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储备粮油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1996年8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对国有粮食企业取得的储备粮油财政性补贴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决定对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政府储备粮油包括国家储备粮油(含“甲字”储备粮油、“五○六”储备粮油)、国家专项储备粮油、国家临时储备食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建立的各类储备粮油和为调控粮食市场的吞吐调节粮食。财政性补贴收入指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从各级财政或粮食主管部门取得的贴息、费用补贴收入。该项优惠政策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所得税用于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和粮食企业发展
1995年,省政府下发《贯彻国发〔1995〕15号文件关于粮食部门深化改革实行两条线运行的通知》,要求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对粮食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由当地财政用于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没有政策性挂账的,由财政部门在一定时期内,用于粮食企业的发展。
1997年1—10月,由于按保护价敞开收购议价粮,定购粮销售价格不到位、销售不畅等原因,全省国有粮食企业的亏损较上年同期增加近3倍。其中,政策性亏损8.94亿元,占全部亏损额的92.5%。为此,11月召开的全省市(地)粮食局长会议专门研究了粮食企业扭亏增盈工作,再次强调粮食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要用于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和粮食企业发展,各地粮食部门努力将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三、粮食运输免征铁路建设基金
2002年3月,国家计委下发《关于免征粮食、棉花等大宗农产品铁路建设基金的通知》,决定自4月1日起,对经铁路运输的稻谷、大米、小麦、面粉、玉米、大豆,以及皮棉、籽棉征收的铁路建设基金和地方铁路建设附加费实行全额免征。另外,当年1—3月按国家计划出口离岸的粮食、棉花,也一并实行免征政策。
四、多项税收政策向中央储备粮油倾斜
2001年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要求,2003年底前,对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比照财政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对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用于转储备和轮换以及履行政府承诺而组织的进口粮油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所纳税款由中央财政全额退付。
2004年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对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2003年前享受的税务优惠政策,除车船使用税外,其余各项一律执行到2005年底。
五、减征或免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004年5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应减征或免征三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8月,省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要求按照国务院政策规定进行减征或免征。
第二节 其他税收和建设基金优惠政策
一、储备粮油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1996年8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对国有粮食企业取得的储备粮油财政性补贴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决定对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政府储备粮油包括国家储备粮油(含“甲字”储备粮油、“五○六”储备粮油)、国家专项储备粮油、国家临时储备食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建立的各类储备粮油和为调控粮食市场的吞吐调节粮食。财政性补贴收入指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从各级财政或粮食主管部门取得的贴息、费用补贴收入。该项优惠政策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所得税用于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和粮食企业发展
1995年,省政府下发《贯彻国发〔1995〕15号文件关于粮食部门深化改革实行两条线运行的通知》,要求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对粮食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由当地财政用于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没有政策性挂账的,由财政部门在一定时期内,用于粮食企业的发展。
1997年1—10月,由于按保护价敞开收购议价粮,定购粮销售价格不到位、销售不畅等原因,全省国有粮食企业的亏损较上年同期增加近3倍。其中,政策性亏损8.94亿元,占全部亏损额的92.5%。为此,11月召开的全省市(地)粮食局长会议专门研究了粮食企业扭亏增盈工作,再次强调粮食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要用于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和粮食企业发展,各地粮食部门努力将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三、粮食运输免征铁路建设基金
2002年3月,国家计委下发《关于免征粮食、棉花等大宗农产品铁路建设基金的通知》,决定自4月1日起,对经铁路运输的稻谷、大米、小麦、面粉、玉米、大豆,以及皮棉、籽棉征收的铁路建设基金和地方铁路建设附加费实行全额免征。另外,当年1—3月按国家计划出口离岸的粮食、棉花,也一并实行免征政策。
四、多项税收政策向中央储备粮油倾斜
2001年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要求,2003年底前,对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比照财政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对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用于转储备和轮换以及履行政府承诺而组织的进口粮油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所纳税款由中央财政全额退付。
2004年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对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2003年前享受的税务优惠政策,除车船使用税外,其余各项一律执行到2005年底。
五、减征或免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004年5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应减征或免征三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8月,省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要求按照国务院政策规定进行减征或免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