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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气象标准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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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部门按照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开展气象标准化工作。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为全国气象标准化工作的归口管理机构,省气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标准化工作。
2001—2005年,省气象局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气象局发布的《Ⅱ型自动气象站》等57项国家标准和气象行业标准印发全省气象部门执行,并在全省气象行业推广应用。同时,通过举办各类业务培训、气象科普活动,开展气象标准的推行和宣传普及工作。
2003年,根据中国气象局部署,省气象局建立气象标准化工作联络员制度,初步形成气象行业标准化工作管理体系。2003年11月、2004年11月和2005年9月,省气象局先后派员参加中国气象局举办的全国气象标准化知识培训班学习。2005年1月,省气象局转发中国气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完善省和设区的市级气象标准化管理体系,明确标准化工作机构的管理职责和任务。
2005年12月,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由省气象局牵头成立山东省气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并制定《山东省气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该委员会由科研、教学、省直有关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以及其他行业气象机构的科技和管理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气象局主管标准化工作的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