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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法制宣传教育与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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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宣传教育是气象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山东省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利用多种形式开展气象法制宣传教育,着力增强气象干部职工的法治观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增强公民依法开展气象活动的自觉性,为气象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普法教育
1986—2005年,按照省委、省政府和中国气象局的部署,省气象局结合气象工作实际开展“一五”“二五”“三五”和“四五”相关法律法规普法教育。
“一五”普法教育(1986—1990年)的主要内容是普及宣传宪法、刑法、民法通则等10部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山东省各级气象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普法教育活动。全省气象部门干部职工主要采取在职学习的方式进行普及法律知识,各级领导干部通过参加当地党委、政府举办的短期法制培训班学习法律知识。广大干部职工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通过普法教育,进一步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增强遵守和自觉维护宪法的观念,正确认识和处理法律与政策、法律与改革的关系,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气象工作和气象活动,模范遵守和执行国家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
“二五”普法教育(1991—1995年)以宪法和基本法律为核心,以专业性法规和有关气象工作的法规、规章为重点,普法教育对象涵盖全省气象干部职工和省气象学校在校学生。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简称《气象条例》)发布施行,省气象局将该《气象条例》列入专业法规教育内容。“二五”普法期间,全省气象部门开展了《气象条例》知识竞赛;1995年,省气象局(含直属事业单位)460名在职职工参加山东省“二五”普法工作总结验收考试,参试率98.3%,及格率100%。
“三五”普法教育(1996—2000年)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气象条例》《气象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办法》等专业性法规为重点,开展普法教育。1997年1月,根据省保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三五”普法期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的通知》要求,制发《山东省气象局“三五”普法期间保密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建立健全保密组织机构和相关制度,开展保密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
“四五”普法教育(2001—2005年)重点开展《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东省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管理规定》《山东省气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教育。
县级及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还根据不同时期的普法重点和要求,结合不同岗位和对象,有针对性地确定学法内容,采取以案说法、观看录像、举办法制讲座、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调动干部职工学法用法的积极性。
二、气象法律法规宣传
1994年10月,省气象局举行宣传贯彻《气象条例》新闻发布会,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郭长才、副省长王建功,济南市人民政府以及31个省直部门的负责人、驻济新闻单位的记者共70余人出席。
1997年10月,省政府法制局与省气象局联合举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办法》发布实施新闻发布会。

图5-7 1997年10月22日,省政府举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办法》发布实施新闻发布会

1999年12月,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局、省气象局在济南召开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气象法》座谈会,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省、市新闻单位记者50余人参加座谈会。
2002年2月,省气象局召开宣传《山东省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管理规定》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

图5-8 2002年2月28日,省气象局召开《山东省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管理规定》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

2003年2月,省气象局在济南举行《山东省气象管理办法》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

图5-9 2003年2月25日,省气象局举行《山东省气象管理办法》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

2005年9月,省人大常委会在济南举行《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发布实施新闻发布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省直各有关部门、中央驻鲁有关单位、驻济新闻媒体等近50个部门和单位参加。
2003—2005年,中国气象局相继发布施放气球管理、探测环境保护、气象预报刊播、防雷减灾等6个部门规章。山东省各级气象部门利用每年的世界气象日、全国法制宣传日等,开辟专栏、制作宣传板、悬挂宣传标语和条幅、举办法律知识竞赛、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宣传有关气象法律制度。
三、依法维权与行政执法
1986—2005年,随着气象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完善,山东省气象部门依法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依法管理气象事务和气象活动的能力不断提高。
1994年10月10日,青岛市气象科技服务中心、青岛市气象台以青岛东岳时通电讯公司在经营中擅自发布青岛市每日天气预报为由,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要求被告青岛东岳时通电讯公司停止侵权。1995年4月4日,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青岛市气象科技服务中心、青岛市气象台经济损失36170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于1995年4月14日上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一审确认诉讼主体得当。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使用原告制作的天气预报产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称其行为是无偿地将属公益服务的天气预报传播给社会,是一种公益服务,没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的规定,对天气预报的发布应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各级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公开发布,青岛东岳时通电讯公司虽有权享有了解每日青岛市天气预报的权利,但不享有擅自播报青岛市每日天气预报,作为经营寻呼机的一种服务手段的权利。被告已侵犯了原告合法使用天气预报产品取得收益权利,对其侵权行为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得当,应予维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1月1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备受社会关注的全国首例天气预报侵权纠纷案画上了句号。
2004年3月7日,泰安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接到群众举报:济南一家无施工资质经销防雷产品的公司,在泰安市供电公司微机控制室进行防雷工程违法施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当即将举报内容发至泰安市气象局,并责成其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和查处。8日,泰安市气象局指派两名执法人员到市供电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按照气象行政执法程序,查阅有关材料和施工合同,并对其安装的避雷器件进行现场调查取证。经调查证实,市供电公司在微机终端共安装避雷器件近20个,济南某经销防雷产品公司属无资质施工。执法人员告知市供电公司,该防雷工程施工违反了《山东省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管理办法》和中国气象局颁布的《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济南某公司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按规定办理防雷工程施工资质的申报、审批手续。该公司立即停止了违法施工行为。
2005年7月18日,德州市气象局对本市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违反《气象法》《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山东省气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擅自在网站上转播气象预报信息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到该公司向其负责人出示执法证件,并进行调查询问、填写《调查询问笔录》,说明擅自转播气象预报信息属于违法行为,告知其违反的有关法律法规条款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该公司负责人表示立即改正,不再擅自传播气象预报信息。但几天后,执法人员发现该网站仍在继续非法转播气象预报信息。执法人员通过直接送达的方式,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给该公司负责人,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否则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经过执法人员多次宣讲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该公司负责人认识到违法行为将给社会带来的不良后果和面临的处罚。至此,该公司停止违法传播气象信息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