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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行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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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11月,海关总署调整对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制及免税额,寄自或寄往中国香港、澳门地区外的个人物品,每次允许进出境的限值为1000元,免税额为500元。
1996年8月1日,青岛海关执行国家调整后的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税率。

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税率一览表(1996年8月)
表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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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品名称 │ 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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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报、刊物、教育专用的电影、幻灯片、原版录音带、录像带,金、银及其制品,食品、饮料等 │ 10% ┃
┠───────────────────────────────────────────┼────┨
┃纺织品和制成品、电器用具(不包括摄像机)、电传机、自行车、手表、钟表(含配件、附近)等│ 30% ┃
┠───────────────────────────────────────────┼────┨
┃ 化妆品、摄像机等 │ 80% ┃
┠───────────────────────────────────────────┼────┨
┃ 烟、酒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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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避孕用具和避孕药品,超过海关规定的自用合理数量部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运或按货物进口程序办理报关及验放手续

2001年1月1日起,经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决定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政策调整,化妆品、摄像机、摄录一体机、数码相机等的税率由80%调低至50%,烟、酒的税率由100%调低至70%。
2002年1月1日,青岛海关执行国家调整后的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税率。

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税率一览表
(2002年1月)
表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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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品名称 │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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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报、刊物、教育专用的电影、幻灯片、原版录音带、录像带,金、银 及其制品,食品、饮料,本 │10% ┃
┃表2、3税号及备注中所不包含的其他商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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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品和制成品、化妆品、照相机、自行车、手表、钟表(含配件、附 件)、摄像机、摄录一体机、│20% ┃
┃数码相机、其他电器用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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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酒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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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避孕用具和避孕药品,超过海关规定的自用合理数量部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运或按货物进口程序办理报关及验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