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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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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12月11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无委会、省财政厅《收取无线电管理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要求各市政府、各地行署、各县政府、各大企业、省政府各部门遵照执行。
1987年10月6日,济南市人民政府颁布《济南市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对无线电设备的销售、购置、设置使用、台站布局、审批权限、监督检查、缴费及奖惩都作出了具体规定。
1989年2月21日,省政府下发《关于发布〈山东省无线电固定台站和通信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对设计单位、工程设计、安装调试、工程争议、台站设置等作出规定。12月10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的通告,对研制、生产、销售、购买、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作出规定。
1991年2月13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各市(地)政府(行署)、各县(市)政府,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部门按照办法执行。办法中规定了省、市(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为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收费的合法机构,还规定了收费种类(注册登记费、频率占用费和设备检测费)、缴费争议处理等事项。
1997年9月3日,省政府令第84号公布《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处罚主体(组织)的决定》,山东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被确认具有省级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1998年2月5日,省无委会转发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无线电台注册登记费和频率占用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无线电台注册登记费和频率占用费,除国家无委会统一收取的外,省直部门及其直属单位、中央及外省(市、区)驻济单位设置的电台、省范围内跨两个(含)市(地)组网通信或服务的电台,由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负责收取。蜂窝式移动公众通信网手机的频率占用费和注册登记费由省邮电局和中国联通公司山东分公司分别向用户统一代收后,上缴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及其各市(地)管理处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无线电管理收费专用票据”,严格执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各级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9月3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无委会联合转发了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通知明确,无线电管理收费,除国家信息产业部统一收取的外,省直部门及其直属单位、中央及外省(市、区)驻济单位设置的电台、省范围内跨两个(含)市(地)以上组网通信或服务的电台,由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负责收取。蜂窝式公众通信网手机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由经营单位向用户统一代收缴。11月18日,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原收费管理司〈关于无线电设备检测服务试行标准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各市(地)管理处按照文件规定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的无线电监测机构接受委托对无线电设备实施检测时按原国家计委收费管理司规定的试行标准收费;各检测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凭《收费许可证》领购税务发票。
2000年8月21日,省财政厅、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收费征收使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各市财政局、无线电管理处遵照执行。凡在山东省境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及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该办法。无线电管理收费的征收范围和标准严格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无委会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的《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要求执行。
2001年11月24日,省政府发布《山东省省级行政审批事项改革方案(第二批)》,其中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的保留审批、审核备案事项如下:(1)审批事项1项: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和无线电频率指配。(2)审核事项1项: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3)备案事项4项:船舶、机车和航空器上设置制式无线电台(站);国家分配给有关驻鲁单位和省直部门的无线电频率和频段的规划布点;国家有关部门在省内指配电台呼号;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
2002年11月28日,省政府令第151号发布《山东省无线电管理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对山东省无线电管理(军事系统除外)进行了规范,明确了省及以下无线电管理的机构与职责,规定了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具备的条件和申报程序,规范频率、台站审批权限和程序;阐明了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应遵守的规定;要求加大监测的力度,明确管理机构与设台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图4-5 2003年2月14日,省政府在济南召开贯彻实施《山东省无线电管理办法》会议

2004年,根据省政府推进政务公开的要求,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认真清理了无线电管理行政许可项目。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确定了5项无线电管理行政许可项目,其中审批项目有台站设置、频率指配、呼号指配3项,核准项目有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口1项,备案项目有制式电台的强制备案1项;确定了非行政许可的审批项目有无线电管制、“三高”(高楼、高塔、高山)地点产权单位强制备案2项。按照省政府的统一要求,将行政许可项目、审批程序和无线电管理收费项目、标准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本着便民、高效的原则精简工作程序,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基本完成了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法律文书的制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