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2005年,针对不同时期建设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山东省先后对建筑市场开展了两次专项整顿,一次集中整顿。
一、专项整顿
1986年2月24日,省城乡建委、省建筑工程总公司下发《关于贯彻建设部〈关于认真整顿建筑市场的通知〉的通知》,在全省部署开展了第一次建筑市场专项整顿。整顿的主要内容是: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不持营业执照、不按资质等级承包项目,以及出卖公章和银行账号,非法转包等行为;跨省(市)、跨地区承包业务,不持本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介绍信、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不到工程所在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和行为;有条件实行招标投标的勘察设计和建设工程,没有按规定在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行为;封锁垄断建筑市场,内外勾结,利用行贿受贿等非法手段招揽或发包工程的行为;没有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施工程序,没有做好开工前准备,没有严格履行各项审批手续即开工的行为;民用和工业项目不接受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站的监督检查,不经检查验收即交付使用的行为;不严格执行省编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市政工程定额,房屋修缮定额和各类取费标准以及地方材料预算价格,高估冒算,随便乱要价行为。经过第一次专项整顿,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当时建筑市场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初步建立了正常的建筑市场管理制度。
1989年2月15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认真整顿建设市场秩序的通知》,在全省范围内部署开展第二次建筑市场专项整顿工作。整顿的重点是整“倒”治“贿”,主要内容是:查处党政机关、社团组织开办公司,利用权力和关系承揽设计施工任务的行为;查处党政干部在企业兼职,从中捞取好处,中饱私囊的行为;查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以及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行贿受贿、非法交易的行为;查处倒手转包、非法牟利的行为;查处无证设计、无照施工、越级承包工程任务或出卖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银行账号和图签的行为;查处偷工减料、粗制滥造、高估冒算、坑害国家和用户的行为。通过整顿,建筑市场规模得到合理控制,招标投标工作有了新的进展,各项规章制度建设明显加快,建设市场秩序有了一定好转。
二、集中整顿
2001年5月10日,经省政府同意,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召开全省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部署整顿规范工作,提出明确要求。5月24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明确集中整顿的重点是:查处规避招标和招标投标弄虚作假行为;查处工程建设中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查处违反法定建设程序问题;查处违反强制性标准,偷工减料、质量低劣问题;查处特大、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解决装饰装修市场、城乡接合部和各类开发区建筑市场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同时,提出6个方面的主要任务和25项主要工作措施。各市根据省政府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先后制定印发本地区的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全省集中整顿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全面展开。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此次集中整顿工作。省政府成立以副省长赵克志为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朱茂民、省建设厅厅长王军民、省监察厅副厅长高守勤为副组长,省建设厅、省监察厅、省计委等11个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建筑市场集中整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从相关部门和单位抽调13名业务骨干作为专职工作人员。全省17个市、139个县(市、区),均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建设、监察部门抽调精干人员实行集中办公,做到了组织机构、办公场所、工作人员、办公经费“四落实”。
2001年5月下旬开始,各级认真组织开展了调查摸底和自查自纠工作。省建设厅专门制定了调查摸底和自查自纠方案及相关报表,指导各市开展工作。各市按照部署,对辖区内的所有在建项目进行登记造册,通过查对建设项目计划立项台账、工程报建台账以及县(区)拉网式检查等方式,摸清了在建项目底数,逐一建立档案,并组织建筑市场各主体围绕招标投标、转包分包、建设程序执行、强制性标准执行、施工现场管理、合同签履约等环节认真进行了自查自纠。全省共有7986个单位工程项目进行了自查自纠,自查发现违法违规问题1865起。按照自查自纠问题依法从轻处理的原则,各级对1815起问题责令改正,对34起责令停业整顿,对234起违法问题予以罚款,总计罚款456.8万元。
为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参与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和完善省、市、县三级举报投诉网络,省、市、县(市、区)均在新闻媒体上公布举报电话,对投诉举报受理的范围和程序、处理原则和要求,以及管理部门和人员的主要职责等作出明确规定。受理工作坚持专人值班、领导阅批、认真督办和抽查回访四项制度,调查处理期限一般案件15天、复杂案件不超过2个月,重大案件和上级部门督办的案件由省领导小组直接派专员调查处理,并以省监察厅、省建设厅名义下达“执法建议书”,切实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首。
为保证整顿和规范工作效果,省领导小组确立了“全面推进、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的原则。省建设厅、省监察厅每年联合印发全省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工作意见,明确当年的工作任务及2~3项工作重点。2002年的工作意见要求各级以严格法定建设程序、整治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查处违反强制性标准问题、完善招标投标机制、建立市场信用体系为重点,全面加强建筑市场的整顿规范工作。2003年的工作意见特别提出各市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工作要区别不同情况实施分类指导。2004年明确以规范市场交易行为、清理防范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为重点,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的有效监管机制和运行机制。2005年明确以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加大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督查为重点,进一步推进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
省和各市每年都组织开展建筑市场综合执法检查和不同内容的专项整治,检查覆盖面广,组织科学,严格细致,实效性强。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各级依法严格实施处罚并公开曝光。2001年,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分别于7月、9月连续两次由厅级领导带队组织督查和建筑市场综合检查,在听取当地汇报基础上,采取查阅工作档案、走访基层单位、与落标企业和投诉人个别谈话、随机抽查工程项目等方式,通过明察暗访,比较全面地掌握了全省工作的基本情况。两次督查共随机抽查工程项目294个,发现违法违规问题582项,下达整改通知书313份,责令停工整顿单位工程201个,责令停业整顿企业37家,吊销资质证书企业8家,强制拆除违章工程11个,对823家违法违规单位(个人)予以罚款1241.98万元,其中对122项违法违规和违反强制性技术标准的行为,依据法律法规下达执法建议书,全部进行严肃处理,对65家责任单位共计罚款723.75万元,对30名责任人共计罚款14.5万元。2001—2005年,全省各级共抽查工程项目42458个,发现违法违规项目5101个,下达整改通知书3979份,责令停工整顿单位工程1113个,处罚违法违规单位和个人3201个,罚款4098万元。
在加强对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整治的同时,各级高度重视长效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不断强化制度性监管措施。2001年起,全省开始全面清理带有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性质的政策规定,清理和废止违背市场竞争原则的文件、规定100多件,全部取消投标许可证、市场准入证、建设工业产品准用证等,逐步取消针对外地建设类企业的进鲁准入许可手续,在全省范围内实现了所有建设类企业自由流动、自主投标、平等竞争,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格局基本形成。2002年,省建设厅、省计委、省监察厅联合下发《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2〕21号文件进一步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通知》,对有形建筑市场的性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作出明确界定,对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明确要求。省建设厅重点依法加强招标投标书面报告、招标结果公示、合同备案、邀请招标批准、评标专家计算机管理、工程建设廉政责任书等六项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有效规范了市场主体的招标投标行为,招标投标活动得到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使市场竞争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市场交易秩序明显好转。为转变对工程建设主体的管理方式,减少对市场秩序的非法干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转变工作作风,加强自身行为规范,努力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2002年,省建设厅将审批事项由108项精简到14项,全省各级建设部门共精简审批事项720多项,并把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种类、条件、办理时限等在媒体上公布。为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规范行政行为,省建设厅制定了《山东省工程建设管理服务规范》,指导全省建设系统开展以建立“一站式”服务机制为主要内容的管理规范化活动。全省先后建立90个工程建设管理服务大厅,不仅为市场主体提供了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而且使工程建设的管理工作逐步实现了“透明、公开、便捷、高效”。
在集中整顿过程中,全省建设系统坚持“深化改革与加强法制并举”和“全面推进、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的原则,在省监察厅等有关部门的相互配合下,一手抓整顿查处,一手抓机制建设;一手抓市场主体,一手抓自身规范,认真深人地组织开展了摸底自查、受理投诉、检查督导、调度通报、处罚制约、建章立制等一系列工作,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至2005年,建筑市场法规体系基本完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法制意识显著增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基本形成,工程承发包活动不断规范,工程质量水平稳步提高,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平稳运行,依法行政工作全面推进,服务意识明显增强。
2001—2005年全省整顿规范建筑市场检查情况汇总表
表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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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份 │检查工程项目(个)│违法违规项目(个)│下达整改通知书(份) │ 停工整顿工程(个) │ 处罚违法违规单位及个人(个) │ 罚款(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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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 │ 9463 │ 2279 │ 313 │ 201 │ 868 │ 12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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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 │ 9562 │ 1084 │ 1457 │ 412 │ 830 │ 12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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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 │ 9306 │ 549 │ │ 173 │ 681 │ 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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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 │ 6340 │ 252 │ │ 136 │ 416 │ 6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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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 │ 7787 │ 937 │ 2209 │ 191 │ 40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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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42458 │ 5101 │ 3979 │ 1113 │ 3201 │ 40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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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表中空格为无统计数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