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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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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1998年,山东省开始在建筑施工领域推行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2003年,建设部印发《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至2005年,全省17个设区市均以不同方式适时开展了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投保
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通常以工程项目为参保单位,也有以施工企业为参保单位。在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凡在工程项目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依约给付保险金。
以工程项目为参保单位的,保费交付主要有按照工程项目面积和造价两种方式,按照工程面积费率在1元/㎡~1.5元/㎡,按照工程造价费率在0.1%~0.25%。威海市以施工企业为参保单位交付保费,规定每年保费金额一级企业5万元、二级企业3万元、三级企业2万元,交付标准主要考虑不同级别企业承包工程量不同。
为推行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济南市将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情况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否定条件,青岛市将其作为各级安全文明工地的评比的前提条件,有的作为企业施工资质年检和安全资格证书年检的重要内容,还有的作为评选建筑安全管理先进县(市、区)的主要条件之一。至2005年,工程投保率达到90%,1999一2005年,全省意外伤害保险投保额分别达到1106万元、1620万元、2169万元、2786万元、3619万元、4700万元、5800万元。
各市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采用了多种投保方式,以适应施工企业的要求。济南、日照市由建筑安全监督站牵头,同保险公司联合成立办公室,在办理工程安全报监手续时,由保险公司一并收取保险费;青岛市由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牵头,同保险公司就投保方式、保费、鉴定程序、理赔额度等进行协商,确定后适用所有建筑企业,由企业自由投保;淄博市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信誉良好、服务规范及综合实力较强的多家保险公司共同参与建筑企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由企业根据各公司的服务情况选择保险公司。在实行意外伤害保险过程中,为降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的成本,有的市实行动态投保差额费率制度,对未发生安全事故的企业,降低其投保费率或给予一定的奖励,对发生安全事故的企业,提高其投保费率。
二、理赔
各保险公司制定《服务承诺与理赔须知》,分发给建筑施工企业,使投保人知晓如何申请保险事故处理,索赔的程序与数额等。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与理赔的定级、定性,以使事故的处理公平、合理。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监督保险公司及时、足额的支付受害人或受益人理赔金,保护投保人的权益。随着保险业务的推广和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健全,理赔额度不断增长,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实施之初理赔额度较低,至2005年,大多数地区规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死亡,每人赔付额不少于10万元。同时,当企业投保后一定的时间里没有发生索赔事故,保险公司和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给予企业一定的奖励,激励加强安全管理,踊跃投保。据统计,1999一2005年,全省意外伤害保险理赔额分别达到167万元、292万元、355万元、549万元、669万元、722万元、79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