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行政许可(审批)是县级及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据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行政管理职能,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审批),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行为的许可。
一、气象行政许可(审批)确立
《气象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赋予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多项行政许可项目的管理职能,涉及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人工影响天气、雷电防护、施放气球管理等方面。
2003—2005年,根据省政府部署,省气象局对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清理和公布,并制定行政许可配套制度。其公布的省级气象行政许可项目,包括气象台站迁建审批、新(扩、改)建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资格审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资格审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由市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认定、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认定等7项。
2004年7月,省气象局建立气象行政许可受理大厅,挂靠在省气象局防灾管理处,负责省级气象行政许可事项申请的统一受理和送达,实行“一站式管理、一条龙服务、一个窗口对外”的气象行政许可工作制度。
2004—2005年,全省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共设立116个行政许可窗口,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其中,气象部门自建行政许可中心45个,有16个设区的市气象局、55个县(市、区)气象局的行政审批窗口进入当地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实施便民措施,原有审批项目和依据、表格实行网上公示与下载。
二、气象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一)气象台站迁建审批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批准
2000年起,省气象局根据《气象法》规定,对除由中国气象局审批的基本站、基准站以外的气象台站,实施气象台站迁建审批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批准工作。
(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组织及人员资格认定
2000年1月起,省气象局依据《气象法》规定,对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组织执行资格认定制度。
2002年3月,省气象局根据《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规定,对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执行资格认定制度。资格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由省人工降雨办公室承担。
2003年3月,省人工降雨办公室印发《山东省地面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上岗证管理办法》《山东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资格证管理办法》,对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工作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三)施放气球审批
1997年7月1日,施行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办法》规定,充灌、施放氢气球的技术服务与管理工作由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1999年2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气象局《关于加强升空氢气球技术管理工作的报告》,明确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灌充施放氢气球工作,消除安全隐患,对从事施放升空氢气球的单位和个人,实行资格认证和技术认证制度,由省气象局统一制发《施放氢气球技术许可证》和《施放氢气球上岗证》。只有取得资格认证和技术认证的单位和人员,才能从事施放氢气球业务工作。8月,省气象局在济南举办首期施放氢气球技术培训班。全省有57人参加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施放氢气球上岗证》。
2003年1月10日,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联合发布《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条例》规定,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同年5月开始,山东省各市气象局及其委托的县(市、区)气象局对当地施放气球活动进行审批。9月,省气象局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中国气象局《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的规定,印发《山东省施放气球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山东省施放气球作业申请与审批管理办法(暂行)》《山东省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暂行)》《山东省市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施放气球资质(格)评审规定》等涉及施放气球审批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施放气球审批工作的相关程序和制度。至2005年12月,山东省通过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资质认定的单位达64家。
2004年7月1日起,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规定,施放气球作业人员从业资格认定工作转变为行业自律管理项目,由各设区的市级气象学会管理。
(四)防雷资质认定
1998年起,按照中国气象局制定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省气象局开展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评审工作。2001年,省气象局成立山东省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山东省境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评审,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气象局防雷中心。
2004年6月,执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保留省气象局承担的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认定工作。
2005年,根据中国气象局发布的《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省气象局制定《山东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山东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和延续工作规则(试行)》《山东省防雷工程资质认定及备案现场核查规定(试行)》《山东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年度检查办法(试行)》等有关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严格防雷工程从受理、初审、复审、委托评审到认定、公告的系列审批程序。
根据国务院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防雷专业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认定工作转变管理方式实行行业自律管理,由山东气象学会承担防雷作业人员的培训和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五)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
2005年1月起,执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山东省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实施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行政许可项目。
第四节 气象行政许可(审批)
气象行政许可(审批)是县级及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据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行政管理职能,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审批),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行为的许可。
一、气象行政许可(审批)确立
《气象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赋予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多项行政许可项目的管理职能,涉及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人工影响天气、雷电防护、施放气球管理等方面。
2003—2005年,根据省政府部署,省气象局对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清理和公布,并制定行政许可配套制度。其公布的省级气象行政许可项目,包括气象台站迁建审批、新(扩、改)建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资格审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资格审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由市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认定、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认定等7项。
2004年7月,省气象局建立气象行政许可受理大厅,挂靠在省气象局防灾管理处,负责省级气象行政许可事项申请的统一受理和送达,实行“一站式管理、一条龙服务、一个窗口对外”的气象行政许可工作制度。
2004—2005年,全省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共设立116个行政许可窗口,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其中,气象部门自建行政许可中心45个,有16个设区的市气象局、55个县(市、区)气象局的行政审批窗口进入当地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实施便民措施,原有审批项目和依据、表格实行网上公示与下载。
二、气象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一)气象台站迁建审批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批准
2000年起,省气象局根据《气象法》规定,对除由中国气象局审批的基本站、基准站以外的气象台站,实施气象台站迁建审批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批准工作。
(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组织及人员资格认定
2000年1月起,省气象局依据《气象法》规定,对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组织执行资格认定制度。
2002年3月,省气象局根据《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规定,对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执行资格认定制度。资格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由省人工降雨办公室承担。
2003年3月,省人工降雨办公室印发《山东省地面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上岗证管理办法》《山东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资格证管理办法》,对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工作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三)施放气球审批
1997年7月1日,施行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办法》规定,充灌、施放氢气球的技术服务与管理工作由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1999年2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气象局《关于加强升空氢气球技术管理工作的报告》,明确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灌充施放氢气球工作,消除安全隐患,对从事施放升空氢气球的单位和个人,实行资格认证和技术认证制度,由省气象局统一制发《施放氢气球技术许可证》和《施放氢气球上岗证》。只有取得资格认证和技术认证的单位和人员,才能从事施放氢气球业务工作。8月,省气象局在济南举办首期施放氢气球技术培训班。全省有57人参加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施放氢气球上岗证》。
2003年1月10日,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联合发布《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条例》规定,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同年5月开始,山东省各市气象局及其委托的县(市、区)气象局对当地施放气球活动进行审批。9月,省气象局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中国气象局《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的规定,印发《山东省施放气球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山东省施放气球作业申请与审批管理办法(暂行)》《山东省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暂行)》《山东省市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施放气球资质(格)评审规定》等涉及施放气球审批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施放气球审批工作的相关程序和制度。至2005年12月,山东省通过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资质认定的单位达64家。
2004年7月1日起,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规定,施放气球作业人员从业资格认定工作转变为行业自律管理项目,由各设区的市级气象学会管理。
(四)防雷资质认定
1998年起,按照中国气象局制定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省气象局开展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评审工作。2001年,省气象局成立山东省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山东省境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评审,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气象局防雷中心。
2004年6月,执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保留省气象局承担的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认定工作。
2005年,根据中国气象局发布的《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省气象局制定《山东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山东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和延续工作规则(试行)》《山东省防雷工程资质认定及备案现场核查规定(试行)》《山东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年度检查办法(试行)》等有关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严格防雷工程从受理、初审、复审、委托评审到认定、公告的系列审批程序。
根据国务院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防雷专业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认定工作转变管理方式实行行业自律管理,由山东气象学会承担防雷作业人员的培训和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五)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
2005年1月起,执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山东省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实施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行政许可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