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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资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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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山东省的电信资费由省邮电管理局会同省物价管理部门监督管理。1996年10月,电信资费管理主体发生了变化,由原来的物价部门负责审批,调整为全国性的、跨省区的电信资费,由国家计委会同邮电部制定和调整;地区性的电信资费标准和实施细则,由省物价部门会同邮电部门制定并报备;电信运营企业对电信新业务有一年的试行定价权,一年后再由政府最终确定价格。
  2000年后,由省通信管理局会同省物价局等部门监督管理山东省的电信资费。同年9月开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简称《条例》)规定,基础电信业务资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增值电信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或政府指导价;市场竞争充分的电信业务,电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电信资费分类管理目录,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意见后制定并公布施行。政府指导价的电信业务资费标准幅度,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意见后,制定并公布施行。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标准幅度内,自主确定资费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2003年,省通信管理局推行政务公开,分类整理各电信企业的业务资费标准,对已经批准或备案的资费项目、标准及审批情况予以公布。同年,与省物价局共同出台电信业务收费项目的批复流程,理顺双方的协作关系。
  2004年,省通信管理局根据《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定(试行)》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资费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对擅自开展的优惠促销活动和未履行报批手续的电信资费进行认真排查,纠正资费违规行为。2005年,省通信管理局推行电信资费透明化管理,对已批复备案的资费抄送其他电信运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