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税区监管
保税区是经国务院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具有保税加工、储运、转口功能的受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保税区与境内的其他地区之间,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由海关实施封闭式管理。至2005年,山东省仅设有青岛保税区。
1992年11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青岛保税区成立,面积2.5平方千米,位于青岛市黄岛区。
1993年3月24日,海关总署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对进出青岛保税区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的监管实施细则》,同意《细则》在保税区隔离设施经海关验收合格后实施。《细则》对进出保税区货物的监管和税收优惠、转口贸易的管理、仓储企业收存保税货物的管理、运输工具和人员携带物品的管理等作出详细规定。3月29日,青岛保税区一期0.86平方千米经海关总署验收合格,正式投入运营,由于保税区尚未建立正式的海关机构,监管工作暂由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关承担。海关在对保税区的监管中,认真贯彻“前面放开,后面管住”的改革思路,简化企业注册备案审批程序,改革通关作业流程,创造宽松的通关环境,如对入区进出口货物实行预申报制度,并可集中办理报关手续;对登记手册实行集中核销制度等。6月,青岛海关同意青岛保税区内企业申办汽车保税库。
1994年5月,国务院批准设立青岛保税区海关机构(处级)。11月,海关总署决定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保税区海关。9月,青岛保税区海关(筹)对区内经营保税办公用品零售的企业进行整顿,对原来10家企业进行综合评估,决定保留5家企业继续开展此项业务。同时制定对区内企业经营进口保税办公用品的管理办法。10月,根据海关总署要求,青岛保税区不再经营保税汽车,青岛保税区海关(筹)对进口保税汽车进行了清理。
1995年2月,根据海关总署关于清理办公用品保税仓库的要求,青岛保税区海关(筹)对保税区经营办公用品的企业进行清理,对3月31日后进口的办公用品一律照章征税,库存的办公用品允许其转口出境或凭有效进口许可证照章征税后验放。自第二季度起,根据海关总署进一步加强对保税区监管的要求,青岛保税区海关(筹)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向海关总署报送保税区统计季报表。4月1日起,海关总署决定对保税区进出境货物试行备案制,即对保税区内加工贸易企业所需进境的料件和转口货物、仓储货物、由保税区运往境外的出境货物,由货主或其代理人填写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向保税区海关备案。
1997年7月18日,经海关总署批准,青岛保税区海关开关,正式对外办理海关业务。8月1日,海关总署发布实施经国务院批准的《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原《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对进出青岛保税区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的监管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1998年5月,海关总署明确规定,除国家指定的天津、大连、上海、广州、福田保税区外,其他保税区均不允许运进转口方式的进口汽车。年内,青岛保税区海关对区内的16家保税仓库进行清理整顿,撤销保税仓库7家,对6家经营不规范的仓库予以停业整顿。自12月1日起,青岛保税区海关对保税区卡口实施24小时监管,并制定相应的监管办法与操作规范。
图1-11 1997年7月18日,青岛保税区海关正式开关,对外办理海关业务
1999年10月,加工贸易保证金台账“实转”后,保税区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仍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按《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执行。年内,青岛海关制定从保税货物出入区申报到出入库反馈等一套严密的管理流程,规范保税仓储货物出入区的操作。同时完善对卡口的管理,制定卡口值班制度、货物车辆出入区登记制度等,对出入区货物及车辆的管理日趋规范。
2000年,青岛海关研制并启用青岛保税区海关物流监控管理系统,使卡口对进出货物的管理由原来的人工登记、汇总、核销改为计算机管理,实现对出入区货物的即时监控和动态管理。
2001年5月,针对驻区IT企业数量猛增,空运转关量越来越大的形势,青岛海关正式开通青岛保税区与流亭机场海关空运进口货物直通关,取消在保税区海关的进口转关联系单的录入、审批和在机场海关的进口申报单录入、审批,简化通关手续,加快了通关速度。12月,青岛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实施《青岛海关驻邮局办事处与青岛保
1-12 2001年5月,青岛保税区海关关员在企业实施监管
税区海关进出口快件直通关联系配合办法》,加强对保税区内企业进出口快件的实际监管,严密物流监控,降低企业通关成本,解决进口转关系统中关于二次转关程序功能上的限制。
2003年8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调整青岛海关关区机构设置的批复》和《海关总署关于设立黄岛海关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青岛海关研究决定:设立黄岛海关(副厅级),撤销青岛保税区海关,成立黄岛海关驻保税区办事处,机构级别为副处级。9月,青岛保税区二期1.64平方千米区域的监管设施和隔离设施经青岛海关验收合格。10月,海关总署批复同意青岛保税区二期验收合格。
2004年8月,国务院批准青岛保税区与邻近港区开展联动试点,统筹利用保税区和港区土地进行封闭围网,作为保税区的物流园区,规划面积为1平方千米。园区享受保税区的相关政策,在进出口税收方面实行出口加工区的相关政策。青岛海关积极支持山东各地申办保税物流中心,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和开放型经济快速发展。一方面加强政策宣传,多次向地方政府和企业宣传、介绍保税物流中心的功能和政策优势;另一方面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的联系、沟通,及时掌握政策的动态变化,了解政策的主导方向,为地方申办保税物流中心做好导向服务。
2005年9月,应青岛保税区管委会要求,青岛海关与青岛保税区管委会就共同建设青岛保税区信息化管理系统事宜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决定正式立项合作开发青岛保税区信息化管理系统,为保税区业务运作提供技术支持,并在此基础上共同建设“数字保税区”。相关费用由保税区管委会提供。系统建设坚持以下原则:要适应保税园区海关监管要求,要极大方便企业进出园区的需求,要符合现代物流运作的规律,要能与海关信息系统(H2000)顺利对接,特殊园区信息化系统之间一定要兼容。为确保保税物流园区能够尽早封关运作,青岛海关多次派员到施工现场进行勘察,对建设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加快了工程进度,并于9月组织对青岛“区港联动”保税物流园区进行预验收。11月11日,青岛保税物流园区1平方千米区域的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经海关总署及有关部委组成的联合验收组验收,认定合格。为进一步促进山东省外向型经济发展,满足周边企业对保税物流业务的迫切需求,促进园区对外招商引资,青岛海关原则同意青岛保税物流园区自2005年12月30日起封区运作,但开展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境内区外国产货物出口入区和上述货物作为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减免税设备或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区进境。12月,青岛海关批准黄岛海关驻保税区办事处增设保税物流园区监管科,负责保税物流园区的监管工作。
二、出口加工区监管
出口加工区是经国务院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海关对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进行封闭式监管的特定区域。出口加工区定位为“海关监管的特殊封闭区域”,必须设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和有效的监控系统;海关在出口加工区内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对进、出出口加工区的货物及区内相关场所实行24小时监管制度。与保税区相比,在税收政策上,从境外进入到出口加工区货物的减免税政策基本是参照保税区现有政策制定的,没有新的优惠。在功能上,出口加工区的功能单一,仅限于产品外销的加工贸易,但区内可设立少量为加工企业生产提供服务的仓储企业以及经海关核准专门从事加工区内货物进出的运输企业;国内原材料、物料等进入加工区视同出口,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区外企业凭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及有关凭证向税务部门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海关按照对进口货物的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制成品征税。
从境外进入加工区的货物,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区内企业生产所需进境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进境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区内企业、行政管理机构进境自用的办公用品,均予以免税。2.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进境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件及消耗性材料,予以全额保税。3.加工区内企业加工的制成品及其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余料、残次品、废品等销往境外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免征出口关税。4.加工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从境外购买的自用交通运输工具、职工所需生活消费用品,予以照章征税。
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的管理模式与传统的监管模式相比,具有较大的优越性。1.管理手段上强化现代通信技术和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应用,使用电子数据传输衔接海关之间监管,逐步取代传统的监管模式。2.区域管理上强化对区域的整体管理,简化对逐个企业的管理。3.加工贸易业务管理上强化对企业开展的加工贸易业务的整体管理,简化对逐个合同的管理。4.货物通关管理上强化对进、出区货物在进出加工区卡口时的实际监管,简化办理通关的手续,逐步满足现代跨国型企业零库存生产的需要。(1)海关对加工区采取全封闭、卡口式24小时监管制度。卡口分别设立货物和人员进/出通道。(2)海关对出口加工区企业采用计算机管理模式。海关与区内企业应实现计算机联网,进行电子数据的传输和办理通关手续;加工区海关与口岸海关实行计算机联网。(3)对区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取消《登记手册》,海关改用电子账簿管理,实行半年一次的总量扣减核销制度。(4)对区内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货物进(出)口时,由企业填写进境(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作货物进(出)境申报。区内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正常“报关制”管理,货物进(出)口时,由企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出口)货物报关单》作货物进(出)口申报。(5)加工区与口岸、加工区与加工区之间进/出的货物、物品,一律在加工区主管海关报关并在卡口查验、放行。
海关对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由货主或其代理人根据管委会批件,填写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向主管海关申报。海关对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直通式或转关运输的监管模式。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的以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对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由区外企业按照海关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按制成品征税,如属进口许可证件管理商品,还应向海关出具有效的进口许可证件,区内企业向海关填报出区货物清单。加工区内企业采购区外的货物,由区外企业按照海关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区内企业向海关填报进区货物清单。出口加工区之间货物的往来,应由收、发货人双方联名向转出区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核准后,按照转关运输规定办理。运输工具和人员应经海关指定的专用通道进、出加工区,并接受海关检查。从加工区运往境外的加工产品,经海关查验放行后,应交由经海关核准的运输企业承运。未经海关批准,从加工区到区外的运输工具和人员不得运输、携带加工区内货物出区。
至2000年,山东省拥有第一批经国务院批准试点设立的两家出口加工区——烟台出口加工区和威海出口加工区。
2001年1月8日,威海出口加工区首期开发的1.34平方千米的隔离设施、卡口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经海关总署及有关部委组成的联合验收组验收,认定合格。
1月9日,烟台出口加工区首期0.64平方千米的隔离设施、卡口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经海关总署及有关部委组成的联合验收组验收,认定合格。
图1-13 2001年1月8日,山东威海出口加工区验收新闻发布会在威海市召开
图1-14 2001年1月9日,山东烟台出口加工区颁证仪式在烟台市举行
4月,海关总署转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并明确要求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未启用前,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可暂时采用终端或报关行传输的方式进行电子账册备案和进出口报关。同月,海关总署开发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系统,在验收合格的出口加工区启用。
2003年3月,国务院批准增设济南出口加工区和青岛出口加工区。8月,海关总署同意青岛出口加工区进行封闭围网及卡口建设。12月8日,青岛出口加工区首期开发的1.7平方千米区域的隔离设施、卡口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经海关总署及有关部委组成的联合验收组验收,认定合格。
图1-15 2003年12月8日,青岛出口加工区验收合格
11月,青岛海关批准流亭机场海关在青岛出口加工区设立机构对外办理业务。12月,海关总署批准在潍坊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潍坊出口加工区,面积控制在3平方千米以内。
2004年,青岛海关对出口加工区采用先进的信息化管理手段,探索新的监管模式和通关模式,以高效严密的监管和优质便捷的服务,有力促进了区内企业和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1.实行分批送货集中报关。随着区内企业生产规模的逐步扩大,其配套企业纷纷在区外落户,区内企业从区外采购的原材料供货方多、入区批次多,有些数量少、价值低,针对每批进出区的货物分批报关,报关费用高的情况,海关采取分批送货集中报关的办法。对于企业从区外采购进入加工区的货物,采取报关制和登记制相结合的做法,对入区价值3万元以上的货物,企业办理报关手续,价值3万元以下的货物,企业可以选择分批入区、集中报关,即分批在《进出加工区货物登记本》登记入区,集中办理报关手续,简化了海关手续,节省了企业办理有关手续的时间和费用。2.对区内企业实行“一站式”通关服务。出口加工区以其政策最优惠、通关最便捷、手续最简便的优势吸引企业入区,在出口加工区内实行“一次申报,一次审单,一次查验”的全新通关模式。但是,在业务开展初期,区内整箱出口货物报关后也需要先运往箱站,办理有关手续后再上船,进口货物也是先运到箱站,与海关对出入加工区的货物采取直通式或转关运输的监管方式不符,不能货畅其流,企业意见很大。因此,海关积极协调外轮代理、外轮理货、外贸运输公司和船舶公司,使区内企业在口岸进出境的整箱货物在港口和出口加工区之间实现直接运输,进出境拼箱货物在箱站分拨或拼箱,减少物流环节,提高贸易效率,加快通关速度,使区内企业真正享受到通关便利。3.加工贸易监管实行宏观掌握,总量控制。设立出口加工区的目的是为规范加工贸易管理,变“漫山放养式”为“圈养式”,遏制加工贸易渠道走私。出口加工区作为海关监管的特殊区域,简便的管理措施和高效的通关速度是出口加工区快速发展的生命力。海关针对加工区加工贸易电子账册管理和封闭监管的特点,按照宏观掌握、总量控制的原则,对区内企业进口料件,充分利用电子账册核销核查料件的剩余数量,以控制电子账册的总体平衡,既实现对料件和成品的有效监管,又满足企业快速通关的要求。区内企业特别是水产品加工企业处理边角料,海关根据生产情况确定出区办理登记手续,核销时根据电子账册底账数据确定边角料数量和价值,一次性办理补税手续。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产品生产周期越来越短,企业根据客户的要求,全球采购料件,昼夜生产,快进快出。海关在人力资源严重紧缺的条件下,加强管理,主动服务,坚持有效监管和高效服务并重,建立预约式通关作业制度。一是实行24小时预约通关服务,即在正常下班时间后,继续为提前预约的区内企业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二是建立法定节假日通关预约制度,区内企业在法定节假日需要办理通关手续的,可提前向海关进行预约,海关根据企业要求安排人员值班。
2005年3月,海关总署批准济南出口加工区、潍坊出口加工区进行封闭围网及卡口建设,规划总面积分别为3.2平方千米、3平方千米。5月,海关总署批准烟台出口加工区B区进行封闭围网及卡口建设,规划总面积为2.26平方千米。8月10—12日,海关总署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组成的联合验收小组对济南、潍坊出口加工区和烟台出口加工区B区进行验收,一期开发的1.2平方千米、1.7平方千米、1.9平方千米区域的隔离设施、卡口实施及相关配套设施基本符合规定,认定合格。9月,青岛海关批准烟台海关在烟台出口加工区B区设立机构对外办理业务。11月,青岛海关批准济南、潍坊海关在济南、潍坊出口加工区设立机构对外办理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