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山东地情档案

停运省级地情数据库的公开镜像与长期存档。 关于本站

第二节 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档案浏览器

20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山东省在工程建设中实行开工报告制度,90年代末,开工报告制度被施工许可制度代替。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末,实行竣工验收制度,21世纪初,竣工验收制度被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代替。
一、开工报告制度
1982年,省基本建设委员会下发《关于基本建设项目执行开工报告的通知》,要求在全省全面实行开工报告制度。
1990年,省城乡建委下发《关于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制度的通知》,要求所有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必须按审批权限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开工报告后方可开工建设。其中,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地方小型基建项目和技改项目由市(地)建委审批,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地方小型基建项目和技改项目经市(地)建委审查报省城乡建委审批,大中型基建项目和限额以上的技改项目,按国家计委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办理开工报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已列人年度投资计划、征地已完成且拆迁工作能够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建设资金已落实,已有施工图纸,建设场地已实现三通一平(水通、电通、路通和场地平整),建筑材料和设备能适应建设进度的需要,施工队伍已落实等。
1994年10月,省城乡建委出台《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要求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执行报建制度,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立项文件被批准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报建实行分级管理,大中型及技改限额以上的由省城乡建委负责管理,其他建设项目由市(地)建委负责管理。凡未报建的,不予办理招标投标、开工报告等手续。12月22日,省城乡建委召开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工作会议,研究贯彻《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对建立和落实报建制度提出具体要求,明确了操作程序和实施办法。
1995年3月,省城乡建委首次印制“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证”,对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统一了形式和方法,使报建工作更加趋于规范化。1998年,此项制度被施工许可制度所替代。
1996年,省建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简化工程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审批手续的规定》,把开工报告的审批权限修改为: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的技改项目,经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的技改项目,由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开工报告后,颁发“工程建设项目开工许可证”。
二、施工许可制度
1998年4月6日,省建委出台《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试行办法》,决定废止开工报告制度,实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规定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技改等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均应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000年11月23日,省建设厅印发《山东省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细则》,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对有关要求作了调整,对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条件、提交资料、审批程序、审批时限作出了明确规定。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范围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但以下三类工程除外: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不在建成区的农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工程。申领施工许可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投资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已经取得报建证;已经办理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场地已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已经依法确定施工企业并签订了施工合同;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并签订了监理委托合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至2005年,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在全省全面推行。
三、竣工验收制度
1986—1990年,按照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印发的《基本建设程序若干规定》的要求,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建设完成,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初验后,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报告。大型建设项目,由国家建委组织验收,其中特别重要的项目,由国家建委报国务院批准组织验收;中小型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竣工验收一般可分为两个阶段进行:单项验收阶段,一个单项工程或一个车间,已按设计要求,建完能满足生产要求或具备使用条件,即可由建设单位或生产单位组织验收后,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进行生产或使用;全部验收阶段,整个建设项目已符合竣工验收标准时,在以建设单位或生产单位为主,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初验的基础上,由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1991年2月25日,省城乡建委制定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规定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实施方案)规定的内容建成,工业项目经负荷运转和试生产能够生产出合格产品,非工业项目能够满足正常使用,都必须及时组织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竣工验收的程序为:(1)交工验收:建设项目(工程)建成后,由建设单位及时组织施工、设计等单位进行内部交验,待条件具备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向负责验收的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2)初步验收:规模较大、较复杂的建设项目(工程),由主管部门先组织初验。(3)竣工验收:主管部门组织初验后,提交验收委员会正式验收。规模较小、较简单的项目(工程),可以一次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的组织:大中型基本建设和限额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由国家计委组织验收,省城乡建委配合;小型基本建设和限额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由各市(地)城乡建委或省、市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竣工验收要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复杂程度,由城乡建委、计委、经委、银行、环保、劳动、卫生、统计、审计、公安、档案、工会等有关部门以及建设、施工、设计单位组成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并由验收委员会(小组)签发竣工验收证书。此项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的管理制度,于21世纪初被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所替代。
四、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2000年,省建设厅下发《山东省实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要求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经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该工程项目经理审核签字的工程竣工报告;对于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并提出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的质量检查报告;有国家和省规定的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有按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合格文件及进场试验报告;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已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居住建筑及其附属设施达到节能标准,并出具建筑节能部门颁发的节能建筑认定证书;有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环保、气象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还应附有下列文件$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勘察、设计单位提交的质量检查报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认可文件,建筑节能管理部门出具的节能建筑认定证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环保、气象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附有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材料;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意见书”,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向备案机关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资料: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前不能投入使用。至2005年,山东省一直执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