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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计划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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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五”时期,全省缺电严重。山东电网先后实行以煤换电、来煤加工、议价煤电、议价油电的办法,多渠道增发电量,缓解供需矛盾。1986年,省电力局通过多种渠道增加发电量,除计划分配燃料外,购进部分议价煤发电,即议价煤电,以缓解缺电矛盾。1987年,国家限制发电用油,山东省利用燃油机组的闲置容量,开始发议价油电,并按照国家规定出售6万千瓦用电权负荷,由各市(地)认购。同年,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省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用电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按照“保证重点,择优供应,统筹安排”的原则,对各用电单位实行“定负荷、定电量、定用电时间、定高峰电量、定产品电耗定额”,发放用电凭证,用电单位凭证用电。
1988年9月,省电力局下发《关于议价煤电试行来煤加工的通知》,明确将原使用议价煤电的电力用户,实行来煤加工的办法。

1986—1990年山东电网多渠道增发电量情况表
表4-3 单位:亿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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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份 │ 以煤换电 │ 来煤加工 │ 议价煤电 │ 议价油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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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6 │ 5.27 │ 17.66 │ 2.0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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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7 │ 5.216 │ 23.89 │ 446 │ 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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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8 │ 6.98 │ 26.93 │ 4.57 │ 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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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9 │ 20.72 │ 28.37 │ 6.6 │ 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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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0 │ 15.47 │ 32.71 │ 7.9 │ 1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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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省电力局按照全国计划用电暨电力负荷控制技术推广应用工作会议要求,编制电力负荷控制系统“八五”规划。能源部确定的全国第一批规范电力负荷控制系统试点城市,建立起由音频、无线电、定量器等构成的完整的电力负荷控制系统,电网负荷管理实现正规化。其中音频负荷控制应用技术获能源部科技进步二等奖,受到国务院电子振兴办公室奖励。根据能源部要求,省电力局下发《关于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照明用电的紧急通知》,要求全省电力系统在电力紧张的情况下,从维护稳定的大局出发,努力保证全省城乡居民生活照明用电负荷。
1992年1月,全省供电系统开展营业普查,以内查营业管理工作质量、外查用户违章用电为重点,严格国家电价政策和用电秩序,加强计划用电,减少拉路限电。
1993年,为解决议价油电燃料供应中出现的问题,全省实行《用户自带燃料油换电暂行办法》,各市(地)、县自愿认购,以油耗332克/千瓦·时自带燃料油换电。自1993年3月开始,省政府决定凡由山东电网供电的用户,每千瓦·时加收1分5厘的用电附加费,专用于重点电力建设。
1994年,省经贸委调整省“三电”办公室领导成员,由省经贸委副主任任主任,省电力公司经理等任副主任。同年6月,由于煤炭涨价,电煤库存下降,部分电厂煤炭告急,省电力公司部署进一步做好煤电互保工作,严格执行以煤定电用电计划,对超计划用电量,按用户加工换电处理。
1995年,编制用电计划改变过去仅限于部分统配电量平衡的做法,变为按地区和电网、全社会全口径进行总量平衡。全省各类电力负荷控制装置控制负荷达到591万千瓦,占当时全省用电负荷的75%。其中直接控制负荷120万千瓦,16个市(地)和19个县建立无线电负荷控制系统。烟台、济宁、滨州、日照4个市(地)实现对直供用户和城区用户限电不拉路。
1996年,由于用电负荷增长较快,同时受电煤资源短缺和运力制约等因素的影响,电力缺口上升到200万千瓦。省电力公司制定《山东电网日负荷预计考核办法》,将日负荷预计分为平日、节假日两类,要求市(地)直供负荷监控率不低于用电负荷的85%,各(地)市对趸售县供电关口监控率达到100%,全省实现直供限电不拉路。其中,烟台电力负荷监控系统通过电力工业部组织的实用化验收;济南、潍坊、淄博、济宁、临沂、日照的电力负荷监控系统,通过省电力公司组织的实用化验收。
1997年,省电力公司制定《电力负荷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电力负荷监控系统技术规范》《电力负荷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电力负荷监控系统岗位规范》《电力负荷监控系统设备运行检修规程》和《电力负荷监控系统用户终端设备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电力负荷监控管理。
1997年下半年,电力由卖方市场转为买方市场,计划用电的职能作用基本消失,计划内、计划外电量也逐步取消。
1998年4月,计划用电完成计划经济时期的历史使命,执行多年的电力分配方案终止,用电管理的重点逐步转为积极开拓电力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