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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挂账的消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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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老粮食财务挂账消化处理
1995年,国家要求从1996年开始,五年内每年按20%的比例逐年消化老粮食财务挂账。消化工作由地方各级政府负责,财政、粮食部门共同承担责任,层层签订责任书,并按照具体的工作计划多渠道筹措资金。
同年,中央对政策性财务挂账实行停息政策。凡是当年不发生新增政策性补贴挂账,五年内按规定比例逐年解决已清理核实的粮食财务挂账,并且建立政企分开、政策性业务与经营性业务分开的两条线运行机制的粮食企业,中央财政对老粮食财务挂账中的政策性挂账部分实行停息。其中,包括山东省在内的24个属于粮食主产区或经济贫困区的省、自治区实行全额停息。停息时间以与中央财政签订的《制止和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责任书》所确认的停息日为准,时间不超过5年。中央财政负担的停息款,根据与各地商定的政策性财务挂账消化计划,逐年递减,每年递减比例原则上为20%。各地超比例、超计划消化政策性财务挂账所节省的停息款,中央财政不收回,由地方财政继续用于消化政策性财务挂账。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停息后,地方财政根据政策性财务挂账和停息前所开支的利息,按照规定的期限,将消化资金列入预算,逐年拨付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相应账户上进行消化。企业自补挂账及其利息,均由粮食企业自行负担。其他挂账则由挂账责任者负责归还。
1994年6月,全省粮食工作会议要求各地抓住有利时机,认真清理粮食财务挂账。按规定对历年累计的粮食财务挂账制定还款付息计划,逐级签订分年度消化老挂账责任书。1995年5月,全省夏粮收购工作会议召开,要求各地要抓紧落实分年度的消化计划,确保如期完成。至1998年底,全省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消化处理任务较计划提前两年全部完成。
二、新增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消化处理
1998年5月,中央部署清理消化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要求省(区、市)政府负责处理的新增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北京、天津、上海、广东等省、市从1998年7月1日起开始消化本金和利息,山东省等其他地区从1999年1月1日起开始消化本金。
1998年8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制定的《山东省清理消化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办法》规定:经审核、确认纳入消化范围的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账,按粮食企业隶属关系,由市(地)、县(市、区)政府统一筹措资金归还银行贷款本金和利息;消化期内的利息按同期粮食收购贷款利率计算,由中央财政补贴;属于违反财经法规造成的损失和人为原因造成损失所占用的贷款,中央财政不补贴利息;挂账本金连同利息均由市(地)、县(市、区)政府统筹资金,在消化期内归还银行贷款本息;粮食企业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根据占用情况和责任分别处理(其中购建用于粮食收储业务的生产性固定资产占用贷款按新增财务挂账处理规定进行消化);纳入消化范围的新增财务挂账,从1998年7月1日起,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对粮食企业停收利息;粮食企业1998年6月应支付的上述贷款利息,纳入消化计划;对确认纳入消化范围的新增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从1999年1月1日起开始消化本金。
1999年,鉴于各地财政和粮食企业都十分困难,难以消化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本金,中央决定暂给地方政府和粮食企业5年过渡期(1999—2003年)。5年内,暂不统一要求消化本金,实行本金挂账,但有条件的地方仍应积极消化。过渡期结束后,山东省决定在2004—2013年中完成本金消化。实行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贴息的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包括人力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尚未摊入损益的费用开支占用贷款、经营性亏损、政策性补贴未补挂账、老政策性挂账停息前正常利息开支、生产性固定资产占用贷款,前述6项挂账在1998年6月的利息开支),1998年7—12月的利息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过渡期内的利息,中央财政和地方政府按照10年期限每年减少10%和每年增加10%的原则共同承担,直到各自递减递增到50%为止。财政不予贴息的新增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的利息,由责任单位归还。
2004年,中央对财力确有困难、没有能力消化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本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再给5年过渡期(2004—2008年)。5年内,纳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贴息的部分新增财务挂账,利息由中央财政和地方各负担一半。过渡期内,有能力消化部分新增粮食财务挂账本金的,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与财政部签订责任书,明确消化计划。对省级人民政府承诺消化本金的挂账,中央财政从地方开始消化本金的年度起,在过渡期内全额负担利息。对此,山东省决定统一实行过渡期再延长5年的办法。5年内,对地方承担的新增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利息,由省、市、县三级财政预算分别单独安排。
三、1998年6月1日以后形成的粮食财务挂账消化处理
2004年起,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审计署、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的联合通知精神,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对粮食企业1998年6月1日以后形成的陈化粮价差亏损挂账、保护价粮食价差亏损挂账以及其他亏损挂账中被认定为政策性的亏损挂账停收利息。挂账利息均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1年期贷款利率计算,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陈化粮价差亏损挂账本金,主要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资金逐步消化,粮食风险基金不够的,由地方和中央财政按粮食风险基金筹资比例,另行筹资弥补。保护价粮食价差亏损挂账本金和其他亏损挂账中的政策性亏损挂账本金,由各级政府统筹资金限期消化。其他亏损挂账中被认定为企业经营性的亏损,由企业负担。
四、剥离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
2004年,省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要求,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历史财务挂账,经审计认定后,政策性挂账全部从企业剥离,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
2005年9月,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审计厅、省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联合下发《关于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从企业剥离工作的通知》要求,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剥离要坚持“核定余额、据实剥离”的原则。对国有粮食企业的历史财务挂账(包括老粮食财务挂账、纳入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贴息范围的新增粮食财务挂账、陈化粮价差亏损挂账、保护价粮价差亏损挂账、其他亏损挂账),当地政府要逐项核实,确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并核实确定各项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占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的实际余额。纳入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贴息范围的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占用商业银行贷款的,按当地政府核实确定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占用商业银行贷款的实际余额,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剥离,同时将贷款等额划转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负责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集中管理的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剥离出来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实行专户管理,分设“老粮食财务挂账”“新增粮食财务挂账”“陈化粮价差亏损挂账”“保护价粮价差亏损挂账”“其他政策性亏损挂账”5个明细账,全面反映政策性财务挂账的消化情况。已由当地政府核定、占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必须于2005年9月底前从企业剥离完毕。