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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建设行业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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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方性法规
1990年6月27日,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办法》共%章40条,对拆迁主管部门、拆迁管理工作、拆迁补偿、拆迁安置和法律责任等作出具体规定,以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年8月1日,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办法》共6章56条,主要对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发挥了重要作用。
1992年5月10日,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城市房产纠纷仲裁条例》。《条例》共6章42条,对申请人、仲裁机构、管辖权、仲裁受理、审理及裁决程序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为及时、正确处理城市房产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城市房产管理秩序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1997年10月15日,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废止该《条例》。
1994年1月17日,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条例》共6章37条,主要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培育和完善建设市场机制,促进建设水平的提高,保护招标投标者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2002年7月27日,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山东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进行修改,同意修改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保证了其与《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相一致。
同年6月14日,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条例》共7章46条,主要对房地产转让管理、租赁管理、抵押管理、交易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为加强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促进房地产流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
1995年10月12日,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条例》共7章62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开发项目的确立与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房地产经营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为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保障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
同年12月14日,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办法》共24条,主要对规划条件、出让方案、转让条件、出让转让程序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为加强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提供了重要法制保障。
1996年10月14日,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条例》共$章58条,主要对建设资质管理、工程发包与承包管理、合同与造价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
同年12月14日,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条例》共7章58条,主要对城市建设规划与实施、管理与维护、监督与检查、维护建设资金、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增强和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环境质量,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法制保障。
1997年12月13日,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条例》共6章47条,主要从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建设、管理的角度作出具体规定,在法律责任部分,加大了处罚力度,赋予主管部门强制拆除违法续建部分的权利,为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发挥了重要作用。
1999年4月3日,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条例》共7章55条,主要对资质管理、发包与承包、文件的编审与审批、质量与标准管理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为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管理,规范勘察设计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
2000年4月14日,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0年6月27日,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山东省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新《条例》进一步完善了拆迁立项条件,将安置补偿方式修改为货币补偿,对被拆迁的房屋引入市场机制进行评估,同时对非住宅房屋的认定明确了标准。
同年10月26日,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条例》共6章42条,主要对保护原则和措施、规划建设、景区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明确山东省建设厅为泰山一、二级景区的执法主体。
2001年12月7日,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条例》共8章50条,主要对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建设、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为加强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风景名胜区资源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
2003年9月26日,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条例》共8章57条,主要对燃气的规划与工程建设、经营管理、使用管理、设施与器具管理、监督检查与事故处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为加强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
2004年5月27日、7月30日、11月25日,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第九次、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对《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进行修订,主要是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条件,使之具有可操作性。
2005年3月31日,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条例》共7章53条,主要对商品房销售条件、销售方式、买卖合同、交付使用、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为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买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
二、政府规章
1994年10月13日,省政府颁布《山东省城市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1994年12月1日生效。《办法》共21条,主要对临时建设、临时用地的性质、审批程序、使用期限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为进一步细化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加强对临时建设、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提供了重要法制保障。
1995年5月2日,省政府颁布《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1995年6月1日生效。《办法》共40条,是对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具体细化,进一步明确了处罚标准,更符合山东的实际情况,也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提供了重要法制保障。
同年10月11日,省政府颁布《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1996年1月1日生效。《办法》共5章43条,主要对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监理业务的实施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为提高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水平,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提供了重要法制保障。
1996年4月1日,省政府发布《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1996年6月1日生效。《办法》共7章47条,是对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细化。
同年8月1日,省政府颁布《山东省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立即生效。《办法》共23条,主要对开发区选址、规划编制、规划实施等作出具体规定,为加强开发区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供了重要法制保障。
1997年10月22日,省政府发布《山东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日生效。《办法》共7章38条,主要对业主大会、物业管理移交、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维护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为加强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改善居住环境,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法制保障。
1999年7月2日,省政府发布《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立即生效。该《办法》共36条,主要对城市绿化规划编制、实施、审批程序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提供了重要法制保障。
2002年1月7日,省政府发布《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立即生效。《规定》共7章49条,主要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为建筑安全生产提供了法律保障,使各方建筑活动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得到了有效的规范,促进了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为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作出了贡献。为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根据省行政许可清理办公室的审查意见,依照上位法相关规定,省建设厅提请省政府修订《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4年7月15日,省政府对《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进行修订,主要是完善许可条件,并以第172号令公布了修改决定。
同年10月8日,省政府发布《山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2003年1月1日生效。《办法》共27条,主要对城市详细性规划的编制、审批、调整程序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为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保证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促进城市健康有序的发展提供了重要法制保障。
2005年9月6日,省政府发布《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5年11月1日生效。该《规定》共30条,主要对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措施、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节能责任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为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建设节约型社会提供了重要法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