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山东地情档案

停运省级地情数据库的公开镜像与长期存档。 关于本站

第四节 “四分开”改革后的收购主体单一化

档案浏览器

1998年5月,针对粮食流通体制中的“大锅饭”模式,以及国有粮食企业管理落后、政企不分、人员膨胀、成本上升,严重挤占挪用收购资金,导致经营亏损和财务挂账剧增的问题,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决定按照“四分开一完善”的原则加快粮食流通体制改革。
政企分开,即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与粮食企业在人、财、物等方面彻底脱钩,不再参与粮食经营;国有粮食企业要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不再承担粮食行政管理职能。中央与地方责任分开,即国务院负责粮食的宏观调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粮食生产和流通全面负责。储备与经营分开,即完善中央和地方两级粮食储备体系,对储备粮与企业经营周转粮实行分开管理。新老财务挂账分开,即对1992年3月31日以前的粮食财务挂账和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账,按不同的规定办法进行清理。完善政府宏观调控下市场形成粮食价格的机制,即粮食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决定,为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政府制定主要粮食品种的收购保护价和销售限价。
按照中央的改革思路,省政府于1998年6月底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决定在粮食管理上实行政企分开,在粮食业务上实行主附营分开。
按照政企分开要求,省、市(地)、县(市、区)粮食局与粮食企业在人、财、物等方面彻底脱钩,不再参与粮食经营,不直接干预企业的自主经营活动。所有粮食企业(包括乡镇粮管所)都实行独立核算,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
按照主附营业务分开要求,省、市(地)、县(市、区)粮食收储企业的附营业务与粮食收储业务分开,设立单独法人,做到人、财、物分离,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各县(市、区)成立独立核算的法人实体——粮食收储公司,受政府委托专事粮食收储业务。
当年起,农民生产的粮食只能由承担收购任务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严禁非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以及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等到农村直接采购。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只能在本县级行政区域内收购粮食,不得到外地向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直接收购粮食。所有粮食加工、经营企业和用粮单位所需粮食,可到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或在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购买。粮食加工企业和饲料、饲养、医药等用粮单位可委托产地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原料用粮,但只限自用,不得倒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