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90年代开始,全省各级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在建设主管部门的直接领导下,全面加大对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日常监督检查巡查力度,认真组织开展建筑安全生产达标和各类专项治理活动,不断加强对高处作业、施工用电和起重机械管理,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得到有效落实。
一、专项治理
1995年,建设部要求对高处坠落、坍塌、塔机倒塌、中毒及火灾等多发性事故开展专项治理,山东省积极响应。1996年4月,省城乡建委、省建管局转发建设部《关于开展施工多发性伤亡事故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针对高处坠落、坍塌、触电、中毒等事故高发、多发环节,进行专项治理,有效控制了伤亡事故特别是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
2001年,按照省政府关于开展起重机械安全使用专项整治活动的部署,省建设厅、省建管局连续发出三个紧急通知,部署专项治理工作,在全国率先建立起重机械设备淘汰报废制度,限期淘汰报废非标准井架式塔式起重机。当年底,中心城市井架式塔吊淘汰率达95%以上,县级城市也达70%以上,涉及起重机械设备事故由2000年占事故总数的60%,下降到不足30%。
2002年,全省继续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活动,重点是加强起重机械安全使用、预防坍塌、预防高处坠落等的专项治理。组织开展的防止施工坍塌和城市建成区私人建房等专项治理也取得明显成效,城乡接合部和各类经济开发区工程的安全报监比率有了明显提高。省建管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和高处作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与省技术监督局联合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建设部《关于开展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界定了两个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明确规定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建筑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管理,建设部门负责施工现场的安装、使用管理。组织开展建筑起重机械“百日安全集中整治”活动,全省共检查各类施工起重机械2万余台(次),各中心城市全部淘汰井架式塔机,县以下区域淘汰率也达到90%以上。
2003—2005年,全省相继开展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房屋拆除、施工坍塌、高处坠落、防触电五个专项治理活动,事故高发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取得明显成效,理顺了全省建筑起重机械监管体制,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提升了施工现场生产安全管控水平,强化了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在全国率先禁用淘汰了安全性能较差的井架式塔式起重机,起重机械、施工坊塌、高处坠落等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全省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大幅度下降,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由2003年的38起54人下降到2005年的28起35人,百亿元产值死亡率由2003年的3.77%下降到2005年的1.39%。
二、评价考核
2001年,省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针对重点行业、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加强安全管理,并实行安全生产管理一票否决制度。当年6月起,全省建设系统实行安全生产年度评价制度。省建设厅出台《山东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管理评价实施办法》,对评价对象、评价内容和评分标准、评价方法、评价结果的运用等作出明确要求,从安全管理机构的组织建设、责任制的建立与落实、主要工作措施、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活动、安全事故控制指标等方面提出32项考核指标,以量化赋分的方式对有安全生产行政职责的市级建设管理部门(单位)实行100分制考核。每年年初,以省建设厅的名义与各市建设主管部门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年终组织考核。各地按照省建设厅要求,与下级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对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在建设系统的一切评优获奖资格。2004年,省建设厅修订《山东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管理评价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对主管部门和企业的安全生产评价工作。
评价制度的实施,提高了全省各级建设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有效地保证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贯彻落实,使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力度得到空前加强。
三、事故统计报告
1997年2月6日,省建委、省建管局下发《关于做好建筑施工因工伤亡事故报告与统计工作的通知》,对事故的分类、统计的范围、报告的内容作出规定。2005年4月21日,省建管局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快报表单〉及填写说明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了事故报告程序。
1996—2005年,全省建筑事故主要集中在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施工树塌、起重伤害和触电五大类型。工业开发园区、旧村改造、城乡接合部和民营企业项目事故所占比例始终较高,分别占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51.23%、54.05%,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八成以上发生在这些区域。
1996—2005年山东省建筑安全事故情况统计表
表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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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份 │ 事故起数 │ 死亡人数 │ 百亿元建筑业产值死亡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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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6 │ │ 73 │ 1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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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7 │ │ 45 │ 6.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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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 │ 46 │ 48 │ 6.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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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 │ 31 │ 33 │ 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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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 │ 24 │ 39 │ 4.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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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 │ 49 │ 51 │ 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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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 │ 37 │ 42 │ 3.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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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 │ 38 │ 54 │ 3.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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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 │ 31 │ 44 │ 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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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 │ 28 │ 35 │ 1.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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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1 2005年各类型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所占比例示意图
四、责任追究
2001年4月《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颁布后,山东省对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追究进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一律按照“四不放过”(对责任不落实,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严格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原则处理。各级建设主管部门除积极配合安监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外,从企业资质、人员资格、投标限制等方面加大了对安全事故的查处力度。2002年,全省共查处事故责任单位35家,其中,吊销施工资质3家,降级1家,吊销和暂扣安全资格证书20家,停业4家,停止投标资格7家;对责任单位罚款74.2万元;吊销或降低项目经理资质5人;对45名责任人罚款共计16.74万元;行政处分22人。2004年,全省共处理责任单位20家,其中,施工单位17家、监理单位2家、建设单位1家;停止招标投标资格3家,清出建筑市场3家,处以罚款19家,累计罚款215.5万元。处理责任人27人,其中,吊销项目经理资质证书6人、降低资质1人、暂扣资质证书3人、责令撤换3人、4人被停止执业资格1?5年、处以罚款21人(累计罚款400万元)、行政处分18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人。2002—2005年,全省有96家企业、170余名个人因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10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罚款600余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