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2005年,青岛海关正确对待和妥善处理打击走私工作中的复杂问题,紧紧依靠地方政府支持,在各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下,对走私犯罪实行综合治理。
1993年,青岛海关先后3次书面、多次口头向山东省委、省政府汇报山东沿海地区的走私形势、特点、问题,并提出建议,及时报送有关信息,每次查发大要案和采取重要措施,均向山东省打私办通报,得到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理解与支持。山东省委、省政府多次召开打私专项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打私工作。同时,青岛海关加强与公安、边防、法院等有关部门的协作,并与青岛驻军等单位联合举行反走私演习,给协查单位的办案费、奖金从优从快到位,各执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形成合力,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形成综合治理的良好局面。在查获“2·12”“2·25”两起海上走私大案时,青岛市公安机关自始至终派人协助海关行动,北海舰队某部先后派出舰艇7艘次予以配合,边防、港务、港监等单位也给予大力支持。
5月中旬,山东省第四次海防工作会议召开。青岛海关针对前段时间缉私秩序混乱、海关缉私受到干扰、走私案件处理不符合法律程序等问题,积极提出建议。省政府会后下发通知,明确指出:海上缉私由海关、公安、边防负责,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海上缉私;对走私货物和物品严格按《海关法》《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和《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进行处理。会议进一步理顺缉私秩序,维护了海关的执法地位。5月底,山东省委、省政府派出打私工作检查组专程到青岛海关了解打私工作及大要案的查处情况,并针对海关缉私工作遇到的阻力提出建议。全省形成海关、公安、工商等各执法机关积极配合、密切合作、依法办案、综合治理的打击走私局面。7月25日,青岛海关在查缉烟台福山某水产捕捞公司利用洪都拉斯籍“环球”轮走私进口8000多箱外烟案件时,烟台边防分局派出精干人员配合协助海关组成4个缉私分队,海陆堵截,一举查获此案;7月29日,烟台边防分局将查获的2起走私汽车共32辆案件及私货移交烟台海关调查处理;8月4日,日照市公安局、市边防分局将查获的2起自首的走私汽车共75辆案件及私货移交日照海关调查处理;8月5日,龙口边防大队将查获的1起走私汽车59辆案件及私货移交龙口海关调查处理。
8月下旬,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带领全国打私办一行14人深入山东沿海走私严重地区视察,每到一地,详细听取打私工作情况汇报,并作出重要指示。8月25日,李岚清在海关总署署长钱冠林、山东省委书记姜春云、省长赵志浩和青岛市委书记俞正声的陪同下到青岛海关视察,并到“822”号和“702”号缉私艇慰问缉私人员,作重要讲话,肯定青岛海关的打私工作,进一步明确海关是打私工作的主管部门。12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青岛海关制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青岛海关办案联系配合办法》,加强了山东省各级法院与青岛关区各海关在办案中的联系配合。
1995年,青岛海关加强与地方党委和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和部队的联系,及时沟通交流,得到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尤其对一些疑难重大案件,为克服海关调查手段和权限上的不足,青岛海关主动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联合调查取证。年内,青岛市公安局共协助查办走私案件16起,案值1.8亿元,收审犯罪分子7人。11月,查处刘某走私棕榈油案时,为解决案犯收审期限到期问题,青岛海关主动联系青岛市政法委,由青岛市政法委出面协调公安、检察院、法院等机关,将刘某依法转捕,使案件当事人得到及时查控,切实保证了案件顺利查处。根据海关总署关于积极推行MOU(谅解备忘录)制度的指示精神,青岛海关积极拓展与有关部门的合作、联系,努力使海关的反走私工作得到更多的支持与帮助,分别与青岛港务局、山东省烟草专卖局、山东省税务局等单位签订《谅解合作备忘录》,各隶属海关相继与所在地有关单位签订类似的备忘录或联系配合办法。
1997年,青岛海关在查办走私案件的过程中,重视与地方党政机关、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做到既坚持垂直领导,又紧密依靠地方支持,与其他执法部门相互协助、共商对策、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在调查办案中,探索商请公安机关刑侦、预审部门提前介入的做法。为加强打击“三假”(假批文、假印章、假单证)走私案件力度,威慑犯罪分子,青岛海关对“三假”走私案件量刑依法从严,争取公安机关对主要案犯追究刑事责任,全年向公安机关移送“三假”案件走私罪嫌疑人14人,均被刑事拘留,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假”走私涉及面广,有复杂社会因素,海关在查办“三假”案件中充分借助公安等司法机关的力量,请公安刑侦部门提前介入,以弥补海关在办案手段、权限等方面的不足。一旦抓获主要当事人,确定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即请公安预审部门的人员介入。这些措施既充分借用公安机关侦查权力,简化案件处理、移送手续,又对走私罪嫌疑人及时采取强制措施,确保追究其刑事责任。
1998年,青岛海关就反走私斗争面临的形势和海关打算采取的措施向山东省委、省政府汇报。各隶属海关也就打私形势向所在地方党委和政府通报,加强沟通联系。青岛海关调查局、各隶属海关还主动走访公安、安全、法院、检察院等执法机关及有关经济管理部门、行业组织,就打私工作的联系配合进行磋商,达成协议。9月,青岛海关在石岛海域与山东省海警一支队缉私艇进行为期3天的海上联合缉私演练。
1999年,青岛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成立后,十分重视与地方政法机关的协调配合,注重从业务基础建设和实际办案各个环节加强沟通,密切合作,争取支持,不仅为案件顺利侦办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而且为确保办案质量,公正、严肃执法提供有力保障。青岛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以及所属各支局,先后多次主动与山东省及各市(地)政法委、公安、检察院、法院以及铁路公安部门进行磋商,通过召开联席会议、会签有关文件、制定双向协作意见、实行定期联系制度等多种方式,确定对口联系责任人,建立并规范与政法各部门的联系,取得其在侦破案件、批捕、移送起诉、案犯羁押等各个方面的支持和配合。在协作机制初步构建的基础上,青岛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按照对口联系原则,由局内各职能部门负责,进一步细化与各政法部门协作内容,逐步形成分局侦查、法制、情报处与公安技侦、刑侦、户籍、监管、边防部门和检察院批捕、起诉部门以及法院有关方面十余项具体配合制度和方法,与政法机关的协作配合渗透到分局业务基础工作和执行办案的每一个环节。在案件侦办过程中,青岛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以及所属各支局主动邀请负责接受案件移送起诉的人民检察院批捕、起诉部门提前介入侦查、预审阶段的工作,特别是对重大、复杂或证据难以获取的案件,直接邀请检察人员参与研究案情和调查取证,双方在案件性质、人犯定罪等方面无法达成一致时,分局负责人会同有关部门主动上门通报情况,加强沟通、统一认识,使检察人员尽快掌握与案件相关的海关业务,减少重复工作。在侦查宁波某公司使用假手册进口并擅自倒卖3200余吨聚酯切片涉嫌走私犯罪一案中,青岛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主动邀请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批捕处和起诉处工作人员,共同分析研究案情,并与分局法制处和直属队干警一起赴宁波、昆明等地调查取证,迅速完成任务。
2000年,青岛海关进一步强化与有关单位衔接配合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先后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就案件交接、联合查办、提前介入、信息共享以及技侦审批程序等问题制定规范性文件,建立具体的联系制度。11月9日,青岛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与北海舰队航空兵联合举行空中缉私搜索行动,从实战角度模拟根据线索查获走私。在此次行动中,部队出动侦查巡逻飞机,历时4小时,航程2000余千米,搜索面积1600平方千米,对山东省内工业港口、渔业码头和船舶航线进行空中搜索和定位,检验了空中缉私行动的通信联络、陆地集结、海上追捕效果。
2001年,青岛海关始终注意处理好与地方党委、政府和公检法机关的关系,为查私工作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先后走访8个市的党政领导以及地方公检法机关,宣传缉私警察职责,争取理解和支持。8月,青岛海关与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召开第一次联席会议,联合审签《关于山东省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与青岛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加强工作联系的通知》,规范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与山东省内检察机关的联系协作。9月,青岛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与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召开联席会议,进一步完善双方协作配合办法,就海关侦办案件有关法律问题进行研讨。各隶属侦查支局采取召开联席会议、业务座谈等形式,加强与检察机关的联系。同时,积极协调落实青岛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列入山东省公安厅序列的工作,青岛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领导班子专门赴省公安厅汇报情况,积极争取省公安厅的指导和监督。各侦查支局注重加强与当地公安机关的联系,建立案件移交、信息共享、情报交流等制度,在具体案件侦办过程中争取支持和配合,落实边控、通缉、追捕、羁押等工作措施。
2002年,青岛海关认真执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新缉私体制,在山东省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协调、领导下,积极加强与省内各级政法部门的联系沟通,实现海关与其他有关执法部门之间的“齐抓共管”,推动形成打私综合治理良好局面。同时,积极配合山东省打私办开展规范企业行为试点工作。
2003年,为确保“破案会战”顺利开展,青岛海关采取多种措施加强与地方党委政府、执法部门的联系配合。9月2日,青岛海关邀请青岛市打私办和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青岛市公安局、青岛市国家安全局、青岛市工商局、青岛市国税局、青岛市烟草专卖局、青岛市外经贸局、北海舰队作战处、山东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二支队、青岛边防支队专门召开打私工作情况通报会。各单位对“破案会战”及打私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另外,青岛海关与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国家安全局等机关加强联系配合,制定一系列具体的联系配合办法,有效促进“破案会战”深入开展。
2004年,青岛海关加强内外联系配合,积极推进打私综合治理机制建设。青岛海关缉私局采取主动走访、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加强与地方公安、检察院、法院、工商、税务等部门的联系,最大限度地争取理解和支持。年内成功举办检、法、侦联席会议,共同研讨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并达成共识。3月17日,青岛海关缉私局与青岛市打私办召开座谈会,就青岛地区的走私特点、缉私工作中需要青岛市协调解决的问题进行座谈讨论。会议重点讨论在缉私过程中海关需要青岛市政府协调解决的问题:涉嫌走私案件的移交问题,个别执法机关仍然存在私自处理涉嫌走私案件情况;缉私过程中在情报共享、技侦使用、证据调取等方面,需要地方政府及打私办进一步协调有关部门,建立高效的联系配合机制;为杜绝少数不法分子趁地方大搞招商引资之机,以搞生产加工和加工贸易为借口,倒卖减免税设备和保税原材料牟利,然后注销企业(造成人去楼空的局面)的问题,建议地方政府协调工商局等有关部门,在加大对三资企业前期审核的同时,在三资企业、加工贸易企业申请注销时,必须向工商局提供海关解除设备监管证明及加工贸易合同核销证明,规范三资企业的运行。青岛市打私办承诺将做好服务、协调工作,形成缉私合力,共同做好缉私工作。
2005年,青岛海关注意强化内外协调配合,借助山东省、青岛市打私办交流平台,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配合,构筑反走私综合治理格局。4月22日,青岛海关缉私局与山东省打私办联合召开山东省打击走私工作座谈会,就相关执法部门向海关缉私部门移交案件达成共识,各隶属分局以此为契机,迅速与当地公安、工商、烟草等部门细化联系配合机制。继续加强与检察院、法院的联系配合,案件批捕、移诉、判决工作开展顺畅。年内,青岛海关缉私结案26起,向检察机关移诉16起,移诉嫌疑人41名,法院判决14起,走私分子和走私单位受到法律惩处。
第一节 联合缉私
1993—2005年,青岛海关正确对待和妥善处理打击走私工作中的复杂问题,紧紧依靠地方政府支持,在各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下,对走私犯罪实行综合治理。
1993年,青岛海关先后3次书面、多次口头向山东省委、省政府汇报山东沿海地区的走私形势、特点、问题,并提出建议,及时报送有关信息,每次查发大要案和采取重要措施,均向山东省打私办通报,得到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理解与支持。山东省委、省政府多次召开打私专项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打私工作。同时,青岛海关加强与公安、边防、法院等有关部门的协作,并与青岛驻军等单位联合举行反走私演习,给协查单位的办案费、奖金从优从快到位,各执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形成合力,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形成综合治理的良好局面。在查获“2·12”“2·25”两起海上走私大案时,青岛市公安机关自始至终派人协助海关行动,北海舰队某部先后派出舰艇7艘次予以配合,边防、港务、港监等单位也给予大力支持。
5月中旬,山东省第四次海防工作会议召开。青岛海关针对前段时间缉私秩序混乱、海关缉私受到干扰、走私案件处理不符合法律程序等问题,积极提出建议。省政府会后下发通知,明确指出:海上缉私由海关、公安、边防负责,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海上缉私;对走私货物和物品严格按《海关法》《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和《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进行处理。会议进一步理顺缉私秩序,维护了海关的执法地位。5月底,山东省委、省政府派出打私工作检查组专程到青岛海关了解打私工作及大要案的查处情况,并针对海关缉私工作遇到的阻力提出建议。全省形成海关、公安、工商等各执法机关积极配合、密切合作、依法办案、综合治理的打击走私局面。7月25日,青岛海关在查缉烟台福山某水产捕捞公司利用洪都拉斯籍“环球”轮走私进口8000多箱外烟案件时,烟台边防分局派出精干人员配合协助海关组成4个缉私分队,海陆堵截,一举查获此案;7月29日,烟台边防分局将查获的2起走私汽车共32辆案件及私货移交烟台海关调查处理;8月4日,日照市公安局、市边防分局将查获的2起自首的走私汽车共75辆案件及私货移交日照海关调查处理;8月5日,龙口边防大队将查获的1起走私汽车59辆案件及私货移交龙口海关调查处理。
8月下旬,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带领全国打私办一行14人深入山东沿海走私严重地区视察,每到一地,详细听取打私工作情况汇报,并作出重要指示。8月25日,李岚清在海关总署署长钱冠林、山东省委书记姜春云、省长赵志浩和青岛市委书记俞正声的陪同下到青岛海关视察,并到“822”号和“702”号缉私艇慰问缉私人员,作重要讲话,肯定青岛海关的打私工作,进一步明确海关是打私工作的主管部门。12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青岛海关制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青岛海关办案联系配合办法》,加强了山东省各级法院与青岛关区各海关在办案中的联系配合。
1995年,青岛海关加强与地方党委和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和部队的联系,及时沟通交流,得到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尤其对一些疑难重大案件,为克服海关调查手段和权限上的不足,青岛海关主动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联合调查取证。年内,青岛市公安局共协助查办走私案件16起,案值1.8亿元,收审犯罪分子7人。11月,查处刘某走私棕榈油案时,为解决案犯收审期限到期问题,青岛海关主动联系青岛市政法委,由青岛市政法委出面协调公安、检察院、法院等机关,将刘某依法转捕,使案件当事人得到及时查控,切实保证了案件顺利查处。根据海关总署关于积极推行MOU(谅解备忘录)制度的指示精神,青岛海关积极拓展与有关部门的合作、联系,努力使海关的反走私工作得到更多的支持与帮助,分别与青岛港务局、山东省烟草专卖局、山东省税务局等单位签订《谅解合作备忘录》,各隶属海关相继与所在地有关单位签订类似的备忘录或联系配合办法。
1997年,青岛海关在查办走私案件的过程中,重视与地方党政机关、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做到既坚持垂直领导,又紧密依靠地方支持,与其他执法部门相互协助、共商对策、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在调查办案中,探索商请公安机关刑侦、预审部门提前介入的做法。为加强打击“三假”(假批文、假印章、假单证)走私案件力度,威慑犯罪分子,青岛海关对“三假”走私案件量刑依法从严,争取公安机关对主要案犯追究刑事责任,全年向公安机关移送“三假”案件走私罪嫌疑人14人,均被刑事拘留,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假”走私涉及面广,有复杂社会因素,海关在查办“三假”案件中充分借助公安等司法机关的力量,请公安刑侦部门提前介入,以弥补海关在办案手段、权限等方面的不足。一旦抓获主要当事人,确定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即请公安预审部门的人员介入。这些措施既充分借用公安机关侦查权力,简化案件处理、移送手续,又对走私罪嫌疑人及时采取强制措施,确保追究其刑事责任。
1998年,青岛海关就反走私斗争面临的形势和海关打算采取的措施向山东省委、省政府汇报。各隶属海关也就打私形势向所在地方党委和政府通报,加强沟通联系。青岛海关调查局、各隶属海关还主动走访公安、安全、法院、检察院等执法机关及有关经济管理部门、行业组织,就打私工作的联系配合进行磋商,达成协议。9月,青岛海关在石岛海域与山东省海警一支队缉私艇进行为期3天的海上联合缉私演练。
1999年,青岛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成立后,十分重视与地方政法机关的协调配合,注重从业务基础建设和实际办案各个环节加强沟通,密切合作,争取支持,不仅为案件顺利侦办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而且为确保办案质量,公正、严肃执法提供有力保障。青岛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以及所属各支局,先后多次主动与山东省及各市(地)政法委、公安、检察院、法院以及铁路公安部门进行磋商,通过召开联席会议、会签有关文件、制定双向协作意见、实行定期联系制度等多种方式,确定对口联系责任人,建立并规范与政法各部门的联系,取得其在侦破案件、批捕、移送起诉、案犯羁押等各个方面的支持和配合。在协作机制初步构建的基础上,青岛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按照对口联系原则,由局内各职能部门负责,进一步细化与各政法部门协作内容,逐步形成分局侦查、法制、情报处与公安技侦、刑侦、户籍、监管、边防部门和检察院批捕、起诉部门以及法院有关方面十余项具体配合制度和方法,与政法机关的协作配合渗透到分局业务基础工作和执行办案的每一个环节。在案件侦办过程中,青岛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以及所属各支局主动邀请负责接受案件移送起诉的人民检察院批捕、起诉部门提前介入侦查、预审阶段的工作,特别是对重大、复杂或证据难以获取的案件,直接邀请检察人员参与研究案情和调查取证,双方在案件性质、人犯定罪等方面无法达成一致时,分局负责人会同有关部门主动上门通报情况,加强沟通、统一认识,使检察人员尽快掌握与案件相关的海关业务,减少重复工作。在侦查宁波某公司使用假手册进口并擅自倒卖3200余吨聚酯切片涉嫌走私犯罪一案中,青岛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主动邀请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批捕处和起诉处工作人员,共同分析研究案情,并与分局法制处和直属队干警一起赴宁波、昆明等地调查取证,迅速完成任务。
2000年,青岛海关进一步强化与有关单位衔接配合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先后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就案件交接、联合查办、提前介入、信息共享以及技侦审批程序等问题制定规范性文件,建立具体的联系制度。11月9日,青岛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与北海舰队航空兵联合举行空中缉私搜索行动,从实战角度模拟根据线索查获走私。在此次行动中,部队出动侦查巡逻飞机,历时4小时,航程2000余千米,搜索面积1600平方千米,对山东省内工业港口、渔业码头和船舶航线进行空中搜索和定位,检验了空中缉私行动的通信联络、陆地集结、海上追捕效果。
2001年,青岛海关始终注意处理好与地方党委、政府和公检法机关的关系,为查私工作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先后走访8个市的党政领导以及地方公检法机关,宣传缉私警察职责,争取理解和支持。8月,青岛海关与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召开第一次联席会议,联合审签《关于山东省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与青岛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加强工作联系的通知》,规范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与山东省内检察机关的联系协作。9月,青岛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与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召开联席会议,进一步完善双方协作配合办法,就海关侦办案件有关法律问题进行研讨。各隶属侦查支局采取召开联席会议、业务座谈等形式,加强与检察机关的联系。同时,积极协调落实青岛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列入山东省公安厅序列的工作,青岛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领导班子专门赴省公安厅汇报情况,积极争取省公安厅的指导和监督。各侦查支局注重加强与当地公安机关的联系,建立案件移交、信息共享、情报交流等制度,在具体案件侦办过程中争取支持和配合,落实边控、通缉、追捕、羁押等工作措施。
2002年,青岛海关认真执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新缉私体制,在山东省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协调、领导下,积极加强与省内各级政法部门的联系沟通,实现海关与其他有关执法部门之间的“齐抓共管”,推动形成打私综合治理良好局面。同时,积极配合山东省打私办开展规范企业行为试点工作。
2003年,为确保“破案会战”顺利开展,青岛海关采取多种措施加强与地方党委政府、执法部门的联系配合。9月2日,青岛海关邀请青岛市打私办和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青岛市公安局、青岛市国家安全局、青岛市工商局、青岛市国税局、青岛市烟草专卖局、青岛市外经贸局、北海舰队作战处、山东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二支队、青岛边防支队专门召开打私工作情况通报会。各单位对“破案会战”及打私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另外,青岛海关与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国家安全局等机关加强联系配合,制定一系列具体的联系配合办法,有效促进“破案会战”深入开展。
2004年,青岛海关加强内外联系配合,积极推进打私综合治理机制建设。青岛海关缉私局采取主动走访、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加强与地方公安、检察院、法院、工商、税务等部门的联系,最大限度地争取理解和支持。年内成功举办检、法、侦联席会议,共同研讨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并达成共识。3月17日,青岛海关缉私局与青岛市打私办召开座谈会,就青岛地区的走私特点、缉私工作中需要青岛市协调解决的问题进行座谈讨论。会议重点讨论在缉私过程中海关需要青岛市政府协调解决的问题:涉嫌走私案件的移交问题,个别执法机关仍然存在私自处理涉嫌走私案件情况;缉私过程中在情报共享、技侦使用、证据调取等方面,需要地方政府及打私办进一步协调有关部门,建立高效的联系配合机制;为杜绝少数不法分子趁地方大搞招商引资之机,以搞生产加工和加工贸易为借口,倒卖减免税设备和保税原材料牟利,然后注销企业(造成人去楼空的局面)的问题,建议地方政府协调工商局等有关部门,在加大对三资企业前期审核的同时,在三资企业、加工贸易企业申请注销时,必须向工商局提供海关解除设备监管证明及加工贸易合同核销证明,规范三资企业的运行。青岛市打私办承诺将做好服务、协调工作,形成缉私合力,共同做好缉私工作。
2005年,青岛海关注意强化内外协调配合,借助山东省、青岛市打私办交流平台,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配合,构筑反走私综合治理格局。4月22日,青岛海关缉私局与山东省打私办联合召开山东省打击走私工作座谈会,就相关执法部门向海关缉私部门移交案件达成共识,各隶属分局以此为契机,迅速与当地公安、工商、烟草等部门细化联系配合机制。继续加强与检察院、法院的联系配合,案件批捕、移诉、判决工作开展顺畅。年内,青岛海关缉私结案26起,向检察机关移诉16起,移诉嫌疑人41名,法院判决14起,走私分子和走私单位受到法律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