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青岛海关查获多起重大走私案件。青岛海关严格依据《海关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办理,对构成走私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没有发生任何越权和违反法律程序的情况。同时注意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把严惩走私犯罪与发展经济统一起来,把破坏扰乱改革开放、故意走私牟利、一贯从事走私违法活动与主观上促进经济发展、不明政策规定、偶尔走私违法区别开来,在具体案件处理中讲究策略、依法审处、打击重点、宽严适度。1993年8月全国打击走私工作会议召开后,山东省打私工作不断深入,一些走私分子慑于打私工作的强大声势,纷纷到海关等执法部门投案自首。青岛海关根据《海关法》和《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区分两种情况,分别予以从轻处罚,充分体现政策的宽大性。一种情况是私货已从非设关口岸运输进境或已卸运下地。对此,青岛海关按走私定性,对超过限额的按程序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同时如实反映其投案自首情况,这类案件都未追究刑事责任,仅没收货物、免予罚款。另一种情况是货物已在运输途中,但尚未进境。对此,青岛海关一般责令当事人将货物运至设关港口,办理报关手续,按违规行为予以处罚。如烟台某公司擅自在日本购买210辆旧轿车,当事人慑于打私的声势,在货物发运后、进境前,主动到海关坦白交代,海关责令当事人将车辆卸运到烟台港,办理报关手续,补交进口许可证,因其没有补领进口许可证,海关遂按无证到货予以没收货物。
1994年,青岛海关对案件审理人员加强培养教育,不断提高其对案件审理重要性的认识,以适应反走私斗争的新形势。青岛海关年内查处的走私大要案无一复议和引起行政诉讼。案件处理把握海关总署确立的四个原则:重事实,重证据,依法定案;依法移送追究法人代表的责任;没收私货;罚款要考虑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对内外勾结,蓄意违法,严重破坏国家经济建设和发展的走私违法大要案,坚决追究刑事责任,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违法所得一律没收。1994年,青岛海关处理达到法律规定起刑点的走私大要案48起,无一以罚代刑,均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如处理1993年查获的海上走私汽车案,不仅没收走私汽车,并处相当5000元∕辆的罚款,当事人也处5000元∕辆的罚款。对确实不明规定的违规行为,在案发后主动配合海关调查的,海关从当地经济和企业发展的角度予以特别对待。如湖南某进出口公司无证出口铝锭案,因企业不明海关规定,出现差错,由此负债累累濒临倒闭,但事后能积极配合海关查清问题,在案件处理时予以从宽;在处理外商徐某某、张某某走私美元出境案时,鉴于两当事人不明海关规定,属在大陆投资外商,资金来源合法,经海关教育后从轻处罚,两外商表示将继续在山东投资。
1994年,青岛海关制定《青岛海关查处案件职责分工等问题的规定》,规范案件审理报批和监督制约制度,对超过规定限额的走私违规案件集中审理,由青岛海关领导审批;个人走私、违规案件案值30万元以上的,单位走私案件100万元、违规案件200万元以上的报经青岛海关转海关总署审批;隶属各海关查获的个人走私案件2万元(1997年改为5万元)以上的,单位走私案件30万元、违规案件100万元以上的和偷漏税款80万元以上的案件报青岛海关审理后处罚。
1995年,青岛海关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始终坚持“依法行政、贯彻政策”的原则。对案值巨大、影响恶劣的走私大要案,均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年内,共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构成走私罪嫌疑案件17起。另外,对不明海关规定、偶尔违法的案件,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从教育、惩戒的角度出发,予以妥善处理,产生良好社会效果。5月,海关总署决定对大要案审批办法作适当调整,青岛海关根据规定对查获案值在300万元以上的走私违规案件逐级提出处理意见报海关总署审批,对查获案值在300万元以下的走私违规案件不再报海关总署审批。
1996年,青岛海关对案件审理工作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每一起案件均采取个案审理、集体研究的办法,做到审理人员、处长、局长、关长四级审批,重大案件由青岛海关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讨论后再报关长审批,对规定的限额大要案的处理均报请海关总署审批。年内,共审理走私违规案件121起,案值2.63亿元,其中走私案件36起,违规案件85起,没有一起复议改变原处罚决定的案件,更无行政诉讼案件。审理达到法律规定起刑点的走私大要案20起,均坚决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无一以罚代刑的情况,较好贯彻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受到海关总署执法检查组的充分肯定。
1997年,青岛海关在案件处理工作中贯彻促进为主、稳中求进的指导思想,年内处理案件186起,案值6.1亿元;接收在扣货物129批,超期未报放弃货物192批,依法变卖私货及超期未报、放弃货物74批,变卖款近1.61亿元。青岛海关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法律程序,既坚决依法行政,又注意考察当事人的动机、目的,区别不同情况、不同对象,把一贯从事走私违法活动与偶尔违法加以区分。坚决打击顶风而上、违法性质恶劣的走私分子,年内审理达到法律规定起刑点的走私大要案都严格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审理人员严格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和完善个案审理、集体研究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努力提高案件审理工作水平,年内共审结案件113起,未审结的60余起案件大部分履行告知程序。7月1日,审理部门成立执行科,专门负责《处罚决定书》的执行工作。11月,青岛海关印发《青岛海关关于加强对走私违规案件查处管理的若干规定》,明确了青岛海关各业务部门自行调查处理和应当移交调查局立案调查的情况,调查程序,处罚措施等内容。
1998年,青岛海关针对案件增多、审理业务总量大幅增长的情况,突出重点,严厉惩处“坏中之坏”。特别是全国打击走私工作会议后,分两批共筛选出18起有特殊背景、企事业单位走私、联合行动期间顶风而上的案件作为重点审处案件,采取责任到人、限时审理的做法,大大提高审理效率;坚持从重从严,不仅没收走私货物等,还要处以重罚,对构成犯罪嫌疑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年内,共审结案件162起(走私案件66起,违规案件96起),比1997年增长43%,审结案件罚没值2.48亿元,移送走私罪嫌疑案件31起,所审案件中无一起申请听证,无一起因定性处罚不准确而引起复议、诉讼。青岛海关参照法院系统案件执行工作的经验,结合海关实际,区别不同的案件情况,采取不同的执行措施,取得较好效果。如对有在扣货款的案件,及时变卖入库;对进出口业务频繁而不及时履行海关处罚决定的,联系海关其他业务部门限制其进出口业务,责成其及时履行处罚决定;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年内,通过处罚执行共追缴罚款351万余元,追缴等值价款1130万余元,追缴违法所得52万余元,补征税款249万余元。
1999年,青岛海关对性质恶劣、严重破坏民族工业发展、危害国家主权和尊严的走私违法大要案,依法予以严厉惩处。年内,青岛海关调查部门共接审案件175起,审结案件(含上年接审案件)178起;达到起刑点的22起走私案件,均坚决依法移送走私犯罪侦查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执行处罚决定书143份,追缴罚款1142万元,追缴等值价款2609万元,补征税款265万元。
2000年,青岛海关针对案件处理中的执行难问题,在案件罚没收入的追缴方面做了大量工作。4月底,青岛海关首次异地划拨案件当事人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603万元并转为罚没收入上缴国库。
2001年,青岛海关将提高案件审理质量和速度作为提高案件审理工作水平的重要一环来抓,案件审理质量和审结速度均有较大提高。在案件数量增多、案情日趋复杂的情况下,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合理调整人员配置,充分调动审理人员的积极性,平均每月每人审结案件10余起。为把案件审理工作做得深入扎实,审理人员经常在调查过程中提前介入,了解案情,熟悉并掌握第一手的材料和证据。由于货运渠道申报不实案件增多,涉案货物五花八门、品种多样,大到十几万元1台的机器设备,小到一瓶黏合剂,审理人员须件件物品核对,个个税目落实,核算出应交税款,计算出准确的数字作为处罚依据。第四季度,青岛海关针对部分当事人有能力缴纳罚款却长期拖延不缴的问题,主动出击,开展“执行会战”,各有关部门及隶属海关密切配合,采取对案件当事人其他进口通关货物进行布控等措施,加大案件执行力度,促其主动履行义务。7月,青岛海关侦查分局成立案件审理委员会,制定《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对侦查分局侦办的重大疑难案件和有关重要法律事项进行研究。年内召开5次会议,对34起案件进行研究,就案件侦办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进行明确,防止和纠正执法过错。
2002年,青岛海关缉私部门制定《办理行政违法案件工作程序暂行规定》《审理案件审批权限》《审理案件交接办法》《行政复议应诉联系配合办法》和《审理案件私货交接办法》等工作规范,明确了行政违规案件受理、立案、调查、处罚等环节的工作程序;建立了案件、私货交接和应诉等工作办法,理顺了查私与海关各业务现场的关系;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制定内部案件审批权限,规范行政执法工作。
2003年,青岛海关加强行政执法基础建设工作,从加强业务基础建设入手,先后制定各种规章制度40余项,有效规范了关区的行政执法工作。年内,立案调查行政违法案件816起,案值4.87亿元,涉税5700余万元,其中走私行为案件181起,违规案件631起,审结案件595起,无复议、诉讼发生。青岛海关缉私局(原侦查分局)在刑事案件侦办方面探索实行“五定一包”(定案件、定领导、定人员、定时间、定责任,一包到底)责任制、探组制、主办侦查员制、限时办案制和主办预审员制等办案模式,在“破案会战”中刑事立案27起,侦查终结25起,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3起;抓获犯罪嫌疑人55人,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48人;办案质量明显提高,调查终结率91.2%,处罚执行率99%。
2004年,青岛海关确定办案程序、案件移交、证据体系等9个方面的课题,抽调专业人员成立执法规范小组,修订《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制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内部案件移交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建立起分工明确、责任清晰、监督有力的业务工作运行机制。针对职能调整后缉私工作体制和职能任务的变化,制定《审理工作规程》和《行政案件证据规范》等行政执法制度。通过召开侦查法制工作会议、举办关区行政执法培训班等形式,明确执法实践中的30多个疑难问题,统一执法尺度,规范和指导关区缉私执法工作。同时根据海关总署缉私局刑事、行政执法质量、绩效考核评议办法,结合目标量化管理,建立业务绩效考核评估体系,科学设定各项业务质量指标,用量化的方式考核执法办案的绩效和质量,改革业务绩效考评制度,完善内部执法监督工作方式。自5月开始,青岛海关作为全国海关缉私系统试点单位,在全国海关缉私部门率先开展海关缉私业务管理系统运行工作,为各级领导决策指挥、民警执法办案和职能部门监督创建网络平台,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立案后录入系统,各级领导可根据授权随时了解案件进展情况,适时进行决策指挥,业务一线民警必须通过系统办理各种请示报告手续,督察等职能部门也可通过系统开展执法监督,有效发挥信息技术在缉私执法中的作用,实现缉私办案的信息化和规范化。
2005年4月,海关总署决定由缉私局全面承担走私、违规行政案件的查处工作。青岛海关按照海关总署决定,及时进行职能调整,将原调查局承担的查办行政违法案件职能全部划归缉私局,至此,青岛海关缉私局承担起运用刑事、行政两项执法手段开展打私工作的任务。自10月8日起,青岛海关缉私工作按照海关总署统一部署开展为期2个月的案件集中处理,对丧失侦查条件或难以处理的刑事案件以及具备审结执行条件的行政案件集中处理,将在扣款物依法上缴国库,以增加税款和罚没收入。1.明确重点,稳步推进,确定“先近后远,先大后小,先重点后一般,先‘有款物案件’后‘无款物案件’”的工作思路,重点抓好有在扣款物和补税、处罚条件好的刑事案件的处理工作,确定24起拟撤销转行政处理的刑事案件,积极与涉案单位沟通,了解涉案单位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和想法,要求涉案单位主动配合海关工作,避免刑事撤案后难以实施行政处理。2.分类处理,提高效率,把能否顺利进行行政处理作为撤销案件的前提条件,对无法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理风险较大的案件,一般不予撤案。对拟作“集中处理”的案件,完善证据,尽可能地扣押、收取、追缴涉案货物、保证金和违法所得,为行政处理做好准备。通过上述措施,提高案件处理效率,确保行政处理质量。截至10月底,刑事案件梳理、审查、报批等工作基本完成,有17起案件依法撤销并转入行政处理,另有7起案件上报海关总署缉私局待批复后依法撤销并转入行政处理。3.加强审查,防范风险,为防止发生随意撤案、搭车撤案等现象,加强案件审查把关,对各单位上报的42起拟撤清理案件,严格审查,均由法制、查私、审理部门共同研究处理意见,按照审批权限严格报审,排除16起不具备行政处理条件的案件。同时,对13起涉税50万元以上的案件,由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专题研究,对2起不符合海关总署缉私局要求和撤案后可能引发执法风险的案件不予撤案,有效防范了可能出现的执法风险。
第一节 审理执行
1993年,青岛海关查获多起重大走私案件。青岛海关严格依据《海关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办理,对构成走私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没有发生任何越权和违反法律程序的情况。同时注意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把严惩走私犯罪与发展经济统一起来,把破坏扰乱改革开放、故意走私牟利、一贯从事走私违法活动与主观上促进经济发展、不明政策规定、偶尔走私违法区别开来,在具体案件处理中讲究策略、依法审处、打击重点、宽严适度。1993年8月全国打击走私工作会议召开后,山东省打私工作不断深入,一些走私分子慑于打私工作的强大声势,纷纷到海关等执法部门投案自首。青岛海关根据《海关法》和《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区分两种情况,分别予以从轻处罚,充分体现政策的宽大性。一种情况是私货已从非设关口岸运输进境或已卸运下地。对此,青岛海关按走私定性,对超过限额的按程序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同时如实反映其投案自首情况,这类案件都未追究刑事责任,仅没收货物、免予罚款。另一种情况是货物已在运输途中,但尚未进境。对此,青岛海关一般责令当事人将货物运至设关港口,办理报关手续,按违规行为予以处罚。如烟台某公司擅自在日本购买210辆旧轿车,当事人慑于打私的声势,在货物发运后、进境前,主动到海关坦白交代,海关责令当事人将车辆卸运到烟台港,办理报关手续,补交进口许可证,因其没有补领进口许可证,海关遂按无证到货予以没收货物。
1994年,青岛海关对案件审理人员加强培养教育,不断提高其对案件审理重要性的认识,以适应反走私斗争的新形势。青岛海关年内查处的走私大要案无一复议和引起行政诉讼。案件处理把握海关总署确立的四个原则:重事实,重证据,依法定案;依法移送追究法人代表的责任;没收私货;罚款要考虑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对内外勾结,蓄意违法,严重破坏国家经济建设和发展的走私违法大要案,坚决追究刑事责任,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违法所得一律没收。1994年,青岛海关处理达到法律规定起刑点的走私大要案48起,无一以罚代刑,均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如处理1993年查获的海上走私汽车案,不仅没收走私汽车,并处相当5000元∕辆的罚款,当事人也处5000元∕辆的罚款。对确实不明规定的违规行为,在案发后主动配合海关调查的,海关从当地经济和企业发展的角度予以特别对待。如湖南某进出口公司无证出口铝锭案,因企业不明海关规定,出现差错,由此负债累累濒临倒闭,但事后能积极配合海关查清问题,在案件处理时予以从宽;在处理外商徐某某、张某某走私美元出境案时,鉴于两当事人不明海关规定,属在大陆投资外商,资金来源合法,经海关教育后从轻处罚,两外商表示将继续在山东投资。
1994年,青岛海关制定《青岛海关查处案件职责分工等问题的规定》,规范案件审理报批和监督制约制度,对超过规定限额的走私违规案件集中审理,由青岛海关领导审批;个人走私、违规案件案值30万元以上的,单位走私案件100万元、违规案件200万元以上的报经青岛海关转海关总署审批;隶属各海关查获的个人走私案件2万元(1997年改为5万元)以上的,单位走私案件30万元、违规案件100万元以上的和偷漏税款80万元以上的案件报青岛海关审理后处罚。
1995年,青岛海关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始终坚持“依法行政、贯彻政策”的原则。对案值巨大、影响恶劣的走私大要案,均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年内,共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构成走私罪嫌疑案件17起。另外,对不明海关规定、偶尔违法的案件,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从教育、惩戒的角度出发,予以妥善处理,产生良好社会效果。5月,海关总署决定对大要案审批办法作适当调整,青岛海关根据规定对查获案值在300万元以上的走私违规案件逐级提出处理意见报海关总署审批,对查获案值在300万元以下的走私违规案件不再报海关总署审批。
1996年,青岛海关对案件审理工作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每一起案件均采取个案审理、集体研究的办法,做到审理人员、处长、局长、关长四级审批,重大案件由青岛海关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讨论后再报关长审批,对规定的限额大要案的处理均报请海关总署审批。年内,共审理走私违规案件121起,案值2.63亿元,其中走私案件36起,违规案件85起,没有一起复议改变原处罚决定的案件,更无行政诉讼案件。审理达到法律规定起刑点的走私大要案20起,均坚决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无一以罚代刑的情况,较好贯彻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受到海关总署执法检查组的充分肯定。
1997年,青岛海关在案件处理工作中贯彻促进为主、稳中求进的指导思想,年内处理案件186起,案值6.1亿元;接收在扣货物129批,超期未报放弃货物192批,依法变卖私货及超期未报、放弃货物74批,变卖款近1.61亿元。青岛海关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法律程序,既坚决依法行政,又注意考察当事人的动机、目的,区别不同情况、不同对象,把一贯从事走私违法活动与偶尔违法加以区分。坚决打击顶风而上、违法性质恶劣的走私分子,年内审理达到法律规定起刑点的走私大要案都严格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审理人员严格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和完善个案审理、集体研究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努力提高案件审理工作水平,年内共审结案件113起,未审结的60余起案件大部分履行告知程序。7月1日,审理部门成立执行科,专门负责《处罚决定书》的执行工作。11月,青岛海关印发《青岛海关关于加强对走私违规案件查处管理的若干规定》,明确了青岛海关各业务部门自行调查处理和应当移交调查局立案调查的情况,调查程序,处罚措施等内容。
1998年,青岛海关针对案件增多、审理业务总量大幅增长的情况,突出重点,严厉惩处“坏中之坏”。特别是全国打击走私工作会议后,分两批共筛选出18起有特殊背景、企事业单位走私、联合行动期间顶风而上的案件作为重点审处案件,采取责任到人、限时审理的做法,大大提高审理效率;坚持从重从严,不仅没收走私货物等,还要处以重罚,对构成犯罪嫌疑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年内,共审结案件162起(走私案件66起,违规案件96起),比1997年增长43%,审结案件罚没值2.48亿元,移送走私罪嫌疑案件31起,所审案件中无一起申请听证,无一起因定性处罚不准确而引起复议、诉讼。青岛海关参照法院系统案件执行工作的经验,结合海关实际,区别不同的案件情况,采取不同的执行措施,取得较好效果。如对有在扣货款的案件,及时变卖入库;对进出口业务频繁而不及时履行海关处罚决定的,联系海关其他业务部门限制其进出口业务,责成其及时履行处罚决定;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年内,通过处罚执行共追缴罚款351万余元,追缴等值价款1130万余元,追缴违法所得52万余元,补征税款249万余元。
1999年,青岛海关对性质恶劣、严重破坏民族工业发展、危害国家主权和尊严的走私违法大要案,依法予以严厉惩处。年内,青岛海关调查部门共接审案件175起,审结案件(含上年接审案件)178起;达到起刑点的22起走私案件,均坚决依法移送走私犯罪侦查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执行处罚决定书143份,追缴罚款1142万元,追缴等值价款2609万元,补征税款265万元。
2000年,青岛海关针对案件处理中的执行难问题,在案件罚没收入的追缴方面做了大量工作。4月底,青岛海关首次异地划拨案件当事人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603万元并转为罚没收入上缴国库。
2001年,青岛海关将提高案件审理质量和速度作为提高案件审理工作水平的重要一环来抓,案件审理质量和审结速度均有较大提高。在案件数量增多、案情日趋复杂的情况下,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合理调整人员配置,充分调动审理人员的积极性,平均每月每人审结案件10余起。为把案件审理工作做得深入扎实,审理人员经常在调查过程中提前介入,了解案情,熟悉并掌握第一手的材料和证据。由于货运渠道申报不实案件增多,涉案货物五花八门、品种多样,大到十几万元1台的机器设备,小到一瓶黏合剂,审理人员须件件物品核对,个个税目落实,核算出应交税款,计算出准确的数字作为处罚依据。第四季度,青岛海关针对部分当事人有能力缴纳罚款却长期拖延不缴的问题,主动出击,开展“执行会战”,各有关部门及隶属海关密切配合,采取对案件当事人其他进口通关货物进行布控等措施,加大案件执行力度,促其主动履行义务。7月,青岛海关侦查分局成立案件审理委员会,制定《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对侦查分局侦办的重大疑难案件和有关重要法律事项进行研究。年内召开5次会议,对34起案件进行研究,就案件侦办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进行明确,防止和纠正执法过错。
2002年,青岛海关缉私部门制定《办理行政违法案件工作程序暂行规定》《审理案件审批权限》《审理案件交接办法》《行政复议应诉联系配合办法》和《审理案件私货交接办法》等工作规范,明确了行政违规案件受理、立案、调查、处罚等环节的工作程序;建立了案件、私货交接和应诉等工作办法,理顺了查私与海关各业务现场的关系;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制定内部案件审批权限,规范行政执法工作。
2003年,青岛海关加强行政执法基础建设工作,从加强业务基础建设入手,先后制定各种规章制度40余项,有效规范了关区的行政执法工作。年内,立案调查行政违法案件816起,案值4.87亿元,涉税5700余万元,其中走私行为案件181起,违规案件631起,审结案件595起,无复议、诉讼发生。青岛海关缉私局(原侦查分局)在刑事案件侦办方面探索实行“五定一包”(定案件、定领导、定人员、定时间、定责任,一包到底)责任制、探组制、主办侦查员制、限时办案制和主办预审员制等办案模式,在“破案会战”中刑事立案27起,侦查终结25起,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3起;抓获犯罪嫌疑人55人,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48人;办案质量明显提高,调查终结率91.2%,处罚执行率99%。
2004年,青岛海关确定办案程序、案件移交、证据体系等9个方面的课题,抽调专业人员成立执法规范小组,修订《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制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内部案件移交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建立起分工明确、责任清晰、监督有力的业务工作运行机制。针对职能调整后缉私工作体制和职能任务的变化,制定《审理工作规程》和《行政案件证据规范》等行政执法制度。通过召开侦查法制工作会议、举办关区行政执法培训班等形式,明确执法实践中的30多个疑难问题,统一执法尺度,规范和指导关区缉私执法工作。同时根据海关总署缉私局刑事、行政执法质量、绩效考核评议办法,结合目标量化管理,建立业务绩效考核评估体系,科学设定各项业务质量指标,用量化的方式考核执法办案的绩效和质量,改革业务绩效考评制度,完善内部执法监督工作方式。自5月开始,青岛海关作为全国海关缉私系统试点单位,在全国海关缉私部门率先开展海关缉私业务管理系统运行工作,为各级领导决策指挥、民警执法办案和职能部门监督创建网络平台,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立案后录入系统,各级领导可根据授权随时了解案件进展情况,适时进行决策指挥,业务一线民警必须通过系统办理各种请示报告手续,督察等职能部门也可通过系统开展执法监督,有效发挥信息技术在缉私执法中的作用,实现缉私办案的信息化和规范化。
2005年4月,海关总署决定由缉私局全面承担走私、违规行政案件的查处工作。青岛海关按照海关总署决定,及时进行职能调整,将原调查局承担的查办行政违法案件职能全部划归缉私局,至此,青岛海关缉私局承担起运用刑事、行政两项执法手段开展打私工作的任务。自10月8日起,青岛海关缉私工作按照海关总署统一部署开展为期2个月的案件集中处理,对丧失侦查条件或难以处理的刑事案件以及具备审结执行条件的行政案件集中处理,将在扣款物依法上缴国库,以增加税款和罚没收入。1.明确重点,稳步推进,确定“先近后远,先大后小,先重点后一般,先‘有款物案件’后‘无款物案件’”的工作思路,重点抓好有在扣款物和补税、处罚条件好的刑事案件的处理工作,确定24起拟撤销转行政处理的刑事案件,积极与涉案单位沟通,了解涉案单位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和想法,要求涉案单位主动配合海关工作,避免刑事撤案后难以实施行政处理。2.分类处理,提高效率,把能否顺利进行行政处理作为撤销案件的前提条件,对无法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理风险较大的案件,一般不予撤案。对拟作“集中处理”的案件,完善证据,尽可能地扣押、收取、追缴涉案货物、保证金和违法所得,为行政处理做好准备。通过上述措施,提高案件处理效率,确保行政处理质量。截至10月底,刑事案件梳理、审查、报批等工作基本完成,有17起案件依法撤销并转入行政处理,另有7起案件上报海关总署缉私局待批复后依法撤销并转入行政处理。3.加强审查,防范风险,为防止发生随意撤案、搭车撤案等现象,加强案件审查把关,对各单位上报的42起拟撤清理案件,严格审查,均由法制、查私、审理部门共同研究处理意见,按照审批权限严格报审,排除16起不具备行政处理条件的案件。同时,对13起涉税50万元以上的案件,由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专题研究,对2起不符合海关总署缉私局要求和撤案后可能引发执法风险的案件不予撤案,有效防范了可能出现的执法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