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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建设资金及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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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初,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实行基本建设拨款改贷款的报告》。省电力局针对这一新要求,在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上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加强对基建项目的计划管理,坚持基本建设项目纳入国家计划,计划包括基本建设大中型年度投资计划和小型基建计划、新增生产能力和新增固定资产计划、施工和竣工的房屋建筑面积及竣工房屋价值计划。每年在做好当年基建项目总结的基础上提出下一年度的基本建设计划,对当年开工建设的项目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已批准项目是否按年度计划进度施工,是否有扩大建设规模、任意变更建设项目等。同时,对工程建设的主要内容和工程建设的预期效益进行综合协调,包括主体工程、辅助工程、环保工程及其前后左右的配套项目是否同时安排达到互相配合。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有关专业小组检查使用是否合规等。对年度工程计划的编制,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根据资源条件和长远规划要求,编制项目计划任务书,严格按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施工,严格控制批准的工程概预算,及时做好工程竣工决算。对已列入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开工前做好各项准备,特别是开工前的审计以及各种批准文件的完备。省电力局在基建项目管理上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规定,使基建项目做到工程建设质量好、工期短、造价低,成为全国电力建设的先进单位。
1991年7月,国家计委、国家税务局规定,对各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都要颁发投资许可证,包括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中外合资项目、合作项目、城乡集体所有制单位项目、个体工业项目。省电力局属大中型基建项目实施单项工程计划,其编制内容增加各单项投资的投资方向调节税数额(2001年以后国家停止征收)以及投资比例等。1992年5月,国家审计署、国家计委、建设部联合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前审计暂行办法》。自此,年度基建项目须经过开工前审计,为项目规范管理提出新要求。1997年3月,国家计委印发《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对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的开工条件作出具体规定,小型项目参照执行。以后每年凡属新开工项目均按要求组织报批。
2004年7月,《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发布,对电力行业投资由审批制改为核准制和备案制,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山东电力集团公司严格遵守国家和各级政府关于建设资金和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