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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安全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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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开始,各地供电部门恢复电工管理制度,通过举办电工学习班,提高安全用电管理水平和基层电工的技术素质。省“三电”办公室在每年召开的全省“三电”工作会议上,要求各级政府必须十分重视安全生产和安全用电工作,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供电部门加强用电检查,指导用户做好安全用电工作,查处破坏电力设施和窃电行为,确保安全用电。通过多年的用电安全宣传教育,安全用电逐步成为广大群众的自觉意识,人们的安全用电水平逐步提高。
1990年以后,按用电性质和行业,明确安全用电的管理范围。省企业管理领导小组组织厂矿企业,认真开展安全文明生产创水平达标活动,把安全生产列为评选先进管理企业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性条件。
1995年,省电力公司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用电工作的通知》,要求重点抓好安全用电的组织落实,建立健全用电事故统计报告制度,认真做好进网作业电工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1996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简称《电力法》)颁布实施,安全用电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1997—2000年,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组织各市(地)供电部门加强内部管理,依法搞好用电监察,确保安全用电;大力开展《电力法》宣传教育活动;与公安部门联合开展保护电力设施和反窃电集中整治工作,严厉打击破坏电力设施、违章用电和窃电犯罪活动,群众依法用电意识不断增强,全省供用电秩序和安全形势明显好转。
2001年1月,省电力局电力行政管理职能移交省经贸委,社会安全用电管理工作也一并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