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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管理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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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中期,伴随着全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山东省开始对工程建设管理体制进行一系列改革。至2005年,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四项基本制度基本确定。
一、项目法人责任制
1996年4月,山东省推行建设工程项目法人责任制。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此后,为切实贯彻落实建设工程项目法人责任制,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台一系列配套办法,详细规定项目法人在办理报建、招标、质量安全监督、委托监理、合同管理等方面的责任义务。至2005年,全省基本建立起较完善的建设工程项目法人责任制。
二、招标投标制
1984年5月23日,省政府批转省城乡建委、省建筑工程总公司《关于建筑业改革意见的报告》,提出建筑业的改革要以积极推行建设项目招标承包为核心来进行,以解决长期以来普遍存在的工期长、效率低、消耗高、浪费大、质量差,技术上不求进步的问题。同年11月26日,省政府下发《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首次提出“积极推行设计招投标制”,通过设计招投标,择优选择设计方案,改变建筑设计存在的呆板、单调、“千城一面”的状况。1994年1月17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要求把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等全部纳人招投标范围。至此,全省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上升到法规层面。1998年起,山东省把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都纳入了招投标范围。2005年5月27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实行。同时,废止了《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至此,山东省以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为主体的建设项目招投标制度基本形成。
三、建设监理制
1989年,山东省首先在济南、青岛、烟台三个城市和交通行业开始建设监理制度试点,在取得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稳步推进。1996年底,全省基本建立起覆盖全省的,在项目法人与承包商、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监理单位与承包商之间形成以合同为纽带,以提高工程质量和建设水平为目的,相互制约、相互协作、相互促进的新型建设项目管理运行体制。至2005年,全省全面推行建设监理制度。
四、合同管理制
1983年8月,山东省开始在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建筑安装施工中推行合同管理制度。1988年3月15日,省工商局、省城乡建委等下发《关于对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实行鉴证管理的通知》,要求勘察设计、施工、安装、装修、构配件生产等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必须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鉴证,由工商机关对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1994年9月20日,省城乡建委、省工商局、省建工局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规定发包方要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并向工地派甲方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承包方要做到合同管理的机构、人员、制度“三落实”,并达到“八化”要求,即:经济往来合同化、合同文本统一化、合同签订鉴证履行程序化、合同台账档案规范化、合同管理制度标准化、合同管理手段现代化、合同管理和生产管理一体化、合同纠纷处理法律化。至2005年,山东省建设领域基本建立起较完备的合同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