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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贸易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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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1月起,青岛海关停止使用《国际贸易标准分类》(SITC),改用以世界海关合作理事会制定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为基础编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采用8位数编码结构,是海关统计工作一项重大业务改革。青岛海关在统计工作难度、工作量大幅增加而人员未变的情况下,按时报送并确保统计数据不断不乱。
1993年1月起,根据海关总署《全面使用计算机网络传输海关统计数据的通知》,青岛海关每月3日之前,使用计算机网络直接向海关总署传输海关贸易统计数据。
1994年11月,海关总署、国家统计局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制度》,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制度》规定凡能引起中国境内物质资源储备增加或者减少的进口货物,均列为海关统计。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物品主要有:1.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2.未进出境的转口货物;3.未进出境,在境内以外汇结算的货物;4.暂时进出境的货物;5.租赁期一年以下的租赁进出口货物;6.无代价抵偿的进出口货物;7.退运货物;8.中国驻外国和外国驻中国使领馆进出口的公务用品和自用物品;9.进出境旅客的自用物品(汽车除外);10.进出境的运输工具在境外添装的燃料、物料、食品以及放弃的废旧物料;11.没收的走私物品;12.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境货物;13.其他。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品种、数(重)量、价格、国别(地区)、经营单位、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贸易方式、运输方式、关别等项目分别进行统计。
1995年1月1日起,青岛海关根据海关总署规定,将统计项目“贸易国”更改为“起运国/运抵国”,将“消费国”更改为“最终目的国”,将“收/发货单位所在地”更改为“境内目的/货源地”。同年,海关贸易统计数据通过H883/EDI统计子系统录入报关单海关编号,青岛海关实现直接从报关自动化系统中按报关单号转换统计数据,改变一直以来海关贸易统计凭报关单统计联进行手工录入的做法。当年,海关月度统计的截止日期从1980年以来的每月25日改为每月末日,实现与联合国按公历月编制贸易统计的国际标准的一致性。
1996年3月起,海关总署向各直属海关反馈海关贸易统计数据,反馈数字不仅包括本地区企业经本口岸进出口货物的数字,也包括本地区企业经其他口岸进出口货物的数字。根据海关总署要求,为保证对外发布数据的规范和统一,青岛海关此后在对外发布本地区的进出口总值时,一律使用海关总署的反馈数据,原则上以经营单位所在地为准。
1999年,青岛试点并推广使用5.0版统计系统。系统实现从H883/EDI报关系统中自动采集当日放行结关的报关单数据,并自动转入贸易统计数据库的数据采集方式,实现海关贸易统计数据的收集、审核、汇总、上报等整个作业模式重大变革,改变贸易统计长期以来手工批注、人工二次录入报关单进行统计的做法,进一步保证贸易统计数据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2001年10月,青岛海关根据海关总署《综合统计司关于部分海关上报统计旬报的通知》要求,开始向海关总署上报进出口贸易统计旬报。当年,青岛海关贸易统计实现零差错。
2003年,青岛海关结合近两年最新口岸数据,生成三期口岸价格参数库,自行设计青岛口岸国别价控与经营单位价控审核系统。5月,青岛海关印发《青岛海关统计作业规范》,明确青岛海关统计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对统计数据收集、审核、报送、维护以及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的职责分工。
2004年,青岛海关建立贸易统计数据审核作业模式。将价控参数按国别和进出口企业进一步细分,优化数据质量控制手段,关区贸易统计数据质控效率大幅提高。
2005年12月25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实际进出境并引起境内物质存量增加或者减少的货物列入海关统计。根据联合国关于国际货物贸易统计的原则,列入中国海关统计的进出口货物,以海关的监管方式为基础进行分类,主要包括:中国境内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一般贸易、易货贸易、加工贸易、补偿贸易、寄售代销贸易等方式进出口的货物,保税区和保税仓库进出境货物,租赁期一年及以上的租赁进出口货物,边境小额贸易货物,国际援助物资或捐赠品,溢卸货物,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经批准临时进出口的货品等。具体分为:1.一般贸易;2.国家间、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赠送的物资;3.进出口捐赠物资;4.补偿贸易;5.来料加工装配贸易;6.进料加工贸易;7.寄售、代销贸易;8.边境小额贸易;9.加工贸易进口设备;10.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11.租赁贸易;12.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或者物品;13.出料加工贸易;14.易货贸易;15.免税外汇商品;16.保税仓库进出境仓储转口货物;17.保税区进出境仓储转口货物;18.出口加工区进口设备;19.其他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