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商品是经批准的经营单位按特定方式进口在特定范围内向进出境旅客和驻华机构及其人员销售的免税品和免税外汇商品。
1991年4月,海关总署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外汇商品业务的管理规定》,规定经营单位在对外签约前,必须将进货计划(包括品名、规格、型号、价格)报经海关批准,销售时使用经海关核准的专用货券。销售对象调整为:入境的中国出国人员,华侨、外籍华人、台湾同胞、港澳同胞等探亲人员,出境探亲的中国公民,驻华外交人员。经营单位在各地设立供应站(或服务部、免税商场)等事项,调整为由海关总署批准。
1993年,青岛地区设有大港外轮供应公司、山东外贸中心、中山路船员免税外汇商店经营免税外汇商品业务。
2月,青岛海关制定《青岛海关关于对免税外汇商品业务的管理规定》下发各经营单位执行,并制定《青岛海关关于免税外汇商品验放手续操作规程》下发有相关业务监管职能的隶属海关执行。6月,经海关总署批准,青岛海关同意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在威海市、烟台市设立船员外汇物品服务部,同意烟台华侨旅游侨汇服务公司设立免税外汇商场。
1994年4月,经海关总署批准,青岛海关同意设立淄博中侨免税外汇商店;同意中国华侨侨汇旅游公司在淄博张店侨汇商场设立免税外汇商场。7月,青岛海关同意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免税品公司)在荣成市外轮供应公司设立免税品商店,开展免税品供船业务,经营免税的外汇商品。8月,青岛海关同意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青岛分公司在荣成市设立代办处,按海关对其批准的范围和供应对象开展代办业务,超出供应范围一律不准代办。9月,青岛海关同意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在威海市设立经营部,经营免税的外汇商品。
1995年,海关总署根据关税税则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的相关规定,决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各地进境口岸免税店停止进口免税商品,进、出境合一的口岸免税商店,自1995年4月1日起改为单一出境口岸免税商店。1月,青岛海关同意中国免税品公司在青岛港客运站设立专供出境旅客的口岸免税店。9月,青岛海关同意中国免税品公司在烟台港客运站设立专供出境旅客的口岸免税店。10月,青岛海关同意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在荣成市设立中远石岛船员外汇物品服务部,销售外汇物品。
1996年,青岛海关同意外交部驻外机构供应处在青岛市黄海饭店内设立供应站,向中国常驻境外的外交机构人员、留学人员、赴外劳务人员等供应免税外汇商品。11月,青岛海关同意中国免税品公司在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供船免税品商店,开展免税品供船业务。12月起,青岛海关对口岸免税店实施年审制度,适用范围为:中国免税品公司所属的国际机场免税店、机上免税店、火车站免税店、客运站免税店、港口外轮供应免税店、陆路口岸免税店、驻华外交外籍人员免税店、市内免税店等。年审内容包括经营资格、经营能力、免税品经营情况、进货及库存情况,中国免税品公司报关单的使用情况、违规情况等。
1997年6月,青岛海关同意中国免税品公司设立日照市岚山港供船免税品商店,开展免税品供船业务。7月,青岛海关同意中国免税品公司在中国东方航空公司青岛分公司国际(地区)航班上设立免税店,向进出境旅客销售免税品。
1998年8月,青岛海关同意中国免税品公司在烟台莱山机场设立免税店,向进出境旅客销售免税品。
1999年6月,青岛海关批准中国免税品公司在青岛设立分公司,负责中国免税品公司系统内各免税店所经营免税品的进口、供应、仓储、运输、配送等业务。
2000年6月,青岛海关批准中国免税品公司青岛流亭机场免税店开办业务。11月,中国免税品公司在中国东方航空公司经营的济南、烟台出入境的国际(地区)航班上设立免税店,向进出境旅客销售免税品。
2001年4月,青岛海关同意东航中免免税品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烟台分公司开办机上免税品销售业务。12月,青岛海关同意中国免税品公司在荣成市龙眼港客运站设立免税店并开办业务,向出境旅客销售免税商品。
2003年7月,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取消山东中服出国人员服务中心的经营免税外汇商品业务。8月,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口岸免税品业务管理的通知》要求,青岛海关对关区内免税品配送中心1家(中国免税品公司青岛分公司),口岸免税店16家(其中供船免税店7家,空港口岸免税店3家,中国东方航空公司机上免税店3家,海港口岸免税店3家)进行全面检查和整顿。结合此次口岸免税店检查整顿工作,青岛海关对关区现有的8家境内免税店进行检查。除山东中服出国人员服务中心已经海关总署批准予以撤销、外交部驻外机构供应处青岛外汇商品供应中心停业外,其余6家境内免税店已两年没有实际业务,处于停业状态。对长期停业的免税店,青岛海关重点检查其库存免税外汇商品的情况。经检查,上述企业基本已没有库存免税商品,青岛海关对此类已长期停业的境内免税店予以撤销。
2004年,青岛海关同意中国免税品公司在烟台港客运站设立免税店,向出境旅客销售免税商品。
2005年11月,海关总署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规定免税商店设立审批由海关总署直接负责。免税商店分为口岸免税店、运输工具免税店、市内免税店、外交人员免税店和供船免税店五类免税品商店。其中口岸免税店销售免税品时,凭出境旅客搭乘的登机牌、车票、船票等销售免税品;市内免税店销售的免税品,在隔离区内交付给旅客携带出境;外交人员免税店凭主管海关审批的有关单证和核准的数量销售免税品。同月,经海关总署批准,中国免税品公司在石岛新港客运站设立免税店,向出境旅客销售免税品。
第三节 免税商品监管
免税商品是经批准的经营单位按特定方式进口在特定范围内向进出境旅客和驻华机构及其人员销售的免税品和免税外汇商品。
1991年4月,海关总署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外汇商品业务的管理规定》,规定经营单位在对外签约前,必须将进货计划(包括品名、规格、型号、价格)报经海关批准,销售时使用经海关核准的专用货券。销售对象调整为:入境的中国出国人员,华侨、外籍华人、台湾同胞、港澳同胞等探亲人员,出境探亲的中国公民,驻华外交人员。经营单位在各地设立供应站(或服务部、免税商场)等事项,调整为由海关总署批准。
1993年,青岛地区设有大港外轮供应公司、山东外贸中心、中山路船员免税外汇商店经营免税外汇商品业务。
2月,青岛海关制定《青岛海关关于对免税外汇商品业务的管理规定》下发各经营单位执行,并制定《青岛海关关于免税外汇商品验放手续操作规程》下发有相关业务监管职能的隶属海关执行。6月,经海关总署批准,青岛海关同意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在威海市、烟台市设立船员外汇物品服务部,同意烟台华侨旅游侨汇服务公司设立免税外汇商场。
1994年4月,经海关总署批准,青岛海关同意设立淄博中侨免税外汇商店;同意中国华侨侨汇旅游公司在淄博张店侨汇商场设立免税外汇商场。7月,青岛海关同意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免税品公司)在荣成市外轮供应公司设立免税品商店,开展免税品供船业务,经营免税的外汇商品。8月,青岛海关同意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青岛分公司在荣成市设立代办处,按海关对其批准的范围和供应对象开展代办业务,超出供应范围一律不准代办。9月,青岛海关同意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在威海市设立经营部,经营免税的外汇商品。
1995年,海关总署根据关税税则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的相关规定,决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各地进境口岸免税店停止进口免税商品,进、出境合一的口岸免税商店,自1995年4月1日起改为单一出境口岸免税商店。1月,青岛海关同意中国免税品公司在青岛港客运站设立专供出境旅客的口岸免税店。9月,青岛海关同意中国免税品公司在烟台港客运站设立专供出境旅客的口岸免税店。10月,青岛海关同意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在荣成市设立中远石岛船员外汇物品服务部,销售外汇物品。
1996年,青岛海关同意外交部驻外机构供应处在青岛市黄海饭店内设立供应站,向中国常驻境外的外交机构人员、留学人员、赴外劳务人员等供应免税外汇商品。11月,青岛海关同意中国免税品公司在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供船免税品商店,开展免税品供船业务。12月起,青岛海关对口岸免税店实施年审制度,适用范围为:中国免税品公司所属的国际机场免税店、机上免税店、火车站免税店、客运站免税店、港口外轮供应免税店、陆路口岸免税店、驻华外交外籍人员免税店、市内免税店等。年审内容包括经营资格、经营能力、免税品经营情况、进货及库存情况,中国免税品公司报关单的使用情况、违规情况等。
1997年6月,青岛海关同意中国免税品公司设立日照市岚山港供船免税品商店,开展免税品供船业务。7月,青岛海关同意中国免税品公司在中国东方航空公司青岛分公司国际(地区)航班上设立免税店,向进出境旅客销售免税品。
1998年8月,青岛海关同意中国免税品公司在烟台莱山机场设立免税店,向进出境旅客销售免税品。
1999年6月,青岛海关批准中国免税品公司在青岛设立分公司,负责中国免税品公司系统内各免税店所经营免税品的进口、供应、仓储、运输、配送等业务。
2000年6月,青岛海关批准中国免税品公司青岛流亭机场免税店开办业务。11月,中国免税品公司在中国东方航空公司经营的济南、烟台出入境的国际(地区)航班上设立免税店,向进出境旅客销售免税品。
2001年4月,青岛海关同意东航中免免税品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烟台分公司开办机上免税品销售业务。12月,青岛海关同意中国免税品公司在荣成市龙眼港客运站设立免税店并开办业务,向出境旅客销售免税商品。
2003年7月,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取消山东中服出国人员服务中心的经营免税外汇商品业务。8月,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口岸免税品业务管理的通知》要求,青岛海关对关区内免税品配送中心1家(中国免税品公司青岛分公司),口岸免税店16家(其中供船免税店7家,空港口岸免税店3家,中国东方航空公司机上免税店3家,海港口岸免税店3家)进行全面检查和整顿。结合此次口岸免税店检查整顿工作,青岛海关对关区现有的8家境内免税店进行检查。除山东中服出国人员服务中心已经海关总署批准予以撤销、外交部驻外机构供应处青岛外汇商品供应中心停业外,其余6家境内免税店已两年没有实际业务,处于停业状态。对长期停业的免税店,青岛海关重点检查其库存免税外汇商品的情况。经检查,上述企业基本已没有库存免税商品,青岛海关对此类已长期停业的境内免税店予以撤销。
2004年,青岛海关同意中国免税品公司在烟台港客运站设立免税店,向出境旅客销售免税商品。
2005年11月,海关总署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规定免税商店设立审批由海关总署直接负责。免税商店分为口岸免税店、运输工具免税店、市内免税店、外交人员免税店和供船免税店五类免税品商店。其中口岸免税店销售免税品时,凭出境旅客搭乘的登机牌、车票、船票等销售免税品;市内免税店销售的免税品,在隔离区内交付给旅客携带出境;外交人员免税店凭主管海关审批的有关单证和核准的数量销售免税品。同月,经海关总署批准,中国免税品公司在石岛新港客运站设立免税店,向出境旅客销售免税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