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部门财务管理包括会计基础工作、预决算管理、预算外资金管理、国库集中支付管理、银行账户管理、政府采购管理、财务监督检查、统计工作等诸多方面。
一、会计基础工作
截至2005年底,全省气象部门预算单位共126个。其中,二级预算单位1个,三级预算单位23个,四级预算单位102个。
1997年12月之前,各级预算单位会计核算执行财政部1988年制定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199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制定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1988年5月,省气象局印发《山东省气象部门会计核算细则》,规范会计机构和岗位设置、审核和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财产物资的核算和清查、编制会计报表等。
1993年9月,省气象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财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单位加强对计划财务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财务法规和财务纪律;强调充实和完善计划财务队伍,调整财会人员必须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等。
1997年6月,省气象局转发《山东省〈会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明确全省气象部门各单位会计证的发放和管理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地的财政部门负责。
1998年5月,省气象局转发《气象部门会计档案归档管理办法》,规范全省气象部门会计档案管理工作。6月,省气象局印发《山东省气象局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实施方案》,要求市(地)气象局和直属事业单位两年内实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县气象局和经济实体3年内实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同年10月,印发《山东省气象局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验收标准》。
1999年5月起,省气象局对全省气象部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达标单位进行考核验收及发证工作。同年7月,省气象局印发《山东省气象局会计电算化实施方案》《山东省气象局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明确自2000年建立新账开始,脱离手工记账,实行微机记账,会计报表自1999年第三季度季报开始实行微机汇总合并报表。
2000年3月,省气象局通报全省气象部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达标验收情况,德州市气象局等8个单位为首批达标单位。
2001年6月,省气象局将修订后的《山东省气象局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印发各单位,会计电算化工作在全省气象部门全面推行。
2003年1月,全省16个市气象局由计算机代替会计手工核算全部通过省财政厅组织的验收。
2005年1月,省气象局借助省—市宽带网与全省气象部门三级预算单位财务系统软件进行联网,实现省—市两级气象财务部门账务系统互联、省气象局可定期调阅各单位账目、及早发现和解决问题、提高会计核算质量的目标,为探索新的财务管理模式奠定了基础。
二、预决算管理
气象部门管理体制调整改革后,年度气象事业费的分配按照各单位上年的预算基数为基础,结合当年任务情况进行分配,实行“全额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管理办法。1988年1月1日起,根据国家气象局制订的《气象事业费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气象事业费分配实行“综合定额加专项”的办法,包干使用,结余留用,超支不补。人员经费原则上按实际计算,公用经费、业务经费制定综合定额,其他难以制定定额的费用列入专项。
1991年6月,省气象局印发《山东省气象局事业费预算管理办法(试行)》,明确预算管理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气象事业费分配实行“定额加专项”的办法。其中,定额预算经费包干使用,结余留用,超支不补。同年9月,山东省气象局印发《关于加强气象事业费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各单位建立健全预算、决算制度,加强气象事业费的使用管理。
1994年12月,省气象局转发中国气象局制定的《地方气象事业经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地方事业经费必须纳入预算管理,并接受当地财政、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1996年5月,省气象局印发《关于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规定》,对预算管理、地方气象事业费收支管理和科技服务收入的管理等作出具体规定。
2002年12月,省气象局转发《中国气象局部门预算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明确各单位的计划财务机构(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预算管理工作,并规定部门预算的范围为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等。同月,根据财政部有关经费划转的要求,省气象局下发《关于划转科学事业费预算指标的通知》,决定调整省气象科学研究所“气象事业费-气象机构经费”预算指标和“农业等事业单位离退休费”预算指标,并相应调减“科学事业费-社会公益和农业研究经费”。
从2002年起,职工医疗费由地方财政拨款改由中央财政拨款。当年,首次以部门决算的方式完成全省气象部门年度总决算。
2003年4月,省气象局印发《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强化预算意识,切实用好管好各项资金;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所有资金要全部纳入单位财务管理。
三、预算外资金管理
198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气象局关于气象部门开展有偿服务和综合经营的报告的通知》,同意气象部门在做好公益服务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有偿专业服务,并围绕气象事业发展开展综合经营。
1986年3月,省气象局转发财政部和国家气象局制定的《气象部门预算外资金管理试行办法》,明确气象部门预算外资金是根据国家财政、财务制度规定,不纳入国家预算,由本部门、本单位自收自支的财政资金,并规定了预算外资金的范围。
1991年6月,省气象局印发《山东省气象部门专业有偿服务收费及其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该《细则》从专业有偿服务的收费范围和原则、收入的分配和使用、专业有偿服务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方面作出规范;明确要求专业有偿服务收费收入应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并按《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1995年1月,省气象局转发《山东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全省气象部门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单位,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先收后支、自求平衡的原则,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
1999年10月,省气象局印发《山东省气象部门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全省气象部门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收支计划及决算、监督与处罚。
2002年1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和中国气象局《关于将气象有偿服务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规定,山东省气象部门将有偿服务收入全部转为经营收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使用税务发票。
四、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2002年6月,中国气象局印发《气象部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并转发《财政部关于确认2002年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范围的通知》,确定山东省气象局本级(二级预算单位)实行财政授权支付试点工作。
2004年6月,省气象局下发《关于我省气象部门国库集中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就做好国库集中支付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同年7月起,山东省气象部门三级预算单位纳入国库集中支付实施范围。
五、银行账户管理
1994年8月,省气象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财务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单位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每个核算单位只能开立预算内、预算外存款两个账户;存、取款不方便,需设立辅助账户的,辅助账户只取不存或只存不取;对多设立的账户,各单位要在9月20日之前清理完毕。
2001年6月,省气象局下发《关于清理整顿气象部门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通知》,对全省气象部门各级事业单位(含企业)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所有账户进行全面清理整顿。清理整顿后全省气象部门保留银行账户235个,其中,省级账户7个,三级以下预算单位账户228个;撤销47个。
2002年2月,省气象局再次下发《关于气象部门银行账户清理整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各单位可以设立的银行账户,要求各单位对现有银行账户逐个进行对照检查。从2002年开始,气象部门有偿服务收费除保留航危报收费外,其余全部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各单位原开设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专用账户一律撤销。
2004年3月,省气象局转发中国气象局《气象部门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气象部门各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设置、开立、变更与撤销、管理与监督,明确预算单位必须由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二级预算单位及所属的三级和四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由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批。同月,省气象局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各基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的年检制度自2005年开始实施,要求各单位在每年1月15日前将截至上年12月31日保留的所有银行账户(含非法人机构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填写《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及年检资料报省气象局计划财务处,由其汇总后于1月31日前报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2005年1月,省气象局完成全省气象部门140个预算单位、190个银行账户的年检工作,并向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上报年检报告。
六、政府采购管理
2002年5月,省气象局转发中国气象局《关于2002年气象部门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根据财政部国库司对2002年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意见,要求各单位凡用2002年部门预算中的收入进行购置五类商品(小汽车、电梯、锅炉、计算机、复印机)的,都要报政府采购计划,无预算不得采购。
2003年5月,省气象局下发《关于2003年政府采购工作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单位对照2003年部门预算批复及本单位实际采购需求情况,调整补报2003年政府采购预算。
2004年1月,省气象局转发中国气象局《关于贯彻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要求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执行机构相分离;强化政府采购工作的计划性,严格执行采购目录和标准,积极推进政府采购队伍建设,以确保全省气象部门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实施。
2005年5月,省气象局转发中国气象局《气象部门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同年10月,印发《山东省气象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明确计划财务处是省气象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的管理机构,省气象局技术装备中心和后勤服务中心是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的执行机构。其中,省气象局技术装备中心负责业务装备、办公自动化等方面的采购事宜;省气象局后勤服务中心负责车辆、办公家具、基础设施建设与维修改造,以及属于单位自行采购的采购事宜。文件还对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的编报、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的执行、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等进行了明确。
七、财务监督检查
1986年1月,省气象局向国家气象局上报《关于一九八五年财务大检查情况的报告》。1986—1992年,根据国家气象局部署,省气象局连续多年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提高了气象部门各级领导干部、财会人员法制观念和会计核算水平,完善了内部控制制度,促进了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
1996年3月,根据中国气象局《关于开展财务清查和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通知》和《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实施方案》,省气象局印发《财务清查会计整顿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财务清查、会计整顿工作的内容和重点,并成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1997年11月,省气象局下发《关于开展1997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成立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气象部门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1998年3月,向中国气象局大检查办公室上报大检查情况报告。
2004年8月,省气象局下发《关于开展全省气象部门财务大检查的通知》,决定在全省气象系统开展一次财务大检查,并确定检查范围、检查时段和检查内容。
2005年10月,省气象局下发《关于在全省气象部门开展计划财务工作大检查的通知》,确定重点检查覆盖面、检查时段和检查内容。
八、统计工作
1984年初,根据国家气象局《关于加强气象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省气象局计划财务处成立统计科,配备专职统计员,各市(地)气象局和直属事业单位选配兼职统计员。
1986年10月,国家气象局制定《全国气象综合统计年报和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质量评比试行办法》,并在当年统计年报工作中试行。省气象局的综合统计工作连续多年被评为全国气象部门优秀或一等奖。
1987年,全省气象统计业务系统基本形成,先后开展基层气象台站现有房屋、土地、水、电、路和通信线路情况调查统计;完成基层气象台站平面图的绘制;进行“六五”时期全省气象部门基本统计资料整编;完成综合统计年报和日常统计工作任务。同年5月,向国家气象局上报《山东省气象局关于统计工作情况的报告》。10月,将编印的《“六五”统计资料汇编》印发各市(地)气象局和直属事业单位,供领导参阅并可提供对外服务。
1991年,省气象局完成“七五”气象事业统计资料整编工作,并通过国家气象局组织的会审,被评为一等奖。
1992年10月,省气象局向国家气象局提交《关于报送建立基础统计台账工作实施方案的报告》。
1993年9月,省气象局下发《关于建立基础统计台账的通知》,决定在全省气象部门建立基础统计台账,提高统计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确保统计数据质量,实现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
1994年5—7月,省气象局开展全省气象部门统计法规执行情况大检查,并分别向省统计执法大检查办公室和中国气象局上报《关于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1998年5月,省气象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统计工作的通知》。同时成立由监察审计、人事劳动、计划财务处有关人员组成的检查工作小组,开展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通知》的自查自纠工作,并向中国气象局报告检查情况。
1999年11月,中国气象局印发《关于表彰1999年度统计报表和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年检)工作先进单位的通报》,山东省气象局被评为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年度统计报表工作先进单位。
2001年,根据中国气象局统一部署,省气象局在全省气象部门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简称《统计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通知》执行情况检查,并分别向中国气象局和济南市统计局执法检查领导小组上报检查情况的报告。
2004年9月,全省气象部门开展贯彻执行《统计法》情况自查,检查内容包括统计人员行使职能、报表管理、统计数据指标和质量、统计管理基础建设、统计违法行为的发生等,并向中国气象局报送贯彻执行《统计法》情况的报告。
第三节 财务管理
气象部门财务管理包括会计基础工作、预决算管理、预算外资金管理、国库集中支付管理、银行账户管理、政府采购管理、财务监督检查、统计工作等诸多方面。
一、会计基础工作
截至2005年底,全省气象部门预算单位共126个。其中,二级预算单位1个,三级预算单位23个,四级预算单位102个。
1997年12月之前,各级预算单位会计核算执行财政部1988年制定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199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制定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1988年5月,省气象局印发《山东省气象部门会计核算细则》,规范会计机构和岗位设置、审核和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财产物资的核算和清查、编制会计报表等。
1993年9月,省气象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财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单位加强对计划财务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财务法规和财务纪律;强调充实和完善计划财务队伍,调整财会人员必须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等。
1997年6月,省气象局转发《山东省〈会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明确全省气象部门各单位会计证的发放和管理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地的财政部门负责。
1998年5月,省气象局转发《气象部门会计档案归档管理办法》,规范全省气象部门会计档案管理工作。6月,省气象局印发《山东省气象局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实施方案》,要求市(地)气象局和直属事业单位两年内实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县气象局和经济实体3年内实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同年10月,印发《山东省气象局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验收标准》。
1999年5月起,省气象局对全省气象部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达标单位进行考核验收及发证工作。同年7月,省气象局印发《山东省气象局会计电算化实施方案》《山东省气象局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明确自2000年建立新账开始,脱离手工记账,实行微机记账,会计报表自1999年第三季度季报开始实行微机汇总合并报表。
2000年3月,省气象局通报全省气象部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达标验收情况,德州市气象局等8个单位为首批达标单位。
2001年6月,省气象局将修订后的《山东省气象局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印发各单位,会计电算化工作在全省气象部门全面推行。
2003年1月,全省16个市气象局由计算机代替会计手工核算全部通过省财政厅组织的验收。
2005年1月,省气象局借助省—市宽带网与全省气象部门三级预算单位财务系统软件进行联网,实现省—市两级气象财务部门账务系统互联、省气象局可定期调阅各单位账目、及早发现和解决问题、提高会计核算质量的目标,为探索新的财务管理模式奠定了基础。
二、预决算管理
气象部门管理体制调整改革后,年度气象事业费的分配按照各单位上年的预算基数为基础,结合当年任务情况进行分配,实行“全额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管理办法。1988年1月1日起,根据国家气象局制订的《气象事业费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气象事业费分配实行“综合定额加专项”的办法,包干使用,结余留用,超支不补。人员经费原则上按实际计算,公用经费、业务经费制定综合定额,其他难以制定定额的费用列入专项。
1991年6月,省气象局印发《山东省气象局事业费预算管理办法(试行)》,明确预算管理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气象事业费分配实行“定额加专项”的办法。其中,定额预算经费包干使用,结余留用,超支不补。同年9月,山东省气象局印发《关于加强气象事业费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各单位建立健全预算、决算制度,加强气象事业费的使用管理。
1994年12月,省气象局转发中国气象局制定的《地方气象事业经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地方事业经费必须纳入预算管理,并接受当地财政、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1996年5月,省气象局印发《关于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规定》,对预算管理、地方气象事业费收支管理和科技服务收入的管理等作出具体规定。
2002年12月,省气象局转发《中国气象局部门预算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明确各单位的计划财务机构(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预算管理工作,并规定部门预算的范围为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等。同月,根据财政部有关经费划转的要求,省气象局下发《关于划转科学事业费预算指标的通知》,决定调整省气象科学研究所“气象事业费-气象机构经费”预算指标和“农业等事业单位离退休费”预算指标,并相应调减“科学事业费-社会公益和农业研究经费”。
从2002年起,职工医疗费由地方财政拨款改由中央财政拨款。当年,首次以部门决算的方式完成全省气象部门年度总决算。
2003年4月,省气象局印发《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强化预算意识,切实用好管好各项资金;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所有资金要全部纳入单位财务管理。
三、预算外资金管理
198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气象局关于气象部门开展有偿服务和综合经营的报告的通知》,同意气象部门在做好公益服务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有偿专业服务,并围绕气象事业发展开展综合经营。
1986年3月,省气象局转发财政部和国家气象局制定的《气象部门预算外资金管理试行办法》,明确气象部门预算外资金是根据国家财政、财务制度规定,不纳入国家预算,由本部门、本单位自收自支的财政资金,并规定了预算外资金的范围。
1991年6月,省气象局印发《山东省气象部门专业有偿服务收费及其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该《细则》从专业有偿服务的收费范围和原则、收入的分配和使用、专业有偿服务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方面作出规范;明确要求专业有偿服务收费收入应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并按《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1995年1月,省气象局转发《山东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全省气象部门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单位,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先收后支、自求平衡的原则,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
1999年10月,省气象局印发《山东省气象部门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全省气象部门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收支计划及决算、监督与处罚。
2002年1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和中国气象局《关于将气象有偿服务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规定,山东省气象部门将有偿服务收入全部转为经营收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使用税务发票。
四、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2002年6月,中国气象局印发《气象部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并转发《财政部关于确认2002年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范围的通知》,确定山东省气象局本级(二级预算单位)实行财政授权支付试点工作。
2004年6月,省气象局下发《关于我省气象部门国库集中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就做好国库集中支付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同年7月起,山东省气象部门三级预算单位纳入国库集中支付实施范围。
五、银行账户管理
1994年8月,省气象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财务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单位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每个核算单位只能开立预算内、预算外存款两个账户;存、取款不方便,需设立辅助账户的,辅助账户只取不存或只存不取;对多设立的账户,各单位要在9月20日之前清理完毕。
2001年6月,省气象局下发《关于清理整顿气象部门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通知》,对全省气象部门各级事业单位(含企业)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所有账户进行全面清理整顿。清理整顿后全省气象部门保留银行账户235个,其中,省级账户7个,三级以下预算单位账户228个;撤销47个。
2002年2月,省气象局再次下发《关于气象部门银行账户清理整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各单位可以设立的银行账户,要求各单位对现有银行账户逐个进行对照检查。从2002年开始,气象部门有偿服务收费除保留航危报收费外,其余全部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各单位原开设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专用账户一律撤销。
2004年3月,省气象局转发中国气象局《气象部门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气象部门各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设置、开立、变更与撤销、管理与监督,明确预算单位必须由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二级预算单位及所属的三级和四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由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批。同月,省气象局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各基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的年检制度自2005年开始实施,要求各单位在每年1月15日前将截至上年12月31日保留的所有银行账户(含非法人机构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填写《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及年检资料报省气象局计划财务处,由其汇总后于1月31日前报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2005年1月,省气象局完成全省气象部门140个预算单位、190个银行账户的年检工作,并向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上报年检报告。
六、政府采购管理
2002年5月,省气象局转发中国气象局《关于2002年气象部门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根据财政部国库司对2002年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意见,要求各单位凡用2002年部门预算中的收入进行购置五类商品(小汽车、电梯、锅炉、计算机、复印机)的,都要报政府采购计划,无预算不得采购。
2003年5月,省气象局下发《关于2003年政府采购工作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单位对照2003年部门预算批复及本单位实际采购需求情况,调整补报2003年政府采购预算。
2004年1月,省气象局转发中国气象局《关于贯彻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要求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执行机构相分离;强化政府采购工作的计划性,严格执行采购目录和标准,积极推进政府采购队伍建设,以确保全省气象部门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实施。
2005年5月,省气象局转发中国气象局《气象部门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同年10月,印发《山东省气象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明确计划财务处是省气象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的管理机构,省气象局技术装备中心和后勤服务中心是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的执行机构。其中,省气象局技术装备中心负责业务装备、办公自动化等方面的采购事宜;省气象局后勤服务中心负责车辆、办公家具、基础设施建设与维修改造,以及属于单位自行采购的采购事宜。文件还对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的编报、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的执行、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等进行了明确。
七、财务监督检查
1986年1月,省气象局向国家气象局上报《关于一九八五年财务大检查情况的报告》。1986—1992年,根据国家气象局部署,省气象局连续多年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提高了气象部门各级领导干部、财会人员法制观念和会计核算水平,完善了内部控制制度,促进了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
1996年3月,根据中国气象局《关于开展财务清查和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通知》和《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实施方案》,省气象局印发《财务清查会计整顿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财务清查、会计整顿工作的内容和重点,并成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1997年11月,省气象局下发《关于开展1997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成立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气象部门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1998年3月,向中国气象局大检查办公室上报大检查情况报告。
2004年8月,省气象局下发《关于开展全省气象部门财务大检查的通知》,决定在全省气象系统开展一次财务大检查,并确定检查范围、检查时段和检查内容。
2005年10月,省气象局下发《关于在全省气象部门开展计划财务工作大检查的通知》,确定重点检查覆盖面、检查时段和检查内容。
八、统计工作
1984年初,根据国家气象局《关于加强气象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省气象局计划财务处成立统计科,配备专职统计员,各市(地)气象局和直属事业单位选配兼职统计员。
1986年10月,国家气象局制定《全国气象综合统计年报和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质量评比试行办法》,并在当年统计年报工作中试行。省气象局的综合统计工作连续多年被评为全国气象部门优秀或一等奖。
1987年,全省气象统计业务系统基本形成,先后开展基层气象台站现有房屋、土地、水、电、路和通信线路情况调查统计;完成基层气象台站平面图的绘制;进行“六五”时期全省气象部门基本统计资料整编;完成综合统计年报和日常统计工作任务。同年5月,向国家气象局上报《山东省气象局关于统计工作情况的报告》。10月,将编印的《“六五”统计资料汇编》印发各市(地)气象局和直属事业单位,供领导参阅并可提供对外服务。
1991年,省气象局完成“七五”气象事业统计资料整编工作,并通过国家气象局组织的会审,被评为一等奖。
1992年10月,省气象局向国家气象局提交《关于报送建立基础统计台账工作实施方案的报告》。
1993年9月,省气象局下发《关于建立基础统计台账的通知》,决定在全省气象部门建立基础统计台账,提高统计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确保统计数据质量,实现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
1994年5—7月,省气象局开展全省气象部门统计法规执行情况大检查,并分别向省统计执法大检查办公室和中国气象局上报《关于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1998年5月,省气象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统计工作的通知》。同时成立由监察审计、人事劳动、计划财务处有关人员组成的检查工作小组,开展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通知》的自查自纠工作,并向中国气象局报告检查情况。
1999年11月,中国气象局印发《关于表彰1999年度统计报表和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年检)工作先进单位的通报》,山东省气象局被评为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年度统计报表工作先进单位。
2001年,根据中国气象局统一部署,省气象局在全省气象部门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简称《统计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通知》执行情况检查,并分别向中国气象局和济南市统计局执法检查领导小组上报检查情况的报告。
2004年9月,全省气象部门开展贯彻执行《统计法》情况自查,检查内容包括统计人员行使职能、报表管理、统计数据指标和质量、统计管理基础建设、统计违法行为的发生等,并向中国气象局报送贯彻执行《统计法》情况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