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是通过在项目法人与承包商之间引人中介服务第三方,在项目法人与承包商、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监理单位与承包商之间形成以合同为纽带,以提高工程质量和建设水平为目的,相互制约、相互协作、相互促进的新型建设项目管理运行体制。
一、监理制度推行
1988年12月,省城乡建委下发《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开展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开展建设监理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要求各市(地)积极创造条件,选择有条件的单位和工程项目开展工程监理,并确定首先在济南、青岛、烟台三个市和交通行业开始试点,标志着山东省建立工程监理制度的工作开始起步。1991年7月,省城乡建委印发《山东省建设监理暂行规定》,要求各市(地)不断扩大建设工程监理试点范围。1992年4月,省城乡建委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市(地)都要成立1~2个监理公司,认真抓好2~3个项目试点,全省建设监理制度推行工作步伐明显加快。1995年10月、1996年3月,省城乡建委先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五类工程项目(大中型工业、交通、水利、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民用建筑等工程项目,国家、省和市重点工程项目,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项目,使用国外贷款、赠款的工程项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1996年,省建委在淄博市召开全省第三次建设监理工作会议,提出全面推行建设监理的工作目标,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在全省得以全面推开。1999年6月,省建委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立起较完备的工程监理法规体系。
二、监理制度发展
建设监理制度最初构想是对工程建设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咨询服务。建设部1988年印发的《关于开展建设监理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工程监理是“受建设单位委托,从事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招标投标、组织与审查勘察设计、监督施工等服务活动”。1991年省城乡建委印发的《山东省建设监理暂行规定》对设计、施工和保修阶段的监理内容作出详细界定,基本涵盖了工程建设全过程。
在监理制度的具体实施中,工程监理主要在施工阶段得到了全面推行。建设部1995年颁布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把监理主要内容界定为“三控、两管、一协调”,即: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1998年颁布实施的《建筑法》规定,监理“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以法律的形式把工程监理定位在施工阶段。2004年颁布实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建设监理的取费,在试点阶段,由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根据监理深度协商确定,可以按照服务人员工资加管理费计算,可以按照监理工程预算造价的一定比例提取,也可以费用包干。1992年,国家物价局和建设部印发《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确定了按监理工程概(预)算的百分比计收或按照参与监理工作年度平均人数计算等取费标准。至2005年,工程监理取费标准没有发生变化。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物价指数的上涨,监理取费偏低导致监理行业无法吸引高技术管理人才,直接影响并制约了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工程建设管理的专业化、社会化要求越来越高,除施工阶段的监理外,项目决策、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等阶段都引人了相应的咨询服务,有些监理单位也同时取得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资质,工程监理制度面临向全程监理这一最初构想回归的发展机遇。2003年建设部印发《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2004年建设部出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鼓励监理企业不断拓展业务范围,逐步开展面向工程建设全过程、全方位的咨询服务。规模较大、具备多项资质的监理企业逐步向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发展,中小型监理企业仍然定位于施工阶段的质量安全监理,事务所资质的小型监理单位发挥小而专、小而精、小而活的特点向个人执业制度探索。至2005年底,全省已有40余家监理企业更名为项目管理公司,有72家监理企业开展了项目管理业务。
第一节 监理制度实施
推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是通过在项目法人与承包商之间引人中介服务第三方,在项目法人与承包商、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监理单位与承包商之间形成以合同为纽带,以提高工程质量和建设水平为目的,相互制约、相互协作、相互促进的新型建设项目管理运行体制。
一、监理制度推行
1988年12月,省城乡建委下发《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开展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开展建设监理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要求各市(地)积极创造条件,选择有条件的单位和工程项目开展工程监理,并确定首先在济南、青岛、烟台三个市和交通行业开始试点,标志着山东省建立工程监理制度的工作开始起步。1991年7月,省城乡建委印发《山东省建设监理暂行规定》,要求各市(地)不断扩大建设工程监理试点范围。1992年4月,省城乡建委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市(地)都要成立1~2个监理公司,认真抓好2~3个项目试点,全省建设监理制度推行工作步伐明显加快。1995年10月、1996年3月,省城乡建委先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五类工程项目(大中型工业、交通、水利、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民用建筑等工程项目,国家、省和市重点工程项目,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项目,使用国外贷款、赠款的工程项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1996年,省建委在淄博市召开全省第三次建设监理工作会议,提出全面推行建设监理的工作目标,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在全省得以全面推开。1999年6月,省建委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立起较完备的工程监理法规体系。
二、监理制度发展
建设监理制度最初构想是对工程建设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咨询服务。建设部1988年印发的《关于开展建设监理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工程监理是“受建设单位委托,从事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招标投标、组织与审查勘察设计、监督施工等服务活动”。1991年省城乡建委印发的《山东省建设监理暂行规定》对设计、施工和保修阶段的监理内容作出详细界定,基本涵盖了工程建设全过程。
在监理制度的具体实施中,工程监理主要在施工阶段得到了全面推行。建设部1995年颁布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把监理主要内容界定为“三控、两管、一协调”,即: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1998年颁布实施的《建筑法》规定,监理“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以法律的形式把工程监理定位在施工阶段。2004年颁布实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建设监理的取费,在试点阶段,由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根据监理深度协商确定,可以按照服务人员工资加管理费计算,可以按照监理工程预算造价的一定比例提取,也可以费用包干。1992年,国家物价局和建设部印发《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确定了按监理工程概(预)算的百分比计收或按照参与监理工作年度平均人数计算等取费标准。至2005年,工程监理取费标准没有发生变化。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物价指数的上涨,监理取费偏低导致监理行业无法吸引高技术管理人才,直接影响并制约了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工程建设管理的专业化、社会化要求越来越高,除施工阶段的监理外,项目决策、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等阶段都引人了相应的咨询服务,有些监理单位也同时取得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资质,工程监理制度面临向全程监理这一最初构想回归的发展机遇。2003年建设部印发《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2004年建设部出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鼓励监理企业不断拓展业务范围,逐步开展面向工程建设全过程、全方位的咨询服务。规模较大、具备多项资质的监理企业逐步向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发展,中小型监理企业仍然定位于施工阶段的质量安全监理,事务所资质的小型监理单位发挥小而专、小而精、小而活的特点向个人执业制度探索。至2005年底,全省已有40余家监理企业更名为项目管理公司,有72家监理企业开展了项目管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