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部门的国有资产是指部门内各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从狭义角度讲,仅限于固定资产。省气象局计划财务处为山东省气象部门国有资产的管理机构。
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
根据财政部规定,从1993年1月1日起,气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会计核算起点提高为:专用设备,单价在500元(含)以上;一般设备,单价在200元(含)以上,且耐用时间都在一年以上。
按照中国气象局统一部署,省气象局分别于1994年、1995年和2000年开展财产清查和清产核资工作,对全省气象部门国有资产进行清查,初步摸清了家底,并逐步建立和完善了管理制度。省气象局被评为1994年财产清查全国先进单位和全国气象部门清产核资先进单位,分别受到财政部和中国气象局的通报表彰;1995年,省气象局计划财务处1人被中国气象局评为全国气象部门清产核资先进个人;2000年,省气象局再次被中国气象局评为全国气象部门清产核资工作一等奖。
1996年4月,根据《气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要求,全省气象部门完成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工作,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年度进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其中,省气象局被中国气象局评为1999年度全国气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年检)工作先进单位。
1999年10月,依据中国气象局印发的《关于加强气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气象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气象局印发《山东省气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暂行)》,从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等方面作出规定。
2005年6月,省气象局印发《山东省气象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山东省气象部门房地产产权管理实施办法(暂行)》,明确了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固定资产的范围及分类与计价、固定资产的增加、日常管理、处置、监督检查,以及气象部门房地产权属登记及基础信息的管理、权属档案管理、产权变动管理和责任追究等。同年11月,向中国气象局行政管理局报送《关于气象部门固定资产及房地产管理办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二、企业资产管理
1993年4月,省气象局印发《关于气象部门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创收活动的暂行规定》,界定了国有资产的范围,并从审批程序、国有资产的补偿、保值增值和产权变动等方面进行规范。8月,按照中国气象局制定的《气象部门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省气象局向中国气象局上报《关于我省气象部门经营性国有资产情况的调查报告》,确定山东省气象部门用于经营的国有资产总额共计182.96万元。其中,独资89.96万元,合作经营90万元,股份制3万元。
1994年3月,中国气象局决定在全国气象部门全面开展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并印发《气象部门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气象部门企业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3—4月,全省气象部门所属企业完成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4月,省气象局下发《关于开展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成立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并分别于1994年和1995年开展企业清查核资工作,摸清了所属企业的家底,理顺了产权关系。
1996年6月,省气象局下发《关于对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进行规范管理的通知》,明确国家财政拨款、上级补助资金和维持事业正常发展、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资产不准转作经营性使用。
1998年,全省气象部门配合地方政府清产核资机构,再次开展所属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2001年10月,省气象局转发中国气象局《关于气象部门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中有关个人出资问题的处理意见》,对企业产权登记中存在个人出资和用气象部门无形资产出资价值评估不实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2005年1月,省气象局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换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工作的通知》。同年9月,组织全省气象部门完成换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工作,对全省所属20户企业的产权登记情况进行了清查和会审,并向中国气象局行政管理局报送《山东省气象部门企业产权登记工作分析报告》。
第五节 国有资产管理
气象部门的国有资产是指部门内各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从狭义角度讲,仅限于固定资产。省气象局计划财务处为山东省气象部门国有资产的管理机构。
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
根据财政部规定,从1993年1月1日起,气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会计核算起点提高为:专用设备,单价在500元(含)以上;一般设备,单价在200元(含)以上,且耐用时间都在一年以上。
按照中国气象局统一部署,省气象局分别于1994年、1995年和2000年开展财产清查和清产核资工作,对全省气象部门国有资产进行清查,初步摸清了家底,并逐步建立和完善了管理制度。省气象局被评为1994年财产清查全国先进单位和全国气象部门清产核资先进单位,分别受到财政部和中国气象局的通报表彰;1995年,省气象局计划财务处1人被中国气象局评为全国气象部门清产核资先进个人;2000年,省气象局再次被中国气象局评为全国气象部门清产核资工作一等奖。
1996年4月,根据《气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要求,全省气象部门完成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工作,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年度进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其中,省气象局被中国气象局评为1999年度全国气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年检)工作先进单位。
1999年10月,依据中国气象局印发的《关于加强气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气象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气象局印发《山东省气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暂行)》,从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等方面作出规定。
2005年6月,省气象局印发《山东省气象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山东省气象部门房地产产权管理实施办法(暂行)》,明确了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固定资产的范围及分类与计价、固定资产的增加、日常管理、处置、监督检查,以及气象部门房地产权属登记及基础信息的管理、权属档案管理、产权变动管理和责任追究等。同年11月,向中国气象局行政管理局报送《关于气象部门固定资产及房地产管理办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二、企业资产管理
1993年4月,省气象局印发《关于气象部门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创收活动的暂行规定》,界定了国有资产的范围,并从审批程序、国有资产的补偿、保值增值和产权变动等方面进行规范。8月,按照中国气象局制定的《气象部门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省气象局向中国气象局上报《关于我省气象部门经营性国有资产情况的调查报告》,确定山东省气象部门用于经营的国有资产总额共计182.96万元。其中,独资89.96万元,合作经营90万元,股份制3万元。
1994年3月,中国气象局决定在全国气象部门全面开展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并印发《气象部门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气象部门企业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3—4月,全省气象部门所属企业完成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4月,省气象局下发《关于开展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成立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并分别于1994年和1995年开展企业清查核资工作,摸清了所属企业的家底,理顺了产权关系。
1996年6月,省气象局下发《关于对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进行规范管理的通知》,明确国家财政拨款、上级补助资金和维持事业正常发展、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资产不准转作经营性使用。
1998年,全省气象部门配合地方政府清产核资机构,再次开展所属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2001年10月,省气象局转发中国气象局《关于气象部门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中有关个人出资问题的处理意见》,对企业产权登记中存在个人出资和用气象部门无形资产出资价值评估不实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2005年1月,省气象局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换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工作的通知》。同年9月,组织全省气象部门完成换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工作,对全省所属20户企业的产权登记情况进行了清查和会审,并向中国气象局行政管理局报送《山东省气象部门企业产权登记工作分析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