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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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劳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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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保护
20世纪80年代末,省电力局制定《山东电力工业系统职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各单位建立劳动保护用品仓库,并设专人建账管理。1992年,省电力局对该标准进行修订,各单位结合实际修订本单位的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及时调整劳动保护用品,使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既满足劳动保护的要求,又合理地使用资金。至2005年,各单位根据工种的变化情况,自行参照有关标准进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和管理。
二、劳动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1992年,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电力行业建立统筹养老保险制度,并开始缴纳个人养老保险金。从1993年1月1日起,由职工所在单位负责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1996年4月,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和电力工业部《电力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精神,省电力局印发《山东省电力工业局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1997年,根据国家电力公司《关于调整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精神,省电力公司下发《关于提高企业补充个人储蓄养老保险标准的通知》,调整企业补充、个人储蓄养老保险标准。1998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山东电力系统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纳入省级管理。
失业保险。1987年起,按照国务院、省劳动局、省财政厅等印发的《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省电力系统按时向地方保险机构缴纳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缴纳比例按上年工资总额的1%执行。1998年,各地区调整缴纳失业保险比例,其中企业按上年工资总额的2%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1999年起,根据山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各单位失业保险费改为向省就业办公室缴纳。
医疗保险。1997年8月,省电力公司印发《山东电力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和实施细则》。各单位为职工建立医疗账号,制发《医疗保险专用卡》。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2003年起,建立并实施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4%提取,从企业成本列支。
住房制度改革与住房公积金。1996年4月,省电力局成立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1996年6月,省房改领导小组同意省电力公司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省电力行业实行统一的住房制度改革政策。12月,省电力局印发《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管理办法(试行)》,启动住房公积金归集与缴纳工作。1997年2月,省电力局印发住房公积金管理等8个实施细则,就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补贴、公有住房出售和集资建房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1998年5月,省电力局印发《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推进住房由实物福利性分配方式向货币化分配方式转变。2003年3月、7月,省建设厅、济南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分别下文,在山东电力集团公司设立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山东电力集团分中心,负责所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支取和贷款的管理工作。
企业储蓄性养老保险与企业年金。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省电力局印发《山东省电力工业局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决定自1992年7月1日起,实行企业补充、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2000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将企业补充、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改名为企业年金。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根据国家和上级部门的政策规定,于1996年、1997年、1998年分别对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个人缴费标准进行调整。1999年,制定《山东电力集团公司职工企业补充、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公司的企业年金管理由自主管理步入国家电网公司统一管理的发展阶段。
至2005年,山东电力在执行各项保险制度时,对职工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职工休假、探亲、抚恤以及离退休职工的福利待遇等,均严格按照政策要求,制定相应的规定和措施,保障了广大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