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制
1980年底,省电力局编写印发《工人岗位规范》,制定职工培训、上岗、考核标准。1992年,省电力局进行劳动、人事、工资制度改革,实行优化劳动组合,考试考核竞争上岗和下岗培训,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和上岗合同,对企业进行定员、定责、定岗、定编、划小核算单位,分离安置富余人员,提高工作效率和效益。
1993年,在三项制度改革的基础上,省电力局开展减人增效工作,建立减人增效机制。1995年,实行每天工作8小时,周工作40小时的工作制度。按照劳动部、电力工业部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不定时工时:发供电检修、电力基建施工安装等实行综合计算工时;采购员、汽车司机等实行不定时工时;发电运行值班实行五值四运转,变电值班工作19小时;学校、医院实行周工作40小时,每周5.5天、每天7.5小时工作制。1995年,山东电力系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1996年,省电力公司印发《山东省电力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各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岗位合同,全面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至2005年,山东电力系统按照国家政策和山东省有关劳动法规,与职工签订并遵守劳动合同, 保持了职工队伍稳定。
二、劳动定员
1992年,能源部印发《关于新型电厂实行新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要求新建电厂和新扩建机组实行新定员标准。新定员标准规定只配备生产人员、管理人员、党群人员、管理性服务人员,不配备机组大修人员。机组大修实行外委、外包。威海、潍坊、运河、日照电厂按照新机新定员标准配备人员。黄台、邹县、青岛、黄岛、十里泉、石横电厂的新扩建机组按照新定员标准配备人员,不配备机组大修人员,提高用人水平。
1995年,电力工业部颁发《供电企业劳动定员标准》,规定供电企业定员标准水平提高10%。新供电企业定员标准包括基建工程人员。供电单位因扩建和更改工程的基建工作实行外委、外包。《县供电劳动定员标准》合并到新标准内,不单独制定标准,新标准增加农电管理的定员人数。同年,依据新的供电定员标准测算核定了供电单位的定员。
1997年,省电力公司开展创一流电力企业活动,人员效率按照新定员标准规定的主体人员核定人数。为适应创一流电力企业和减人增效要求,制定新的定员标准。新标准比国家电力公司的定员标准压缩5%8%。采用发展型、政策型、科技型、机制型减人以及变电站实行无人值班或少人值守,安置富余人员,实现主业、多产的劳动生产率与经济效益同步增长。
1998年,按照新的《火力发电厂劳动定员标准》,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基础上,合理组织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科学管理水平。新厂实行新体制,老厂向新体制过渡,促进火力发电企业创一流工作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火力发电企业的用人水平向国际先进水平迈进。
2000年,国家电力公司颁发《供电劳动定员标准》。按照新的供电定员标准组织生产,核定创建国际一流电力企业的人员指标和人员效率。青岛供电公司、石横电厂按照新定员标准核定人员,达到创建国际一流电力企业的标准。在生产规模和设备增加的情况下,按照新标准组织生产,在零增员的同时,人员效率大幅提高。至2005年,有关规定仍在执行。
三、劳动定额
1986—2005年,山东电力根据国家和省政府要求,适时修订《发供电劳动定额标准》。发供电设备大小修、检修计划的编制、资金的分配都按劳动定额标准进行组织生产和编制计划。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修订和完善劳动定额,使劳动定额在组织生产中发挥作用。
第四节 劳动管理
一、劳动合同制
1980年底,省电力局编写印发《工人岗位规范》,制定职工培训、上岗、考核标准。1992年,省电力局进行劳动、人事、工资制度改革,实行优化劳动组合,考试考核竞争上岗和下岗培训,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和上岗合同,对企业进行定员、定责、定岗、定编、划小核算单位,分离安置富余人员,提高工作效率和效益。
1993年,在三项制度改革的基础上,省电力局开展减人增效工作,建立减人增效机制。1995年,实行每天工作8小时,周工作40小时的工作制度。按照劳动部、电力工业部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不定时工时:发供电检修、电力基建施工安装等实行综合计算工时;采购员、汽车司机等实行不定时工时;发电运行值班实行五值四运转,变电值班工作19小时;学校、医院实行周工作40小时,每周5.5天、每天7.5小时工作制。1995年,山东电力系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1996年,省电力公司印发《山东省电力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各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岗位合同,全面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至2005年,山东电力系统按照国家政策和山东省有关劳动法规,与职工签订并遵守劳动合同, 保持了职工队伍稳定。
二、劳动定员
1992年,能源部印发《关于新型电厂实行新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要求新建电厂和新扩建机组实行新定员标准。新定员标准规定只配备生产人员、管理人员、党群人员、管理性服务人员,不配备机组大修人员。机组大修实行外委、外包。威海、潍坊、运河、日照电厂按照新机新定员标准配备人员。黄台、邹县、青岛、黄岛、十里泉、石横电厂的新扩建机组按照新定员标准配备人员,不配备机组大修人员,提高用人水平。
1995年,电力工业部颁发《供电企业劳动定员标准》,规定供电企业定员标准水平提高10%。新供电企业定员标准包括基建工程人员。供电单位因扩建和更改工程的基建工作实行外委、外包。《县供电劳动定员标准》合并到新标准内,不单独制定标准,新标准增加农电管理的定员人数。同年,依据新的供电定员标准测算核定了供电单位的定员。
1997年,省电力公司开展创一流电力企业活动,人员效率按照新定员标准规定的主体人员核定人数。为适应创一流电力企业和减人增效要求,制定新的定员标准。新标准比国家电力公司的定员标准压缩5%8%。采用发展型、政策型、科技型、机制型减人以及变电站实行无人值班或少人值守,安置富余人员,实现主业、多产的劳动生产率与经济效益同步增长。
1998年,按照新的《火力发电厂劳动定员标准》,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基础上,合理组织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科学管理水平。新厂实行新体制,老厂向新体制过渡,促进火力发电企业创一流工作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火力发电企业的用人水平向国际先进水平迈进。
2000年,国家电力公司颁发《供电劳动定员标准》。按照新的供电定员标准组织生产,核定创建国际一流电力企业的人员指标和人员效率。青岛供电公司、石横电厂按照新定员标准核定人员,达到创建国际一流电力企业的标准。在生产规模和设备增加的情况下,按照新标准组织生产,在零增员的同时,人员效率大幅提高。至2005年,有关规定仍在执行。
三、劳动定额
1986—2005年,山东电力根据国家和省政府要求,适时修订《发供电劳动定额标准》。发供电设备大小修、检修计划的编制、资金的分配都按劳动定额标准进行组织生产和编制计划。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修订和完善劳动定额,使劳动定额在组织生产中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