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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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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气象法制工作机构和执法队伍,完善气象行政执法规章制度,是气象法制建设的基础性工作。
一、工作机构
1990年,省气象局办公室归口管理法制工作。1997年12月,省气象局成立政策法规处。政策法规处与办公室合署办公,实行一个机构、两个牌子。
2001年7月,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地方国家气象系统机构改革方案》。其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对有关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工作”成为地方国家气象管理机构的新增职能。12月,省气象局印发《山东省国家气象系统机构改革实施方案》,首次将政策法规处作为省气象局机关独立的内设机构设置。其主要职责是:草拟山东省地方性气象法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组织、协调和管理全省气象行政执法工作,承担气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学习、宣传、普及法律法规;归口管理气象事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工作;负责气象行业管理的综合协调;制定气象事业发展战略;针对气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政策调研并提出相应的措施和意见。与此同时,济南、青岛两个副省级城市气象局成立政策法规处;淄博等15个地级市气象局将政策法规科作为市气象局机关内设机构之一单独设置。至此,省、市气象局全部建立法制工作机构。
二、执法机构
1997年9月,省政府发布《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处罚主体(组织)的决定》,明确省气象局等64个厅局单位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省政府确认省气象局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对于气象部门依法履行气象防灾减灾管理职能,保护气象科技知识产权,促进气象事业发展提供了保障。
1997年10月,省气象局组织全省气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专业知识考试,全省共设12个考场,近400人参加。
2000年5月,省气象局在济南举办为期一周的全省气象执法骨干培训班。邀请省内行政法学界知名专家,讲授《法学概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并组织参加培训人员逐条学习《气象法》《气象行政处罚办法》《气象行政复议办法》等法律和规章。
2001—2005年,省气象局举办6期全省气象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班,并多次组织执法人员参加国务院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中国气象局举办的依法行政学习培训和法律知识讲座。
2003年8月,省气象局下发《关于组建山东省气象行政执法机构的通知》,明确全省气象部门统一组建省、市、县三级气象行政执法机构,即省气象局组建气象行政执法总队,市气象局组建气象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区)气象局组建气象行政执法大队。执法机构组成人员实行专兼结合、基本兼职,并原则确定三级执法队伍的人数。气象行政执法机构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领导,同时接受上级气象行政执法机构的业务指导。由此,全省气象部门组建一支500余人专兼结合的执法队伍。其中,省级29人,市级191人,县级324人。省气象局与各市气象局执法机构逐步配备完善了数码照相机、摄像机、执法车辆等执法工具和设备。
截至2005年,省气象局有26人取得山东省行政执法资格证;全省各市、县(市、区)气象局554人取得当地政府法制部门发放的行政执法资格证。
三、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2002年起,省气象局先后制发《山东省气象局行政执法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气象行政执法情况报告制度》等;印发《山东省气象行政执法程序流程图》《山东省气象行政执法简易程序流程图》《山东省气象行政执法一般程序流程图》《山东省气象行政执法调查取证程序流程图》《山东省气象行政执法听证程序流程图》《山东省气象行政复议程序流程图》等,全省气象执法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