行具体安排。省建设厅成立行政许可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厅长任组长,分管厅长任副组长,政策法规处等10个处室和厅属5个具有行政许可职能单位的负责人为成员,政策法规处牵头负责有关事项的联系、协调及日常的事务工作。同时,建设厅机关统一购买《行政许可法》单行本、《行政许可法释义》,人手一册,采取集中辅导、处室讨论和自己学习相结合的方式,机关上下形成了学习《行政许可法》的浓厚氛围。
2003年5月,在全省建设系统法制工作会议上,省建设厅采用以会代训的形式,邀请建设部政策法规司领导到会辅导和现场答疑,收到良好效果。
6月16日,省建设厅制定并下发《关于进一步推动全省建设系统政府工作提速的通知》,针对全省提速工作检查情况,要求全省各级建设部门进一步精简审批事项,规范审批行为,搞好行政服务大厅建设,治理乱收费,规范中介组织管理,整顿多头执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10月1日,省建设厅机关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正式运行,建立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健全制度,明确任务,规范程序,根据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20项许可、备案事项进入大厅办理,并编印《行政许可手册》和单项《行政许可指南》作为审批中心公示有关许可事项的载体,为申请人办事提供方便。
11月起,按照上级关于开展行政许可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省建设厅在短时间内完成行政许可规定、收费和实施主体的清理工作,共审查法规文件100余件。其中,清理行政许可规定19件,行政许可57项,涉及收费4项,占省直部门清理工作量的1/7,57项行政许可事项中保留49项,取消、修改8项。省建设厅和省建管局被省政府公布为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按照《行政许可法》要求进行修改,并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其他建设行政许可事项涉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继续配合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大,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进行修改或废止。
11月19日,省建设厅制定印发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意见,结合全省建设系统的实际,对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进行全面部署,要求各地在认真学习的基础上,要对具有实施行政许可职能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考试,考试成绩与行政执法资格和实施行政许可资格挂钩,凡考试不合格的,进行补考,再不合格的,暂停其行政执法资格和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资格。建设厅把学习培训的重点放在对领导人员的培训上。
12月27日,省建设厅在济南举办《行政许可法》培训班,邀请参加起草《行政许可法》的中国政法大学政法学院院长马怀德授课,在济南的省建设厅领导、机关处室全体人员及全省建设系统300余名领导干部、行政审批大厅的负责人参加学习培训。
当年,为使《行政许可法》顺利实施,根据建设部文件,省建设厅借鉴外省、市的经验,先后制定并印发《山东省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山东省建设系统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山东省建设厅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统一送达规定》《山东省建设厅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促进了全系统行政许可行为的进一步规范。
2004年6月,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省建设厅研究制发了“山东省建设系统行政许可格式文书”。“格式文书”基本覆盖了建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相关工作的各个环节,充分体现了《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对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减少程序失误起到了重要作用。“格式文书”共32种,即行政许可申请书(个人用)、行政许可申请书(单位用)、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不需取得行政许可告知书、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行政许可申请人权利告知书、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权利告知书、延长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期限告知书、行政许可听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期限告知书、行政许可听证公告、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行政许可听证笔录、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停止建造(安装、使用)立即改正通知书、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决定书、不予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决定书、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笔录、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行政许可违法行为抄告通知书、行政许可审批表、延长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期限审批表、行政许可责令改正决定书、行政许可登记表、笔录附页。
2004年,省建设厅投资140余万元,研发“山东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信息系统”。该系统依托省建设厅门户网站开设“行政审批”专区,开辟审批项目、办事指南、配套制度、网上咨询、模版下载、网上申报、网上公示、监督投诉、动态信息等栏目。企业和个人可以在网站系统上进行审批项目的了解,法律法规的查阅,了解省建设厅办事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工作流程及工作情况,可在网上进行咨询,也可通过系统配套建设的电话语音查询。可以下载申报模板,进行行政审批项目网上申报。审批服务中心初步校核申报表后,通过用户邮件反馈情况,提示用户进行修改。项目申报后,可以在网站系统上随时查询申报项目审批的进展情况、审批结果的公示情况,可以通过网站系统进行投诉,并可了解投诉处理结果等。全省建设系统行政审批管理和运行,实现了“电子化申报、网上处理、网上公开公示、领导动态监管”的模式。
至2005年底,省建设厅共受理行政许可申请1463件,经审查后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417份,准予许可1254件,不予许可209件。1463件行政许可申请中,有1398件在法定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办结率96%;其余4%经批准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
2004—2005年山东省建设厅行政许可事项统计表
表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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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 法律法规依据 │ 2005年年底前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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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书 │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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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建筑类施工资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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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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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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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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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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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资质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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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超限高层新建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 有效 ┃
┃ │ │可的决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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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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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城市规划编制资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 有效 ┃
┃ │ │可的决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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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 │ 《城市绿化条例》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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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燃气经营许可 │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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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新型复合气体燃料作为民用燃料经营、使用 │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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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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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 │ 《物业管理条例》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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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 有效 ┃
┃ │ │可的决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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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执法
1996年3月,《行政处罚法》颁布后,省城乡建委根据建设部和省政府关于“明确执法主体、规范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统一培训、统一证件、统一执法文书”的要求,制定建设行政执法委托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当场处罚决定书、建设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呈批表、建设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首页)、建设行政处罚案件现场勘验笔录、证据保存登记表、建设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建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建设行政处罚听证笔录(首页)、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建设行政处罚强制执行通知书、建设行政处罚调查(听证)笔录(副页)、建设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15种建设行政执法文书,并于1997年6月15日开始在全省建设系统启用。
1997年7—8月,省建委举办5次《行政处罚法》培训班,1200余人次参加培训。同时,制定《山东省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执法主体与管辖、一般程序、听证程序、送达与执行等进一步细化。9月,省政府发布《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处罚主体(组织)的决定》,省建委被公布为省级行政处罚主体。
1997年7月,为规范建设行政执法行为、执法程序,省建委印制建设行政执法文书,在全省建设系统范围内统一使用。该套文书的使用,对依法行政、树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良好形象起到了积极作用。2001年初,省建设厅对该套文书进行修订,经修订的文书包括,建设行政执法委托书、建设行政执法当场处罚决定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建设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建设行政执法调查笔录(首页)、建设行政执法调查(听证)笔录(副页)、建设行政执法现场勘验笔录、建设行政执法证据保存登记表、建设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书、建设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建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公告、建设行政处罚案件听证笔录(首页)、建设行政处罚案审签表、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建设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建设法律文书送达回证、建设行政处罚案件结案登记表、证据保存返还决定书。
2001年2月27日,省建设厅修订印发《建设行政执法文书》,为使之更具可操作性,同时编发《建设行政执法文书适用说明》,方便了执法工作,规范了执法行为。
8月31日,省政府召开全省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省建设厅被评为“山东省依法行政先进单位(1996—2000年)”。
9月13—15日,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执法人员培训班在济南举办,180余名基层执法人员参加培训,系统学习行政执法、《行政处罚法》、建设行政执法文书使用规范等内容。
10月,省建设厅下发《关于〈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行政执法权委托的通知》,印发《泰山风景名胜区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规范并加强了对泰山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和保护。印发《关于推进全省建设系统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对加大建设执法力度,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提出要求。
2002年1月7日,省政府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省政府批准的有关部门“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能,经审核确认,对省级行政处罚主体重新公布,明确省建设厅为省级行政处罚主体。
2000—2005年,全省重点开展建筑市场、房地产经营、燃气安全、城市规划等方面的执法检查,检查范围广、力度大、组织严密、方法灵活、注重实效,不走过场。其中,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共检查投资50万元以上项目约4.6万个,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1200份,罚款入库资金4300万元,查处万元以上案件343件,处理违法违纪人员154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360万元,有效地遏制了工程领域腐败问题的发生。2001年,为搞好房地产市场执法检查,省建设厅组织150个县(市、区)开发办人员进行为期5天的培训,并对2013家开发企业、2102个开发项目进行普查,先后对281家违规企业分别给予注销资质、降级、限期整改及罚款等处罚,房地产市场秩序明显改善。在燃气安全执法大检查中,省检查组不与当地打招呼,自行安排食宿,对发现的隐患现场录像或拍照,对重大隐患通报全省,限期整改,并组织“回头看”,切实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行政执法监督
为保障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监督建设行政执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省建设厅印发《山东省建设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办法》的主要内容为内部监督、层级监督和奖励与处分。
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部门内部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实施建设行政执法的监督活动。监督的主要内容: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执法是否持有有效的执法证件;受委托组织是否在委托范围和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案件是否依法受理;案件的办理人员是否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案件的办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案件档案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其他应当监督的执法活动。
行政执法层级监督是指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执法人员的建设行政执法进行的监督活动。监督的主要内容: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建设行政案件是否依法查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建设行政复议案件是否依法受理和审理;建设行政赔偿是否依法处理;其他需要进行监督的事项。
奖励与处分是要求建设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或者奖励;对工作失职的,给予行政处分。
2000年5月24—27日,全国建设系统政策法规工作座谈会在威海市召开,全国17个省、市的建设厅法规处处长就行政复议和整顿建筑市场秩序工作交流了经验。
同年7月10—16日,省行政执法骨干培训班在长岛培训中心举办,聘请专家系统讲授《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执法技术、建设行政执法文书使用规范等内容,解答行政执法中遇到的疑难问题,400余人参加培训,提高了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素质。
2002年3月16日,省建设厅设置厅机关公务员行政效能监督投诉电话0531—7916916,制定了投诉电话接听处理办法。全年受理电话投诉8起,都按规定程序办结,投诉人均表示满意。
10月31日,省建设厅印发省建设厅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建立起提高行政效能的各项制度,明确了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范围及投诉处理程序。
四、行政执法责任制
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主要内容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业务行政主管部门分解执法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与执法人员,明确执法责任。明确执法主体与受委托执法单位,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执法主体与受委托执法单位签订委托书,明确委托权限、范围及时间。行政执法主体与所属科室、执法单位签订执法责任书。严格对执法人员进行公共法律知识和建设专业法律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全面推行行政许可与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强化对其全过程的监督。建立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执法检查制度。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制度,奖优惩劣。建立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
1998年,省建委在山东省省直部门中率先开始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研究制定《山东省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了指导思想、责任制工作内容、组织领导、行政执法奖惩、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加强全省建设系统行政执法工作。同时,把省政府以上出台的118件法律、法规和规章,划分成综合执法、基本建设、建筑业、招标投标、勘察设计、城市规划、城市建设与市政公用事业、房地产业、村镇建设九大类,将其主要执法责任分解到省建委机关有关处室和委属有关单位,下发各地参照执行。2000年后,全省建设系统的管理体制发生了很大变化,各市建设系统法制机构人员也发生了较大变动,许多新人对工作不够了解;国家和省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许多法规条款作了调整;国家和山东省颁发了不少新的法规、规章及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方面的规定。鉴于上述情况,省建设厅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执法责任制》作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2001年,印发《山东省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配套制定了《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和《层级考核表》。
2003年6月13日,结合1998年以来建设法规出台及审批制度改革情况,省建设厅对《山东省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进行修改、完善并重新印发,对128件建设法律、法规、规章中的215项执法责任进行分解,落实到具体执法岗位,同时出台《山东省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建立执法责任制内部考核、层级考核制度,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
同年7月31日,省建设厅在调研各市落实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的基础上,向建设部推荐了青岛市建委等7个单位为建设部执法责任制重点联系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