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装接电
1987年,省电力局修订《用电业务扩充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统一全省电力业扩报装工作。
1990年,全省供电系统的报装接电业务仍沿袭业扩审批例会制度,即用户用电的申请、勘察、施工、验收、送电等所有业扩事项,均在例会上统一研究解决。
1991年4月,省电力公司制定《三电营业全过程管理办法》,下发《关于做好当前几项营业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对业扩报装工作进行规范,对业扩报装的各个环节明确要求。其中供电方案明确:35千伏用户2个月答复,6千伏10千伏用户1个月答复,低压动力用户15天答复。
1992年10月,省电力公司在烟台电业局开展电力营业改革试点,成立烟台电力营业公司。
1994年,省电力公司加强全省直供与趸售县的用电管理,严禁擅自将直供用户划给趸售县管理。按照全国第三批取缔收费项目要求,山东省停收的不合理收费项目有:停电备案费、临时停电复电服务费、用户计划外检修停电费、双电源调度管理费、调度操作服务费、用户电费违约除缴纳滞纳金以外加收的服务费、计费电表安装防窃电装置费、封表费、接电费、审图费、增容接洽费、报装接洽费、自行强制收取的居民用电安全责任保险费、居民单项表接电费。
1996年9月,国务院《电力供应及使用条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省电力公司组织开展学习贯彻《条例》活动,先后对市(地)电业局分管局长、有关业务部门及电力设计院负责人和县级电力部门负责人进行培训;组织电力用户负责人学习《条例》以及配套规章制度;举办全省《条例》街头宣传服务日活动;利用媒体等宣传工具广泛宣传,提高全民依法用电意识。
图4-4 1999年4月,山东电力客户服务中心站建立
1997年,全省17个市级供电单位全部建立业扩报装网络系统,报装接电业务全部纳入用电管理信息系统,取代原来业扩工作单靠人工传递的管理方式,进一步简化程序、缩短时间,提高了业扩工作的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电力系统营业窗口统一无笔化作业管理标准。
1998年,按照电力工业部《关于执行电费电度表保证金问题的批复》,经省计委同意,明确用电企业需按规定缴纳用电附加费和城建附加费。
1999年4月,山东电力客户服务中心站建立,电力营销机制发生根本性变化。为适应新型电力客户服务体系和开拓电力市场的需要,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制定《客户报装接电管理办法》《客户业扩工程设计、施工管理办法》,客户办理业扩工程更加方便快捷,工作效率进一步提高,客户业扩报装数量迅速增加,全省全年新增报装接电容量156.4万千伏·安。
2000年3月,山东电力客户服务中心站和17个市电业局分站全部建成联网运行。此后,全省供电系统用电营销和客户服务工作按照全新的山东电力客户服务体系运作。
图4-5 2000年3月,山东电力建立起800-860-1188客户服务系统。
2002年,《山东电力城市供电营业规范化服务标准》公布,对营业环境、柜台服务、电话服务、报装服务、维修服务、现场服务等方面做出规定。同年,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要求,山东停止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2004年1月,停收供(配)电工程贴费,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有关的补充问题》的规定执行。
二、营业普查
1987年,省电力局制定《用电稽查工作制度》,各市(地)供电部门均设立用电稽查员,加强内部管理和用电稽查工作。
1991年,组织全省营业普查,重点加强供电单位内部管理和大用户以及趸售县的普查。内部管理工作主要是对用户报装容量、灯力比、用电分类等问题进行重点检查核对,对普查出的违章用电、窃电等问题,按照《全国供用电规则》和能源部、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严禁窃电的通告》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1994年,开展全省电力营业大普查,全年追补电量830万千瓦·时,追补电费和罚款553.5万元,检查纠正内部管理漏洞、差错500余件。
1997年,针对窃电现象严重的情况,全省开展以打击窃电为重点的营业普查活动。
2000年1月,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制定《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检举、查处违约用电与窃电奖励办法(暂行)》,加大依法治电力度,鼓励广大群众和供电职工积极检举、查处违约用电与窃电行为,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制定《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用电稽查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各级供电单位设置专职用电稽查人员,强化对外用电稽查职能,同时部署开展以查处违约用电、打击窃电为重点的营业大普查,稽查内部营销工作质量;要求所属供电单位加强对抄表质量和抄表时间的管理,客户的抄表时间相对固定;严格按照电能表计量电量,严禁任意加减电量或更改表码;加强营业稽查力度,防止窃电现象发生。凡违反规定造成重大影响的,严肃处理。
2002—2005年,山东电力集团公司严格执行供用电合同,深入开展用电稽查,加大反窃电力度,营业环境进一步改善。
三、划分营业区
随着山东省行政区划的变动,1990—1993年,东营、威海、日照、莱芜电业局相继成立,全省市级供电单位由13个增至17个,形成17个市级供电营业区。但由于历史原因,山东电网与江苏、河南、河北存有交叉延伸现象,省内也存在个别市(地)之间交叉供电的现象。
1996年4月,《电力法》颁布施行,明确规定实行供电营业许可制度,规范电力供销行为,维持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和经营者利益。同年,电力工业部下发《关于部署供电营业区划分工作的通知》,要求利用1年时间,以地(市)、县行政区划为基础,将全国供电营业区依法划分完毕。为此,省、市电业部门成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妥善解决供电营业区划分有关问题。针对过去多年形成的在同一个行政区内多个供电企业供电的现象,1996年12月,省电力公司批复滨州电业局《关于理顺滨州市供电营业机构问题的报告》,原由胜利油田专供电的,全部改为当地县供电部门供电,胜利油田仍自行供电。
1997年6月,电力工业部进一步规范供电营业区划分工作,确保供电营业区公正、合理划分。省电力公司根据山东具体情况,确定市(地)供电营业区划分原则,解决省内市(地)之间存在的交叉供电问题,提出与周边省份交叉供电问题的解决办法。通过与江苏、河南、河北省电力局共同协商,签订划分协议,明确临沂、枣庄、菏泽、德州、聊城地区的交叉供电区域归属,凡属山东行政区的,全部转由山东电网供电,改为山东电力的直供区域。至此,山东省划分供电营业区工作全部完成,山东省成为一个独立的省级供电营业区。
1998年,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按照电力工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组织各级供电营业机构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4月份全部办理完毕。同年9月,制定《山东电力集团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规定市(地)供电单位一律依法与电力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
供电营业区划分后,山东省作为一个完整的供电营业区,解决了与邻省边界地区多年存在的供电矛盾历史问题。1995年,江苏、河南向山东省输入电力4.19亿千瓦·时,到1998年减为1134万千瓦·时。1998—2005年,没有外省电量输入山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