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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青岛海关办案联系配合办法
(1993年12月8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便利山东省各级法院与青岛关区各海关在办案中的联系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院需对海关监管货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向有关海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海关接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协助法院对海关监管货物予以查封、扣押。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时,应将裁定书副本和通知书送达有关海关。
第三条 法院执行生效的判决、调解书时,拟以海关监管货物清偿债务的,应书面向有关海关联系,经海关核准、并责令债务人限期办理补证、补税等海关手续后,予以执行。到期未能办理补证、补税的,由法院变卖,从变卖款中优先扣除关税。对案件当事人双方均享受同类免税优惠政策的,可免予补税,当事人应到海关办理免税结转等有关手续,由海关继续监管。
第四条 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拟裁定以海关监管货物作为破产财产清偿债务的,在拍卖货物前应责令债务人或执行人按规定向海关办理递交许可证件,补缴关税等海关手续。
第五条 法院判处没收的走私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等,由海关按规定处理上缴国库。
第六条 当事人拒不执行已生效的海关处罚决定的,海关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海关监管货物是指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虽已入境但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八日起施行。

青岛海关促进山东西部地区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八项措施
(1995年5月)

一、发掘优惠政策潜力扶持西部地区创汇农业
为深化经济体制的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国务院于近几年先后几次调整、取消了一些关税优惠政策,现行的技术改造、科教用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创汇农业等34种优惠政策也有相当一部分即将在今年年底到期废止,其他优惠政策也将在近几年内逐步取消。但是,考虑到西部地区由于信息、交通、地域诸方面的因素,时至今日仍未享受到国家的这些优惠政策,我们将在具体执行中,对西部地区给予适度的倾斜。
二、实事求是地审定核销尺度促进西部地区加工贸易发展
西部地区发展加工贸易具有得天独厚的人力资源优势和自然资源优势。据了解,西部地区劳动力充裕,乡镇企业发展加工贸易有了一定的基础,但大中型工业企业的生产能力相对来说尚有闲置,这都为西部地区发展加工贸易提供了非常好的条件。青岛海关将结合推行海关风险分析、担保、谅解合作制度,简化登记备案手续,实事求是地核定加工贸易的耗料比例,以促进山东省西部地区加工贸易的发展。
对多料一用和加工品种相对稳定的企业,海关将根据其经营规模和管理情况,实行按生产计划集中备案,以减少登记手册的备案数量和企业往返办理备案手续的次数。对合同量大、经营管理好的企业,海关对其备案的合同可简化手续,实行集中核销;对实行计算机管理合同的企业,可实行磁盘报送核销;对“信得过企业”海关对其实行以企业自行核销为主的信誉核销。根据企业的要求和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核定和掌握单耗标准,并放宽对串换料件、厂外加工和加工结转的限制。
三、积极推行保税制度降低企业出口成本
海关保税制度,对加工贸易出口创汇企业提供了极大的资金优惠,对东部沿海地区开放型经济的发展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为促进西部地区保税业务的发展,青岛海关将全力支持西部地区依托京九、京沪、兖石铁路沿线和青岛—洛阳国际集装箱经贸运输线建立加工贸易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保税车间,在西部地区尽快建成几个各具特色的加工贸易聚集中心和保税业务发展中心。对进行深加工、生产高附加值产品出口的企业联合体,海关将积极帮助组建保税集团,支持企业发展社会化大生产,提高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在加工贸易比较集中的地区,试办综合型、多功能、公共保税仓库。对原已批准的保税仓库,可根据企业的要求,准予扩展功能,拓宽经营品种范围。青岛海关将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对保税仓库的监管办法,简化保税仓库的审批手续。
四、加速口岸验放方便内地企业货物进出
西部地区发展开放经济,一个很大的问题是人员、货物在口岸的滞留时间过长,产生的费用较高。青岛海关将结合稽查制度的实施,加快业务科技一体化进程,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分类管理,实施红绿通道验放制度。推行和完善担保制度,合理选择利用保证金与担保函两种形式,进一步简化手续,以期便捷通关,提供高效优质服务,最大限度地缩短人员与货物在口岸的滞留时间,减少仓储费用。尤其对西部地区的进出口货物,尽量做到手续从简、验放从快。对农用物资、重点工程、生产急需物资、大宗散装进口货物,实行预申报验放制度。在国家规定实行五天工作日后,坚持节假日值班制度,以保证出口货物及时验放,不误船期。
五、发展区域性代理报关为内地企业提供优质通关服务
为使内地企业及时了解海关政策变化,熟悉海关手续,解决西部地区进出口企业因不明规定、手续不全、徒劳往返、贻误报关验放的问题,海关将根据需要,及时为西部地区自营进出口企业培训自己的专职或兼职报关员。同时,根据西部地区自营进出口企业分布范围广,而货物验放又大多在沿海口岸的客观实际,青岛海关将鼓励发展区域性代理报关。即由当地的外经贸部门成立服务机构或驻口岸办事处,报请海关批准后,培训专门报关服务人员,为本地区的自营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沿海口岸开展代理报关业务,以方便进出口经营活动。
六、发展转关运输业务支持内地经济发展
发展转关运输业务对加速口岸进出口货物的疏运、方便企业就近办理海关手续、支持内地的对外开放、降低外贸运输成本、提高国内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为解决西部地区距离口岸较远、外贸进出口货物运输不便等困难,青岛海关将大力发展“一站式”转关运输、沿“两条线”合理定点、设立国际集装箱海关监管场站。即在进一步完善铁路沿线各海关监管点基础上,简化转关运输手续,在沿途各点形成外贸进出口货物的集散中心,辐射周围地区,为周围地区的开放型经济发展提供便利,使内地企业能就近办理进出口集装箱货物的装、拆箱手续,以节省大量的国内运输费用。对于非沿线地区的外贸进出口货物,如经企业申请,海关可以到企业厂家办理进出口货物的验放手续。青岛海关近期将对签发全程提单的门到门多式联运货物探讨比目前的转关运输更为便捷的海关手续。
七、面向内地大中型企业建立谅解合作制度
青岛海关将积极支持西部地区的大中型企业开放型经济的发展。今年,在全省范围内再次评选“信得过企业”以前,适当照顾西部地区的特殊情况,海关将在建立谅解合作制度的基础上,对西部地区的大型企业、地市级外贸公司给予“信得过企业”的部分优惠:
1.享受现有预先申报、走“绿色通道”、加工贸易按计划备案等通关便利。
2.对需担保的货物海关凭企业提交的保证函验放,免收保证金。
3.优先培训报关员,并可适当增加报关员的数额。
4.进料加工进口的料件,在其加工产品全部返销的前提下,可予办理全额保税。
5.加工贸易企业可凭生产或出口计划,集中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6.对其加工贸易货物实行企业自核自报为主,海关抽验复核确认为辅的信任核销。
另外,对自营进出口企业,包括三资企业,在其进出口经营范围上,海关可从宽掌握与企业生产相关的二、三类商品。在增强企业自我保护意识的同时,帮助企业提高守法自律意识,对这些企业的商标等知识产权提供海关边境保护。加强情报交流,共商大计,共谋对策,维护正常的贸易秩序。发挥社会的整体效能,建立和完善海关主管、企业自管、社会共管、相互监督制约,便捷高效的海关监管机制。
八、合理设置海关机构方便企业办理海关手续
考虑到西部地区远离口岸海关,往返办理手续旷费时日。因此,青岛海关与各地市政府经过多方面的积极努力,去年先后开设了济宁、泰安、临沂三个海关,进一步加强了海关与西部地区政府部门的联系,方便了西部地区企业办理海关手续,以发挥西部地区的资源优势,促进西部地区开放型经济的发展。最近,我关正在筹建枣庄、菏泽两个海关办事处,以使海关机构布局更加合理、西部地区企业办理海关手续更加方便。
青岛海关及其所属的西部地区海关机构将根据青岛海关部署,积极对外开展海关业务咨询,宣传海关政策,及时交流情况、沟通信息,主动为西部地区开放型经济的发展排忧解难、提供便利、出谋划策。

青岛海关支持扩大外贸出口的若干措施
(2001年7月30日)

为进一步支持扩大山东省外贸出口,营造文明、优质、高效的通关环境,实现“依法行政,为国把关”与“服务经济,促进发展”的紧密结合,根据我省外贸出口的特点,结合青岛关区海关工作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深化通关改革,提供通关便利,加快通关速度
(一)建立通关应急工作机制。设置咨询处理窗口和通关热线,实行“首问负责制”,随时受理并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在通关中遇到的突发性或无法按正常程序办理的问题,以及在报关单联网核查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应用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让企业享受到“一站式”服务,确保通关畅通。
(二)承诺进出口货物通关作业时限。货物报关后,经审单和现场部门审核确定无须查验和纳税的,自货物申报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予以放行;对应税货物海关在收到盖有开户银行收讫戳记的《税款缴纳通知书》或者收到企业保证金后的半个工作日内予以放行。经海关同意凭有效担保接受申报的货物比照上述作业时限办理。
(三)继续实行预约报关制度。对出口货物无论在正常办公时间以外还是节假日,都将根据企业事先预约情况,安排充足人员值班,以保障企业出口货物及时通关;各业务现场对鲜活、易腐等出口货物设立专门窗口,区别情况、特事特办。遇有长假节日,安排隔日半天正常加班,以确保出口。快件监管中心通关作业时间延长至22时,节假日每天安排值班。
(四)建立商品预归类工作机制,改进审价作业方式。为避免企业报关时因归类不准而延误通关,对进出口的新商品或者可能由于归类原因而产生许可证件管理与纳税争议的商品实行规范的约束性预归类制度。取消超出参考价格浮动范围上报海关总署审批的做法,由我关有关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和权限内直接审定,以简化作业流程,加快审价速度,降低企业成本。
(五)完善风险布控机制,改进查验作业方式。建立健全风险分析、布控、反馈和评估工作机制,实行风险布控分类授权管理,提高布控查验的针对性和查获率,方便守法企业进出。加大科技投入,充分发挥科技检查设备快查、快验的效用,以加速验放,不断降低物流成本和通关成本。对不适宜在口岸现场开拆查验的进出口货物,经申请由海关结合装卸环节进行查验,或下厂查验,服务到门;对出口查验货物,查验正常后径予放行。
(六)建立通关效率监测评估机制。定期对海关审单、查验、征税、放行、结关等内部各环节作业时间和报关员申报、交单、交税等外部作业时间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对内、对外通报,以接受各方监督,并督促内部各环节和报关企业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七)加强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的管理。针对一些报关企业管理混乱、专业水平不高,部分报关员业务素质低下、责任心不强、报关单填制不规范而影响通关效率的问题,进一步加大对报关员、报关企业的培训、考核和处罚力度,不合格者坚决予以清理,以切实提高报关质量。同时将探索建立报关行业协会,强化行业内部协调和治理,引导企业守法自律。
(八)建立与外经贸主管部门之间的联络协调机制。确定联络责任部门和联络员及其热线电话,定期或不定期与外经贸主管部门进行会晤,研究解决我省关贸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急件问题随时通过热线联络,并由联络员按内部职责分工和办事程序协调办理,形成处理、协商和反馈问题的工作机制。
二、推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建设,做好报关单证明联签发工作
为确保“口岸电子执法系统”运行后企业办理有关业务顺畅,运行初期将采取新老程序“两条腿”走路的办法,给企业一个适应的过程。并与省外管局、省电信局共同成立联合应急联络小组,建立应急预案,针对各种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前准备应对措施。同时将加强对企业的应用培训,必要时提供登门服务。
当前重点做好收、付汇、出口退税证明联的签发工作。及时解决报关单电子底账数据网络传输中遇到的问题;建立与其他口岸海关和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渠道,确保企业及时办理出口转关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的签发手续。规范报关单数据更改工作,进一步提高出口报关单电子核查数据的准确性。同时严格遵守总署要求,在收到清洁舱单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舱单核销和证明联签发工作。
三、探索加工贸易监管新模式,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
为鼓励和支持大型加工贸易企业的健康发展,适应IT企业“订单网络化、物流全球化、产品个性化、生产零库存”等现代经营方式的需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选定规模大、资信好、管理信息化程度高、具备与海关联网条件的大型加工贸易生产企业,报经海关总署同意后试行“计算机联网+电子账册”管理的新模式,取消以合同为单元、以手册和台账管理为手段的传统监管模式。并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联网企业范围,以促进我省加工贸易健康发展。
四、采取措施,大力支持A类企业和高科技企业发展
首先,放宽企业分类管理的评定标准。将连续2年无走私违规行为记录的A类企业评定条件,改为连续6个月无走私违规行为记录;对不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并不涉及海关税收的违规行为,以及虽涉及许可证件管理或者海关税收,但海关罚款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违规行为,不作为评定企业分类的记录。
其次,全面落实对A类企业的便利措施。一是A类企业可通过业务现场的“专门窗口”和审单作业系统中的自动识别程序优先通关。二是提高布控查验权限,享受进出口货物低查验率和进口海关必检商品免予取样化验的待遇;三是从事加工贸易的,优先予以办理合同备案审批手续,符合条件的优先考虑试行“计算机联网+电子账册”管理;四是优先提供EDI联网报关的便利;五是符合条件的优先实行预归类制度和“审价快速通道”模式,海关实施后续稽查;六是设立专门窗口,优先办理报关单出口退税、收付汇联签发手续。
第三,积极贯彻“科技兴鲁”战略,大力支持高科技企业的发展。针对高科技企业的特点,在高科技产品归类、审价方面给予特别关注和便利,实事求是地解决企业的实际困难。对经主管部门认定的有进出口业务的高科技企业,适当放宽A类企业的评定标准。对列入A类的大型高科技企业(原则上年出口额在1亿美元以上,出口产品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除享受A类企业所有优惠外,对其进出口货物一般不在通关现场开箱查验,由海关应企业申请下厂查验;对能够确定进出口货物品名、规格、数量等项目的,进口货物可于抵港前、出口货物可于运入海关监管场所前3日内提前报关。
五、借鉴“两水两路”快速通关模式,改进关区转关运输
积极向海关总署申请,争取在青岛关区海关之间实行“两水两路”快速通关模式,减少办理转关运输的手续和环节,实现转关运输“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以加快关区转关速度,方便内地企业通关,同时促进青岛口岸的发展。
六、打击走私违法,保护知识产权,维护贸易秩序
按照中央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加强与各级政府、外经贸、执法和司法部门的联系配合,严厉打击走私、骗汇、骗退税、“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坚持和完善对走私违法企业实行“红黄牌”通报制度,共同建立和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秩序。在海关知识产权备案的基础上,对出口国内名牌产品、出口创汇能力强和科技含量高的商品,实施重点保护措施,坚决打击盗版、假冒名牌等侵权行为,维护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
七、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
(一)加强海关统计分析。充分发挥海关统计的监测、预警作用。及时准确地为地方政府和外经贸主管部门提供进出口统计数据,并对进出口活动中的重点、热点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使海关统计信息成为经贸主管部门准确了解进出口态势、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
(二)坚持和完善“关长接待日”制度。每月召开一次企业座谈会,由分管关长亲自听取企业意见和反映,研究处理问题,不断改进工作。
(三)加大关务公开力度,提高执法透明度。及时公布和宣传海关法规信息和通关管理制度、办事程序和作业流程、海关收费标准和廉政纪律等信息,提高政策规定的透明度。定期组织面向企业的海关政策法规培训,促使企业知法守法。同时,加大重大政策和重大方案实施前的宣传力度,便于企业提前了解信息,及时制定应变对策。
(四)坚持从严治关,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深入开展“文明窗口”活动,严格执行海关人员执行公务“三项纪律”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公务回避制度等,并欢迎社会各界广泛监督。

青岛海关支持外经贸发展的八项措施
(2003年6月4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落实“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的海关工作方针,积极应对非典对外贸出口带来的严峻挑战,青岛海关将采取8条具体措施支持我省外经贸发展:
一、以出口无纸通关为主线,推进“e通关工程”
完善出口无纸通关模式,降低准入门槛,凡具备联网条件的企业均可申请采用该模式,与检验检疫部门实现无纸通关通关单联网验核,通关环节不再验核纸面单据,以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力使无纸通关成为出口通关的主流模式;开发应用“大通关数据平台”,整合大通关信息资源,为企业通关提供快捷的信息服务;开展出口货物无场站信息报关试点,允许企业提前申报,海关提前审核,货物直接入港办理验放手续。
二、优化进口通关模式,构建通关快速通道
全面推行“口岸快速通关”,实行载货舱单提前传输,企业在货物运输途中即可向海关申报,货物到达后即可提货;推广“网上付税”,打破税费柜台支付的传统方式,企业可直接在网上缴纳税费;设立进口通关快速通道,对资信良好的大型企业,实行电子预归类和价格备案制度,企业可于通关前申请进行商品归类和价格审核,以缩短货物实际滞港时间,加快通关速度。
三、积极参与“信用齐鲁”建设,实行“信用通关”
推行以守法便利为原则的信誉式管理,把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方法融入海关业务管理的全过程,管住有走私违规风险的少数,方便守法经营的绝大多数;大力支持守法企业发展,适当放宽A类企业、便捷通关企业在产业性质、出口规模等方面的审批限制,使更多的守法企业在青岛关区范围内享受到通关便利措施;探索建立企业信用管理的社会联动机制,与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实现企业信用信息的共享与互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四、实施“百强工程”,促进加工贸易发展
大力推行“电子账册+联网监管”的管理模式,使企业在物流运输和生产作业的同时,即可完成审批、备案、通关、核销等全部海关手续;放宽“大手册”适用条件,凡具备一定规模的守法企业,均可申请实行“大手册”管理,实行集中备案、集中核销,以适应现代加工贸易企业批次多、批量小、周期短等特点;选择对全省加工贸易拉动作用较大的100家企业给予重点扶持,将加工贸易联网监管、大手册管理、便捷通关、无纸通关等各项优惠措施整合打包、综合运用,使其在关区范围内享受到最大的通关便利,支持企业做大做强,拉动山东加工贸易实现跨越式发展。
五、创新海关监管模式,支持特殊经济区域建设
对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入区货物,试行“卡口登记,集中报关”模式,充分发挥出口加工区手续简化、通关便利的优势;积极支持前湾港与青岛保税区之间的“港区联动”,完善流亭机场与青岛保税区“直通关”作业模式,实行区内进出境货物“一站式通关”,进口货物抵港后直通保税区,出口货物报关后直入港口监管区(库),一次报关、一次审单、一次查验,简化通关手续,加快通关速度,促进保税区发展。
六、打造一流口岸,发挥港口辐射、带动作用
优化前湾港通关环境,将现有前湾港海关、开发区海关、保税区海关合并为黄岛海关,整合监管资源,统一业务管理,减少业务环节,努力将前湾港建设成为现代海关物流监控的示范点;支持前湾港与省外地区开通海铁联运业务,打通与内陆地区的物流通道,将内陆货源引入前湾港,促进港口快速发展;鼓励港口建立公共型保税仓库,促进仓储、寄售、转口和国际中转等业务的开展,拓展港口功能,提高竞争力;积极构建前湾港与日照、临沂、济宁、菏泽等地的南线物流直通系统、前湾港与潍坊、淄博、泰安、莱芜等地的中线物流直通系统和前湾港与东营、济南、德州等地的北线物流直通系统,把码头搬到内陆,为内陆企业架起通往国际市场的桥梁,拉动山东中西部地区的外经贸发展。
七、强化统计信息服务,为外经贸发展提供决策辅助
建立进出口统计数据的快速反应机制,为地方政府和外经贸主管部门提供准确的进出口信息;积极构建海关与地方政府间的信息互通机制,及时了解地方外经贸工作动态,围绕重点热点问题,开展专题分析、跟踪分析,为地方外经贸发展提供决策辅助;加快出口结关速度,建立主动催办制度,督促企业及时办理结关手续,提高当月结关率。
八、建设“阳光海关”,提供一流服务
加大关务公开力度,建立重要信息对外发布制度,将重大决策事项、涉及相对人权益的规章制度以及社会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披露,增强海关执法透明度;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能够下放的审批业务全部下放到基层海关办理,改进审批方式,广泛推行网上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深入开展“服务上门”活动,主动征求地方党委、政府对海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倾听企业的呼声和要求,现场宣讲政策、解决问题;完善“关长接待日”制度,继续推行首问负责制、特事特办、预约加值班制度等一系列服务措施,及时为企业排忧解难。

青岛地区通关现场“5+2”工作制实施方案
(2005年9月27日)

为落实《青岛海关支持青岛发挥龙头带动作用的九项措施》,保证青岛地区通关现场“5+2”工作制的顺利实施,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内容和要求
青岛地区通关现场“5+2”工作制是指青岛地区的黄岛海关、流亭机场海关(出口加工区除外)、大港海关(筹)、驻邮局办事处(普邮通关除外)在每周的5个正常工作日以外,周六、周日照常上班,办理青岛地区海运、空运、邮运进出口通关业务。
青岛地区通关现场在周六、周日办理通关业务不属于法律法规、海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工作日的范畴,期间涉及相关业务的处理时间、办理时限等仍按法律法规、海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国家法定节日期间的通关业务按青岛海关加值班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业务范围
(一)通关现场业务受理范围
青岛地区通关现场在周六、周日办理以下海关常规业务:
1.黄岛海关、大港海关(筹)办理海运进出口报关单证的接单审核、单证管理、税费打印、税费核销、放行及进出口货物转关、查验工作。
2.流亭机场海关办理空运进出口报关单证的接单审核、单证管理、税费打印、税费核销、放行及进出口货物转关、查验工作。
3.黄岛海关驻保税区办事处办理进出境备案清单和报关单单证的接单审核、单证管理、税费打印、税费核销、放行及进出口货物转关、查验工作。
4.驻邮局办事处办理各类进出口快件单证的接单审核、单证管理、税费打印、税费核销、放行及进出口货物转关、查验工作。
(二)其他相关业务
1.青岛地区现场海关的加工贸易部门在周六、周日正常办理加工贸易手册信息查询、备案商品信息更改业务。
2.青岛海关审单中心负责在周六、周日办理青岛地区通关现场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的审核业务,并提前做好周六、周日期间的汇率维护工作。
3.青岛地区海运、空运、邮运通关现场在周六、周日按照有关规定照常办理进出口通关作业担保、进出口报关单撤销和修改业务。
(三)特殊业务
青岛地区海运、空运、邮运通关现场在周六、周日按照有关规定照常办理出口无纸通关、网上付税、便捷通关业务。周六、周日期间,出口货物无通关单电子数据的,不能采用无纸通关方式通关。
三、保障工作
(一)青岛地区通关现场的保障工作
1.对外公告周六、周日期间的业务受理范围、业务受理地点和业务咨询电话,实行首问负责制,开设咨询接待窗口并设置明显标志。
2.根据业务量协调本现场预录入机构在周六、周日正常办理进出口报关单预录入及打印业务。
3.在周六、周日工作期间应由关(处)、科长带班。
4.周六、周日的上岗人员在确保每人每周工作5天的前提下实行轮休制度,有条件的业务现场也可实行“两班工作制”或“弹性工作制”,根据业务量增长情况适当调整上岗人数。
(二)职能部门的保障工作
1.青岛海关缉私、法规、关税、通关、监管、加贸、统计、风险等部门每周六、周日应指派1名领导上岗或者电话值班,安排至少1名工作人员上岗或者电话值班,公布联系咨询电话号码,根据通关现场业务需要及时解决处理相关业务问题。
2.青岛海关监管处负责协调协助海关工作的武警官兵在周六、周日正常上岗执勤。
3.青岛海关财务处负责办理青岛大港、青邮局办通关现场通关作业保证金的财务操作。
4.青岛海关技术处、数据分中心应设立服务热线,周六、周日在办公场所正常处理有关技术问题。
(三)应急保障
在周六、周日工作期间发生计算机网络、系统故障等应急事件时,青岛地区通关现场、青岛海关相关部门应按照《青岛海关通关作业系统业务应急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处理,确保企业通关顺畅。

青岛海关支持青岛发挥龙头带动作用的九项措施
(2005年12月21日)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突出发挥青岛龙头带动作用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青岛在全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结合海关工作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大力推行企业自主管理模式,切实发挥大企业龙头效应
围绕青岛市“四大工业基地”和“六大产业集群”建设,分批选择家电电子、机械纺织、石油化工等各领域的大型企业集团授予“海关诚信企业”称号,首批选择50家企业,与其签订合作备忘录,建立企业自我约束、自主管理,海关充分信任、指导评估的新型合作机制。赋予其海关所有的便捷优惠措施,实行“即报即放、先放后税”的简易通关模式,申报后直接接受其归类、价格,不予查验径予放行,事后15天内自行交纳税费,便于企业自主掌握物流时间,合理安排生产作业。简化其加工贸易备案、深加工结转审批及核销手续,实行经办审批制;对在青岛辖区内的深加工结转业务,不需提交手册、结转合同和外汇核销单,凭《深加工结转申请表》和《实际结转情况登记表》直接办理结转手续;对其到期手册实行单证核销,不再进行下厂核销。
二、全面实施风险式管理,充分体现守法便利原则
按照企业守法状况科学划分审单通道,对风险值低的A类企业进出口报关单,全部划入“绿色通道”,申报后不经过专家审单,由现场海关直接按申报的价格和归类征税,事后核查验证其申报准确性,除规定的布控查验外,货物径予放行。选择部分守法经营的B类企业,比照A类企业给予上述优惠。
三、取消双休日,实行“5+2”工作制,确保进出口货物及时通关
顺应国际物流运作和企业即时生产需要,在青岛海关有关职能部门和青岛地区海运、空运、邮运通关现场全面实行“5+2”工作制,双休日照常上班,使进出口货物能够快速通关、即时装卸,实现零库存,降低仓储成本,为进一步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支持扩大进出口创造条件。
四、构建空港快件监管中心,力促世界500强快件企业落户青岛
适应快件物流便捷、迅速、高效的规律,在青岛空港构建新型现代化的海关快件监管中心,减少快件流转环节,提高快件运作效率,降低企业运营成本,为快件行业的发展创造一流的通关环境,力促UPS等世界快件业巨头落户青岛,并支持建设国际快件中转中心,使青岛充分发挥山东半岛快件物流龙头带动作用。
五、创新海关监管方式,促进加工制造业转型升级
大力推行加工贸易联网监管,实行电子账册管理,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取消凭纸质手册逐合同备案、核销的做法,企业可根据生产实际将进口料件、加工成品和单损耗分阶段备案,海关根据企业生产周期,在180天内分段滚动核销,实现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的“无干扰”监管,为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搭建便捷高效的监管平台。
积极支持青岛市龙头骨干企业和大型物流企业申办A型、B型保税物流中心,为企业提供保税仓储、分拨配送、出口退税等一体化服务,满足现代制造业全球采购、零库存等生产经营的需求,优化供应链,拉伸产业链,推进簇群经济形成和产业结构升级。
六、适应现代物流发展规律,支持青岛建设东北亚航运中心
建立与国际物流发展规律相配套的海关监管模式,以青岛“区港联动”封关运作为契机,促进国际中转、转口贸易、保税存储、分拨配送,以及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等业务开展,拓展港口服务功能,提升港口竞争力,突出发挥青岛港在国际物流网络中的重要作用。
全面推行“属地报关、口岸验放”模式,完善青岛与鲁北、鲁中、鲁南三线陆路物流直达系统。以信息化为支撑,推行内陆企业就近属地报关,口岸海关快速验放。属地报关、直通货物不须海关监管车辆承运,取消施加海关封志,企业可自备车辆直接运抵企业或港口,以实现手续简化,高效运作,降低物流成本,加快物流运转速度。
扩大港口货源空间。允许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搭载内支线运输货物,允许内支线船公司开展内外贸货物同船运输业务,以吸引更多航线挂靠青岛港。支持青岛口岸与省内各沿海口岸的海上直通业务以及与沿黄九省区和“环黄渤海”经济区各中心城市间的海铁联运、海陆联运业务,拓展口岸腹地,构建以青岛港为龙头、覆盖全省、辐射全国的物流直达体系。
七、建立客户服务机制,支持重点项目建设
在青岛海关关税部门设立大项目客户服务办公室,对青岛市立项引进的重点大项目主动服务,送政策上门,指导和帮助企业用足用好国家优惠政策,协调解决企业前期审批与引进设备在通关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难题。
八、强化统计信息服务,为外经贸发展提供决策辅助
建立健全进出口统计快速反应机制,充分发挥海关贸易统计数据优势,及时准确地向青岛市政府提供进出口信息。主动加强与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沟通,及时了解外经贸工作动态,围绕重点热点问题,开展专题分析、跟踪分析,及时提供监测预警服务。密切与苏州、宁波、厦门和大连等海关的联系合作,加强相关数据的交流,定期向市政府提供横向对比分析,为青岛外经贸发展提供决策辅助。适应国家外商投资统计口径变化的新形势,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全力协助做好利用外资统计工作。
九、明确打击走私重点,营造良好进出口秩序
正确处理执法与服务的关系,注意区分主观故意与工作失误、法人行为与自然人行为、屡犯与首犯等不同情况,对故意逃避海关监管、屡教不改等恶性走私违法行为予以重点打击,对因不明规定、理解偏差、工作失误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坚持以教育规范为主,引导企业依法经营,诚信管理,规范操作,促进企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