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经山东省编制委员会批准,在省城乡建委综合计划处加挂“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牌子,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实施行政监管职能。同年,全省有14个市(地)建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山东省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暂行规定〉〈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审查招标投标登记;提供招标投标信息;参与审定标底;做好评标定标;组建招标办公室,办理具体招标投标事宜。同时规定“大中型项目和省重点工程招标投标,由省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接管理与监督”。1991年10月,省编制委员会批准单设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为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省城乡建委所属处级事业单位。
《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招标投标监管职能作出调整,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审查招标投标单位资格,审查招标投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审定标底,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监督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履行。《实施细则》规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国家和省重点、大中型、限额以上技术改造等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由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管理;上述以外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由市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管理。至2000年底,全省共有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147个,在编管理工作人员773人。
2000—2005年,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山东省对招标投标行政监管体制进行改革,开始由省计委全面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对于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行,按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按照这一原则,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山东省建委(省建设厅)只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二、管理工作
1988年8月15日,省政府下发《关于发布〈山东省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暂行规定〉〈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暂行规定〉的通知》,对招标、投标和评标定标的程序、行政监督以及必须招标工程项目的规模标准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等作出规定,首次确立了完整的山东省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制度。
1989年9月12日,省城乡建委印发《山东省大中型项目和省定重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大中型项目和省定重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程序、监管等作出规定。1990年4月12日,省城乡建委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新开工项目登记管理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开标评标定标管理办法》。《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凡列人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新开工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到所在市(地)建委招标管理机构进行登记。未办理项目登记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得组织招标,各级建委不得安排施工队伍。《施工招标开标评标定标管理办法》对开标的程序、评标办法的确定、评标的原则、定标的方法、招标投标情况的备案等作出规定。
1993年11月,省城乡建委印发《山东省外商投资项目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及办事程序》,对外商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办事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议标管理办法》,对议标工程的范围、程序,以及议标工程标价的确定等作出规定。随着招标投标制度的确立,工程项目招标覆盖面迅速扩大。1984—1989年,全省实行招标投标发包的工程项目6800余个,占全省同期新建工程项目的1/3,招标工程从小型民用建筑逐步扩大到大中型工业和公共建筑。至1993年底,全省新建工程项目中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已达70%以上。
1994年1月17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山东省的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上升到法规层面,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等全部纳人招标投标范围。
1998年12月25日,省政府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评标和定标程序以及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招标投标活动场、评标组织的组建等作出规定。将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等纳人强制招标工程的范围。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建设单位,其招标工作应委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业务代理机构代理。评标组织由招标单位和招标单位邀请的有关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其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建设单位参加人员不得超过评标组织总人数的30%。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设定了处罚法则。
2000年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招标投标法》后,山东省招标投标法规建设工作也实现新突破,省建设厅相继出台《山东省实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细则》《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制度实施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
2005年5月27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实行,《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同时废止。至此,山东省以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为主体的招标投标制度基本形成。
在招标投标制度建立的同时,山东还建立起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通过对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认证,评标专家队伍不断充实,至2005年底,全省评标专家分库已达20个,分设10大类70余个专业,评标专家8000余人。
第一节 行政监管
1989年,经山东省编制委员会批准,在省城乡建委综合计划处加挂“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牌子,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实施行政监管职能。同年,全省有14个市(地)建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山东省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暂行规定〉〈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审查招标投标登记;提供招标投标信息;参与审定标底;做好评标定标;组建招标办公室,办理具体招标投标事宜。同时规定“大中型项目和省重点工程招标投标,由省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接管理与监督”。1991年10月,省编制委员会批准单设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为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省城乡建委所属处级事业单位。
《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招标投标监管职能作出调整,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审查招标投标单位资格,审查招标投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审定标底,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监督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履行。《实施细则》规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国家和省重点、大中型、限额以上技术改造等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由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管理;上述以外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由市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管理。至2000年底,全省共有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147个,在编管理工作人员773人。
2000—2005年,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山东省对招标投标行政监管体制进行改革,开始由省计委全面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对于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行,按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按照这一原则,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山东省建委(省建设厅)只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二、管理工作
1988年8月15日,省政府下发《关于发布〈山东省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暂行规定〉〈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暂行规定〉的通知》,对招标、投标和评标定标的程序、行政监督以及必须招标工程项目的规模标准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等作出规定,首次确立了完整的山东省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制度。
1989年9月12日,省城乡建委印发《山东省大中型项目和省定重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大中型项目和省定重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程序、监管等作出规定。1990年4月12日,省城乡建委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新开工项目登记管理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开标评标定标管理办法》。《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凡列人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新开工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到所在市(地)建委招标管理机构进行登记。未办理项目登记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得组织招标,各级建委不得安排施工队伍。《施工招标开标评标定标管理办法》对开标的程序、评标办法的确定、评标的原则、定标的方法、招标投标情况的备案等作出规定。
1993年11月,省城乡建委印发《山东省外商投资项目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及办事程序》,对外商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办事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议标管理办法》,对议标工程的范围、程序,以及议标工程标价的确定等作出规定。随着招标投标制度的确立,工程项目招标覆盖面迅速扩大。1984—1989年,全省实行招标投标发包的工程项目6800余个,占全省同期新建工程项目的1/3,招标工程从小型民用建筑逐步扩大到大中型工业和公共建筑。至1993年底,全省新建工程项目中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已达70%以上。
1994年1月17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山东省的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上升到法规层面,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等全部纳人招标投标范围。
1998年12月25日,省政府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评标和定标程序以及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招标投标活动场、评标组织的组建等作出规定。将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等纳人强制招标工程的范围。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建设单位,其招标工作应委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业务代理机构代理。评标组织由招标单位和招标单位邀请的有关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其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建设单位参加人员不得超过评标组织总人数的30%。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设定了处罚法则。
2000年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招标投标法》后,山东省招标投标法规建设工作也实现新突破,省建设厅相继出台《山东省实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细则》《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制度实施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
2005年5月27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实行,《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同时废止。至此,山东省以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为主体的招标投标制度基本形成。
在招标投标制度建立的同时,山东还建立起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通过对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认证,评标专家队伍不断充实,至2005年底,全省评标专家分库已达20个,分设10大类70余个专业,评标专家8000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